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条、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第二条
袁某与智能装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3)皖18民终246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立法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具体到本案,智能装备公司提供给袁某的工作岗位是机械设计,属于专业技术性强的工种,从机械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安装调试等各个流程环节,需要二者高度配合、相互协作完成;然而,袁某入职仅50天尚在试用期内,即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相应纠纷原委足以表明双方自2022年11月4日确已丧失基本信任,客观上缺乏续行建立正常、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基础,应当认定案涉劳动合同属于“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故对袁某主张恢复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的劳动关系,依法不予支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个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事业单位是否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法。(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依照本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第三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27日)
第一条至第三条
某服务外包公司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平台骑手与所服务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审查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3-07-2-186-010
裁判要点
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对此,可以结合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平等自愿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八条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十七条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2号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六项目奖励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城开公司拒绝支付彭宇翔项目奖金的理由。城开公司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有权设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或审批流程。其中,考核标准系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考核流程则属于城开公司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故而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城开公司也不应以六项目的审批流程未启动或未完成为由,试图阻却彭宇翔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此外,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系城开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不仅应视为城开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城开公司与包括彭宇翔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现彭宇翔通过努力达到《南京城开集团关于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其向城开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兑现该超额劳动报酬,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按劳取酬原则,城开公司皆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对该奖励申请进行核查,以确定彭宇翔关于奖金的权利能否实现。如城开公司拒绝审核,应说明合理理由。本案中,城开公司关于彭宇翔存在失职行为及案涉六项目存在亏损的主张因欠缺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公司也不能对不予审核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行为已损害彭宇翔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经常会使用规章制度,但往往忽视用规章制度预防劳动争议的重要性,认为规章制度只是引导企业管理员工的手段,而没有进一步发现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是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的关键因素。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公平合理性、符合法定的程序。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四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二)
之八
裁判要点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一方面,网络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网络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点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点至21点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点起算加班。鉴于18点至21点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在网络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实,判决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机制是指在劳动规范制定、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进行协商对话,旨在消除误解,解决或减弱有关争议,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共同协调劳动关系。
《工会法》 (2021年12月24日)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第六条
周某与精神病医院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3)桂11民终5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辞职信陈述因劳动合同到期向医院提交辞职报告,于2022年1月24日离开医院。原告主张是因被告实行新的《精神病医院职工奖罚制度》,设置了数额不等的罚款内容、领导刁难及训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原告对被告制定的《精神病医院职工奖罚制度》有异议,可以与被告协商,也可以通过工会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维护权利,且原告提交辞职信时该奖罚制度尚未实施,因此,原告辞职系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又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院不予支持。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集体协商的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会一方应当向职工传达,要求职工遵守执行;企业方也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八十八条
《公司法》 (2023年12月29日)
第十八条
《工会法》 (2021年12月24日)
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
罗某与酒店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号:(2020)苏0507民初553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职工的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被告单方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关系,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况且被告作出解除决定所依据的《人才手册》中也载明解雇员工需通告工会,故被告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