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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概念和分类

做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方法的问题。所谓“方法”,就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实施行为的过程和实现目的的关键措施。对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称为“方法论”。纪检监察证明活动或者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需要方法论指导,也有方法的确立与选用问题。

1.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概念

纪检监察证明方法,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查办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时,实施证明活动、完成证明任务、实现证明目标的各种方法。通俗地讲,证明就是依据已知事实和证据,查明未知事实的行为。查明案件事实是一个“过去事实”还原再现(建构)的过程及其结果。所谓“证明方法”就是如何“还原”或者“建构”的途径、程序和措施。

理解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含义,可以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的角度考察。首先,从整个案件事实“还原”或者查明事实的手段这一宏观角度看,证明方法分为证据证明方法和非证据证明方法。所谓证据证明方法,是指全部或者主要是依赖已经获取的各种“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的方法;所谓非证据证明方法,就是基于某些不证自明的已知“事实”来还原案件事实的方法。其次,在依赖证据“还原”或者证明案件事实时,证明方法是指整个证据运用过程,以及证据运用每一阶段的具体手段或者措施,如取证方法、举证方法、质证方法、析证与认证方法。最后,在依赖证据“还原”或者证明案件事实时,从探知证据所留存之过去案件事实信息的手段这一角度看,证明方法仅限于证据分析的具体方法,包括文义分析方法、逻辑与经验分析方法、科学分析方法。

2.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特征

笔者认为,纪检监察证明方法具有下列特征。

(1)纪检监察证明方法作为案件事实证明的方法,具有逆向性

所有证明方法的根本目的都是准确查明违纪违法以及犯罪事实。而从时间轴的角度看,所有案件事实都是“过去事实”。因此,证明方法其实就是逆向探知“过去事实”真相的方法。通过证明方法的综合运用,执纪执法办案人员才能够“还原、建构、复制”案件事实。客观发生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是“从过去到现在”;运用证明方法查明案件事实则是“从现在到过去”。

(2)纪检监察证明方法是主观思维与客观行为的结合

证明是人的活动,亦是受法纪规范调整的程序。作为人实施的行为,必然有其主观思维的因素;作为规范的办案程序,自然有其步骤和环节。证明方法中的主观思维主要体现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的运用,概念、判断、推理、分析与综合、对立与统一、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相对与绝对、主要与次要,等等。纪检监察执纪执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行为与环节,依据《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包括收集证据行为(环节)、鉴别证据行为(环节)、使用证据行为(环节);依据《监察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

(3)纪检监察证明方法呈现系统性

案件事实的查明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证明方法也是纵向上多层次、横向上多类型的一个系统。以证据调查收集的方法为例,《监察法》第四章中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15种横向调查措施。这些调查措施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一个完备的系统。根据其调取的证据类型,可以分为人证保全与调查方法,包括留置、通缉、限制出境、谈话、讯问、询问;物证寻找、保全与调取方法,包括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科学证据的生成与收集方法,包括鉴定、技术调查。本书第八章至第十三章专门针对这些取证方法进行阐述。

(4)纪检监察证明方法具有实用性

“合理地选择和运用证明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证据的证明效用,完成证明任务,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证明方法与证明活动的成败息息相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这表明证明方法具有实用性,恰当地选用合适的证明方法,可以“事半功倍”;没有选用正确的证明方法,就会“事倍功半”。

(5)纪检监察证明方法与其他证明方法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化差异

在执纪执法查办案件的方法中,有几种方法非常具有个性,或者说为纪检监察机关所独有。这些方法主要有:留置、函询、见面。留置作为一种人证保全的措施,是针对被审查调查人的,是确保被审查调查人能够到案、在案接受纪律审查和(或)监察调查的措施。函询是一种特殊的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向被反映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本人了解案情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泄露”案情,但它很好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见面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向被调查人“宣布”和审查调查终结后的“见面”。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目的,是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和申辩,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见面”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3.纪检监察证明方法的分类

笔者认为证明方法应当分为三大类:要不要通过证据来“还原”或者“建构”过去的案件事实,这是一个方法或者手段的问题;如何通过运用证据来“还原”或者“建构”过去的案件事实,这是一个过程问题,也是一个方法问题;已有的证据怎么就能“还原”出或者“建构”成过去的案件事实,这还是一个方法问题,证据留存信息的探知方法。

