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规清理制度应该说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已经形成。
1955年2月7日,周恩来总理指示:“对原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的各项法规,及时进行一次整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的各项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有重点地进行整理,各有关部门应酌派适当干部协助。各部门过去发布的各项法规,亦应于今年内尽可能各自进行一次整理。……在整理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经常的法规编纂工作。”
1.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局根据1955年1月13日周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建立法律室的原则指示,向国务院递交《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份报告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参照办理。国务院在批转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中明确有法规整理、编纂的业务。
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法制局第一次法规清理工作总结报告。1955年初,国务院法制局开展我国第一次法规清理,1955年12月30日向国务院递交《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共清理原政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法规250件。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法制局这第一次法规清理报告,下发《国务院批转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参照法制局提出的整理意见,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法规,分别加以审查并且进行具体的修改、废止或者重新起草等工作,而后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处理。
1955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明确规定法制局法律室有五项职责:
1.审查本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法律性质的命令和指示草案,以及本部门拟签订的合同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相互之间有无矛盾等;
2.协助本部门各单位起草法规草案;
3.研究本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法律问题;
4.受本部门的委托代表本部门进行有关公证、公断和起诉、应诉等法律行为;
5.整理、编纂本部门业务需要的各种法规。
这里的“整理、编纂各种法规”就是现代意义的法规清理与编纂。
如果说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确立了我国法规清理制度的根基,那么到1956年9月25日的《国务院批转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就宣告了我国法规清理制度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正式建立。1955年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局给国务院递交《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1956年9月25日得到国务院批转。这是我们从事法规清理工作的同志们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个获批之日,即1956年9月25日,应该说就是我国法规清理制度的诞生日。
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就法规清理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明确要求
1955年初,国务院法制局开展我国第一次法规清理,1955年12月30日向国务院递交《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批转并下发《国务院批转法制局关于法规整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的通知》。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应即参照法制局提出的整理意见,对其中本部门所主管的业务法规,分别加以审查并且进行具体的修改、废止或者重新起草等工作,而后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处理。”国务院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参照法制局整理法规的经验,对已往各自发布的法规,限期进行一次系统的整理,并加以处理。”这两个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法规清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2.将法规清理工作列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汇报工作的重点
法规清理工作在国务院工作中也有重要位置。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汇报说,五年国务院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137件行政法规。探索建立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机制和制度,有15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面清理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可见,国务院把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列为向全国人大汇报的一项重点。
法规清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诞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受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法学界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