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学者指出,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非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因此,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Rules of Evidence),亦称“证据法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所谓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不是证据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有关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所谓证明行为,包括制作证据、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履行举证责任四项活动。
这种观点总体上是正确的。纪检监察系统的学者则倾向于从证(查)明行为或者证据运用过程的角度界定证据规则,如有人指出,“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已形成一些基本规则,但散见于现行党内法规中”。
还有人主张,“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行为的法律准则”。
笔者也赞同从证明行为的角度界定证据规则,因为证据本身就是证明手段,属于证明行为之构成要素之一。对证据范围、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规制的规则,可以纳入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体系之中。因此,所谓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是“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规则”的简称,是指在纪检监察办案程序中收集、固定、审查鉴别、运用证据及认定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
理解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时要注意一点,证据规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专门关于证据的规则。作为纪检监察证据法的核心和主干部分,证据规则是关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则,亦可简称为证明规则或者查明规则。运用证据证(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一般都需要借助证据这个基本的手段。因此,证据有哪些;如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用的证据如何才能“复制”出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如何发现证据、收集证据、提交证据、审查鉴别证据等事项,都是证据规则加以规制和调整的范围。所以,证据规则不是单一针对证据的规则,而是关注证据“是什么、怎么样、如何用”的规则,是围绕运用证据实现证明或者查明目的而构建的若干法律规则。有学者指出,证明规则之所以被习惯地称为“证据规则”,是因为证明活动的基本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这是正确的。若想认知纪检监察证据规则,应当立足于证明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这一行为过程、专门活动。
纪检监察证据规则,与纪检监察证据法不是并列的关系,与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并列。
(1)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是纪检监察证据法的核心部分
虽然纪检监察证据法的内容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但是,毫无疑问,其中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规则。一方面证据规则“约等于”证据法;另一方面证据规则“包含于”证据法。
(2)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是证据法原则的具体化
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是由若干概念组成的,它们是证据法原则的具体化。有学者指出,证据规则是证据原则的下位概念,是证据原则的具体体现。证据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作为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对具体证据规则的规定和阐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说,证据原则是“证据规则的规则”。
笔者认为,作为纪检监察证据法中两个能够直接规范证据收集与运用活动的内容要素,证据原则与证据规则是否存在上下位的概念关系,值得商榷。但是,证据规则确实是证据原则的具体化,证据原则是对证据规则的抽象概括;证据规则具体且法律强制力显著。例如,“意见证据规则”“相互印证规则”可以说是“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化;“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落实了“证据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取证与审(析)证分离规则”就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原则”的具体表现;“补强证据规则”“证明力比较规则”体现“独立自主原则”的具体内涵。
根据纪检监察证据法正式法源的若干条文以及纪检监察证据法的四项基本原则,笔者主张纪检监察证据规则主要包括9项,可以进行三分:其一,关于纪检监察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主要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其二,关于纪检监察证据证明力的主要规则,包括补强证据规则、相互印证规则和证明力比较规则;其三,关于纪检监察证据运用的主要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取证与审(析)证分离规则。对纪检监察证据规则实施“三分法”的体系建构,一方面不违背笔者所主张的纪检监察证据规则的定义;另一方面也有若干学理观点加以支撑。从内涵界定的角度看,有学者指出,“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主的,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从外延划分的角度看,有学者主张,根据证据规则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证据规则划分为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明过程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是确认和调整证据的范围、形式和资格的证据规则,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可以被采纳为证据。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主要约束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评价,包括口供补强规则、孤证不能定案规则、证明力比较规则等。规范证明过程的规则有证明责任规则、证明标准规则、证据的收集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质证的行为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