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接确认的事实,亦称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调查取证加以查明和证明的案件事实。从纪检监察机关这一查明案件事实主体的角度看,属于自身依规依纪依法直接确认;从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事实的角度看,属于案件证明对象的排除事项;从事实认定方法的角度看,属于非证据证明方法。必须强调,所谓免证方法,也不是绝对地不需要任何证据材料,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需要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提供出来。这份生效裁判文书在执纪执法案件中也是一份证据材料,书证材料、公文书证。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指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这里的“视为”就是立法拟制,把甲事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看作乙事实“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赋予甲事实与乙事实一样的法律效果。《刑法》中“以……论处”或者“按(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是立法拟制,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立法拟制,亦称法律拟制,是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甲事实看作另一种乙事实,使其与乙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立法拟制的目的是使甲事实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后,自然不允许对方当事人再提出证据来推翻乙事实。立法拟制可以简化证明过程、免除相应的证明责任,因而能够直接认定相关事实的客观存在。在执纪执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如果查明甲事实存在,依据立法拟制,纪检监察机关就可以直接确认乙事实必然存在,且不允许反证推翻之。例如,《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14条第1款就是对“主动投案”的立法拟制,只要若干规定所指的甲事实存在,那么乙事实“主动投案”就是客观事实,毋庸置疑、不得推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5条第1款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9条第1款就是关于执纪执法查办案件时,通过职务认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定。
职务认知,亦称职务上知悉、认知、官方认知,在司法程序中则为司法认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某些案件事实,无须查证、不必调查核实即直接宣告、加以认定的证(查)明方法。纪法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规定职务认知,是因为这种免证方法可以提高事实认定的效率。依规依纪依法职务认知、直接确认的事实,都属于众所周知或者常识显见而处于不容置疑之境地,因而无须再加调查取证予以证实。有学者指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监察机关无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再审。因此,监察机关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不需要履行立案调查程序。
应当职务认知的事实包括哪些呢?对此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的规定,将下列事实列入纪检监察职务认知的事实范围: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办案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执纪执法办案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此外,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采信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属于对证据属性事实的职务认知。有学者指出,对于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违纪案件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公安、司法机关收集的刑事证据,如果经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纪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指出,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因此,推定事实也属于直接确认的案件事实。推定一般由基础事实(甲事实)和推定事实(乙事实)所构成,是规定这两种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法定证明规则,是一种形式化的证明方式。适用推定方法时,纪检监察机关只要查明了基础事实(甲事实),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推定事实(乙事实)的存在。之所以能够如此直接认定推定事实(乙事实),是因为甲、乙这两种事实之间具有常态因果关系。根据推定规则,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需要对基础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而反驳推定的一方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存在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推定的依据不同,一般可以把推定划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即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而言,就是法律明确规定,当基础事实(甲事实)存在时,在当事人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乙事实)存在。而事实推定,是指从基础事实出发,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推定出另一个与之相关的未知事实的存在。应当说,法律推定通常产生于事实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型化。在纪检监察查办案件时,不宜首选推定,也不能轻易使用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适用推定方法时,必须坚持:基础事实已经被确认;必须有明确或者充分的法纪规定;允许被审查调查人提出反证推翻。
推定并非绝对地不用证据。相反,主张推定事实(乙事实)存在的一方需要运用证据证实基础事实(甲事实)的客观存在。证实基础事实的存在不强求必须有多少数量的证据,只要求能够确定的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