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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纪检监察证据法的结构、内容与法律概念

作为纪检监察证据法正式法源的成文法,有其固定的形式和内容要素,而法律概念始终是成文法得以建构的基础。

1.成文证据法的结构形式

以《监察法实施条例》为例,对其结构组成、结构单位、结构逻辑进行说明。其他纪检监察证据法文件,亦可照此分解与认知,大同小异。

(1)结构组成

从理论上讲,成文法典自身的结构组成包括名称(标题)、题注、目录、序言、正文(法条)、附录(附件)六项。其中名称、题注、正文是必有项目;目录、序言、附录则为或有项目。《监察法实施条例》由下列项目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

①名称(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②题注:(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③目录:题注下、正文前,有一个目录。

④正文:九章,287个条文。

《监察法实施条例》没有序言和附录(附件)。我国《宪法》有序言;《刑法》有两个附件。

(2)结构单位

从世界范围看,成文法典的结构单位可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其中,卷、编、章、节为宏观结构单位;条、款、项、目为微观结构单位。条为必有单位;卷、编、章、节、款、项、目则是或有单位。《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6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了我国的法律结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现有纪检监察证据法文件,绝大多数的最大结构单位是章,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最大结构单位是编。《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结构单位有:

①章:共九章。

②节:如第四章监察权限,分为十五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证据”、第三节“谈话”、第四节“讯问”、第五节“询问”、第六节“留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搜查”、第九节“调取”、第十节“查封扣押”、第十一节“勘验检查”、第十二节“鉴定”、第十三节“技术调查”、第十四节“通缉”、第十五节“限制出境”。

③条:共有287个条文。

④款:款是由自然段标识的。因此,如果某一条仅有一段,则该条不分款或者说没有款。只有法条存在两段以上时才能分款,一个自然段为一款,依次排列。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7条仅一个自然段,没有款或者不存在款的单位;第46条有四个自然段,则分为四款,从上到下依次为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

⑤项: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所以很好认知。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许多条款没有项,如第50条、第51条;有些条款则有项,如第59条、第93条。从项存在的位置看,有的项依附于条,如第62条,四个项依附于该条;有的项依附于款,如第63条第1款下有三个项,第2款则没有项。

与其他法律文件类似,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条、款、项三者的关系共有四种形态:其一,有条、无款、无项,如第1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35条职务犯罪案件证明标准(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其二,有条、有款、有项,如第24条调查处置公职人员其他违法行为、第153条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条件;其三,有条、有款、无项,如第9条提请办案协助配合、第34条对领导人员问责;其四,有条、无款、有项,如第23条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范围、第150条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

(3)结构逻辑

法律文件的结构逻辑,是指正文部分编章结构、若干条文排列组合时所思考的、所体现的内在逻辑性、脉络主线和顺序。笼统考察,法典正文的逻辑结构包括总则、分则、罚则、附则四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附则一般是必有部分,而罚则(法律责任)则为或有部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结构逻辑是:

①总则:第一章,第1条至第9条,明示标题为“总则”。

②分则:没有明示标题,包括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10条至第273条。

③罚则:第八章,第274条至第281条,明示标题为“法律责任”。

④附则:第九章,第282条至第287条,明示标题为“附则”。

2.成文证据法的内容要素

我国曾有学者指出,“证据法的核心领域,具体包括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如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定、司法认知等)、基本原则(如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证据规则(即有关区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关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采信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规则)以及证明规则(即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适用的一般性规则)等”。 纪检监察证据法的内容要素同样也包括其中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本章介绍;法律规则在第二章详细阐释。

(1)法律概念

这里的法律概念是指纪检监察证据法文件中的法律概念,不是“法律”的概念。

在法律领域,法律概念必然借助法律词语加以表达,这些词语也被称为法律范畴、法律术语。在证据法的构建、适用、研究与传播的过程中,立法(制定)者、执法(司法)者、学者等也会对证据和证明的各种事物进行抽象概括,于是出现了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纪检监察证据法亦是如此。所谓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就是指在纪检监察证据法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与查(证)明或者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是各种语词或者词组。如在《监察法》中,最基本、最原始的法律概念就是标题中的“监察”;其次衍生的法律概念就是各章标题中的“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监察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再次衍生的法律概念有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监察谈话、监察询问、留置、查封、扣押、报案、举报、初步核实、立案、监察处置等。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通常是指对众多更为具体的表述及其适用予以论证、统一和解释,并作为进一步的法律推理的权威性起始点的普通性规范”。 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原则,简称纪检监察证据法原则,亦称纪检监察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纪检监察中的证据法原则,是指有关纪检监察证据法规范文件所规定的,在纪检监察证据收集、固定、审查鉴别、运用及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者根本准则。例如,《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3条就规定了实事求是原则、合法原则。法律原则一般在总则部分加以规定。

