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案件证明主体是合署办公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查办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时,依规依纪依法承担的收集和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客观存在的责任。执纪执法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案件事实,则应当撤销案件。除非纪法规范另有明文规定,在办理执纪执法案件时,纪检监察机关负有证明责任,是当然的证明主体,其正当性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和“无罪(错)推定”的基本原则。被审查调查人不负证明自己无错或无罪的证明责任,但是依规依纪依法负有配合义务,亦有知情陈述权和相应的举证权。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执纪执法查明案件事实活动,有配合义务。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亦有案件移送与相应的证据衔接事项,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