(1)宏观的事实认定方法

事实认定(fact-finding)是事实认定者对特定事物及其关系真实存在之可能性的确定。 “已发生过的事情”如何才能“重现”?借助什么手段?这就是宏观的事实认定方法问题。对此,有两分法的表述和四分法的表述之差异。两分法观点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重现)的方法分为证据方法和非证据方法。所谓证据方法是指依赖证据“重现”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所谓非证据方法是指不依赖或者不完全依赖证据“重现”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 毫无疑问,在这两类证明方法中,最主要的证明方法肯定是证据证明法。“违纪案件中的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纪律审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违纪案件相关事实情况的活动。” 这种观点彰显了证据证明法的主要、重要。因此,粗略地讲,证明就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四分法观点认为,“逻辑、经验、推定和认知是常用的证明方法”。经验证明方法有常识判断法、直觉判断法、情景判断法等;经常应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逻辑方法有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反证和排除等。 笔者认为,四分法与两分法并无本质区别,四分法所谓的推定、认知,即为两分法所谓的非证据证明方法。四分法所谓的逻辑与经验,是两分法中证据证明方法的具体信息探知方法。也就是说,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时,如何探知证据所“蕴含(保留)”的过去事实的信息呢?主要是通过逻辑(论理)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指引,采取逻辑和经验的分析方法。

(2)中观的证据运用过程中的方法

在证据证明方法中,证据不会无缘无故地“凭空降落”而自动呈现在事实认定者面前。用以“重现”过去案件事实的证据,必然有个动态的获取与运用的过程,《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划分为收集证据、鉴别证据、使用证据三大环节;《监察法》第33条第2款划分为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四大环节。学术界通常划分为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大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也存在方法的问题。这些基于证据收集与运用环节而产生的方法,笔者称之为中观的证明方法。如《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7条就规定了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一人一证,不能采取座谈会形式,证人要签章或者按手印,取证人也要签字等;第12条规定了鉴别证据的方法,先鉴别单个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类型、证据来源),后综合分析(证据间有无矛盾或内在联系);第21条规定了仅凭间接证据定案的方法(规则),每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该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相较而言,执纪执法的规范文件多明文规定证据调查收集的方法,如《监察法》第四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第1款都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15项调查取证措施。

(3)微观的证据分析方法

证据分析方法,亦称证据审查判断方法、证据审查评断方法、证据审核认定方法、证据评价方法、证据评判方法、析证方法、认证方法、评证方法、查证方法等,是指探知证据所留存的过去案件事实之信息的各种方法。笔者之所以把证据分析方法称为微观的证明方法,是因为证据分析,尤其是全案证据分析,乃查明案件事实之证明活动的最后一环,它与运用证据完成事实认定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证据分析虽然贯穿于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始终,但是在依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最终完成事实认定肯定是通过证据信息探知而实现“重现”过去案件事实之目的。取证、举证、质证的终极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以证据“重现”过去案件事实。微观的单一证据分析方法与宏观或者中观的证明方法不同:宏观与中观的证明方法侧重对案件事实,尤其是实体法事实的查明或者证明,即如何查明、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而微观的单一证据分析方法侧重探明证据信息、研判证据属性的方法。微观的证据分析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但从证明方法的体系来看,应当局限于微观之内,不宜把证明方法的层次搞得过于复杂。

对于证据分析的方法,有关执纪执法查办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欠缺明确的规定或者指引,少数文件有所涉及,如《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12条规定了单一证据分析和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两种方法,并且指出单一证据主要分析真实性、关联性,全案证据主要分析能否印证。纪检监察实务部门认为,证据审查的基本方法可划分为三种:单份证据的审核把关(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多份证据的分析比对(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有无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上述宏观证明方法中的非证据证明方法和微观的证据分析(信息探知)方法在本章介绍;中观的取证、举证、质证等方法分别在第八章至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介绍。 xd1JTA1NA4ufM6dBt7cy1a8i3asdwxtBZoBfG67P6tU9YVs8fAtr7LAhUOEC1J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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