(3)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Legal Rules),“通常指规定某种事实的特定法律后果的、更加详尽具体的规范”。 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规则,亦称纪检监察证据规则,是指在纪检监察办案程序中收集、固定、审查鉴别、运用证据及认定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相较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普遍性,法律规则是具体、专门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记载与表达,既有纪检监察证据法的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4条至第66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义务的角度看,调查人员不得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从责任(后果)角度看,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相对排除,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人员还会受到责任追究(第278条)。法律规则主要在分则和罚则部分加以规定。

3.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

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就是指在纪检监察证据法各规范文件中使用的、与查(证)明或者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是各种语词或者词组。这些概念,对于纪检监察成文证据法的构成具有基础性的功能。同时,对学习认知纪检监察证据法的规定也有引领意义。

(1)纪检监察证据法中法律概念的构成

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最为核心和基础的是“(案件)事实”“证明”和“证据”三个概念,在此基础上,其他概念则主要围绕执纪执法中的事实认定或者查(证)明活动来构建和组成,并且逐步推演。 要而言之,这些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①与证明对象有关的概念。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查办的案件包括党员或者党组织违纪案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及其细化类型,具体到个案时就是证明对象,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此相关的法律概念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第4条)、“党员犯罪”(第34条)、“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第六章)、“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第七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第八章)、“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第九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第十章)、“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第十一章)等。再如,《监察法》中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公职人员”(第3条)等。

②与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有关的概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第2条)、《监察法》中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第3条),是证明主体的概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所规定原则中的“实事求是”(第3条)和审案基本要求中的“事实清楚”(第11条);《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以证据为根据”(第60条),是体现证明责任的概念。

③与证明手段(证明工具或者证据类型)有关的概念。证据可以作为证明的手段、主要手段,与此相关的概念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9条中的“证据”“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再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中的“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

④与证明方法及证据分析方法有关的概念。是否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证明方法,依赖证据的证明方法为证据证明法,不依赖或者主要不依赖证据的证明方法为直接确认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49条强调的“证据意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0条中的“以证据为根据”,是证明方法或者证据证明法的概念。在运用证据证明法时,探求证据所含案件事实之信息的方法,为证据分析方法,包括文义分析、逻辑与经验分析、科学分析。《监察法》第27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6条提及的“鉴定”,属于证据分析方法的概念。

⑤与证明过程(证据收集、固定、审查鉴别、使用)有关的概念。通常来说,证明的过程,在宏观上可以分为取证、举证(含整理证据)、质证、认证(析证)四大阶段。在纪检监察证据法规范文件中,《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之文件名称,就包含证明过程的三个概念:收集证据、鉴别证据、使用证据。

⑥与证明标准有关的概念。证明标准是定案的规范要求,是证明责任彻底完成的检验标志。与证明标准相关的概念如《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10条提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13条提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纪检监察证据法中法律概念的解释

虽然并非所有纪检监察证据法中的法律概念都需要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概念的语词不确定、语词模糊、语词歧义性等语言因素以及时代变化、价值衡量等非语言原因,不少法律概念在认知和运用时往往需要解释。

①法律概念的有权解释。一般来说,有权解释包括法条中的概念性条款、法律解释性文件和权威案件中的理解、国家标准中的名词定义等。列示如下:

第一,法条中的概念性条款,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12条指出,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这就是对证据概念的解释或者定义。再如,《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50条就是一个集中的法律概念解释条款。

第二,法律解释性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是典型的法律解释性文件,几乎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逐条进行了解释,如该实施细则第27条对该条例第27条所称证据种类分别进行了解释。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之“党纪法规”中的“解释答复”栏目、“司法解释”栏目、“法律规范性文件”栏目,都有一些专门的法律解释文件。

第三,指导性案例中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6号(总第6号)“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 就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114条中的“优亲厚友”进行了解释,在“指导意义”部分指出,通常来看,“优亲厚友”主要是指一些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的党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得低,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本着“有权解释等于法”的适用规则,任一有权解释都具有约束力,在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办案过程中都应当遵守。

②法律概念的学理解释

通常认为,学理解释包括学者个人认知、非权威案例的理解、词典工具书的解释等。例如,对于纪检监察证据的内涵界定,相关规范文件的表述并不一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一,根(依)据说,证据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定案的根(依)据;其二,事实说,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其三,材料说,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笔者提出,纪检监察证据,是指一切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者材料。这便是学理解释。

本着法治原则,在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办理案件时,学理解释应当尽量少用、慎用。 yedIM2DFYP2lxwD1/q3SEi+Q5IYcaFLaVQs5xz/PexxtX3e32emzgxlOXBfRR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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