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此处分三种情形进行相应的分析: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在前,实际用工在后的,劳动关系自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后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违约,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实际用工在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后的,劳动关系早于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3)劳动者在实际提供劳动的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签订期、劳动关系建立期和实际提供劳动期三者是一致的。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第三十三条
1.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三批)
之一
裁判要点
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当前,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劳动者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的组织体系当中,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并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2.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三批)
之五
裁判要点
在传统演艺领域,企业以经纪人身份与艺人订立的合同通常兼具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等性质,并因合同约定产生企业对艺人的“管理”行为,但此类管理与劳动管理存在明显差异:从“管理”的主要目的看,企业除安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为其创造经济收益之外,还要对艺人进行培训、包装、宣传、推广等,使之获得相对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通过劳动管理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以提升劳动者独立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目的。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企业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通常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自身形象设计、发展规划和收益分红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一般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企业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综上,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关于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是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必须将本条列举的、与劳动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写在招工简章上,也可以主动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关于劳动者如实说明的义务,第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第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至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性规定。本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第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如果构成欺诈,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三十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22年1月7日)
第十二条
1.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186-008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2.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之六
裁判要点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在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或工作经历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或资格证书、履历等作出明确要求,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高度关注,劳动者作虚假陈述的,可以认定为欺诈。此时,并不因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用人单位不受瑕疵意思表示之拘束的权利仍应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亦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解除因该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本案旨在告诫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严格用人审查制度,如果工作岗位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信息中予以详细注明,同时要完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个人证件的合法扣押,只限于法定的有扣押权的特定机关,且扣押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证件的扣押,则属于非法扣押。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者要求其提供担保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八十四条
《居民身份证法》 (2011年10月29日)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22年1月7日)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