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执纪执法案件的证明对象就是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纪检监察执纪执法的核心事项之一,是执纪适法的必要前提。纪检监察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执纪执法职能,实施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案件审理行为的具体化和特定化。纪检监察案件事实是指过去发生的、能够被证据加以复制(证明或查明),并能够为人所感知或者认识的客观存在。案件事实内部有其相应的构成要素;外部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划分。案件事实具有“过去时”的特征,需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证明或者查明来加以揭示或者“恢复”。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有六项基本要素,分别是: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方法、证明手段(证据)、证明过程、证明标准。纪检监察案件的证明对象或者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属性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