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本学习(work-based learning),又被称作“以工作为基础的学习”或“工作为本的学习”。其概念本身包含“业本”和“学习”两大基础元素,“业本”有真实的工作环境、在工作过程中学等多种涵义,并且带有产业、行业之意(有产出);“学习”是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知识习得。广义的业本学习是指任何基于真实工作场景的知识习得和技能提升的过程,包含正式和非正式业本学习两种类型,前者如学徒制和校本职业教育等教育形式,后者如传统的师傅带徒弟的授业方式。狭义的业本学习本质上是一种正式的结构化、组织化的学习路线,强调将基于真实工作场景的实践嵌套在某项正式的教育项目或教学计划之中。本书讨论的对象是狭义的业本学习,主要针对在校生群体。工作场所实践是业本学习者教育培养计划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板块和培养环节,如参加顶岗实习的中高职在校生,又如通过工作实践实现实务技能培养的法学、医学专业硕士生等。对于在校生而言,业本学习可以是培养环节,亦可以是一种学习状态。
在我国,业本学习者的权利亟需关切。在业本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权利具备两大特点:法律权益构成的复杂性和权利保护的脆弱性。一方面,参与实践培养环节的学生既是受教育者也是劳动者,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权利的双重性,即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法益同时涵盖教育性权利、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针对学生相关权利的现实保护,我国目前存在诸多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学习者权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亟待拓展。具体体现在:首先,现有机制对学生的教育权利保护乏力,存在实习机会缺失或被剥夺、工作场所的教育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其次,对学习者人身性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学生在受到人身侵害后难以获得救济,司法救济等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路径阙如。最后,针对学习者的财产性权利保障有待改进,学生工资报酬、保险等财产性待遇标准缺乏整体性设计。实践中,对于学习者在业本学习过程中的最低报酬、最高工时、人身伤害赔偿、与专业是否相关、是否被当作廉价劳动力等问题的判定与规制缺乏更为具体的依据和抓手。第二,法律保护机制设计的科学性有待提高。制度设计需要对学习者的教育性权利、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的保护配比进行审慎的考量。例如,过度保护学习者的财产性权利,则有可能发生教育性权利的减损,从而违背教育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这些显性的、具体的问题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角,其背后反映的是政府(中央与地方)、企业、学校间制度性协同合作的缺失,令学习者权益的保护陷入僵局。
业本学习者同时享有教育性权利和劳动性权利,权利形态交叠。其法律保护机制涉及教育法、劳动法两大法律部门,制度调整机制复杂,学习者的权利诉求与关切也非教育权与劳动权的简单叠加所能提供。对于制度设计者而言,业本学习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在经济规则、社会规则与教育规则间进行的苛刻而冒险的尝试,不仅需要对学习者人身性、财产性、教育性权利的保护内容和比例进行综合协调,注重教育法和劳动法的有效互动和精致平衡,还需要兼顾制度运行各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以达到权利保护的最佳效果。在业本学习者的权利谱系当中,各国都对教育权和劳动权保护进行了深思熟虑的取舍,并进行了谨慎的配置,既体现了劳动法与教育法的功能性分野,也体现了业本学习者之核心诉求。对域外业本学习者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进行研究并对其可借鉴性进行探讨,对我国相关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在对各国业本学习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政策文本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国权利保护的内容维度进行了分类、归纳、总结,提炼生成了业本学习者权利束框架,并以该权利束为单位对目标国的相关保护机制进行比较研究,采取层层递进的逻辑架构。本书共由八章构成。第一章完成对业本学习概念、理论的诠释及学习者权利框架的搭建。第二章到第四章为现实铺陈部分,分别对英国、德国、美国三国业本学习的经典路线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观察和描述。在历史梳理的基础上,对其法律政策的历史演变进行描绘,对现行相关核心法律政策供给予以归纳总结。随后以事先搭建的权利谱系为主体框架,对业本学习者的七项教育权利(其中包括五项实体性权利和两项程序性权利)和四项劳动权利(其中包括三项实体性权利和一项程序性权利)进行一一观察,对该国法律政策针对该项权利的保护样态进行逐个窥探,努力呈现制度的全貌。第五章到第七章是比较分析部分,也是研究的主体部分:第五章为法律文本比较,以法律文本为分析基础,以权利为分析单位,分别从教育法和劳动法入手展开一个横向的比较,对其共同和差异之处进行分析;第六章为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即对权利保护过程中教育法与劳动法的功能分野与互动,以及人身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教育性权利保护的取舍与配置进行比较;第七章为权利保护制度的综合比较,通过对三个国家业本学习者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特点的总结,分析各国制度生成的原因及相关背后机理,对其国家经验的可借鉴性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估。第八章在我国已有制度资源的基础上探讨国外权利保护经验带来的启示,并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借鉴,为我国业本学习者权利保护提供适切的、可操作的制度建议。
观察发现,英、德、美三国的业本学习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具备广泛运用基于横向信任的自力救济方式、借助社会部门打造社会化治理结构、利用已有制度资源积淀进行调整等特征。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与法系及民族性格紧密相连,法律作为治理工具介入和保护的程度与本国制度传统紧密相关,权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深受本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对于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不能超越我国的社会经济情势而采取揠苗助长式的粗暴借鉴,生硬地用另外一种看似完美的实践来取代当前的社会实践。为此,我国业本学习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构建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努力。第一,法治先行,完善学习者权利保护立法体系。注意部门法及规范间的贯通衔接,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细化,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互为补充,发挥法律制度的整体性功能。第二,调整教育权与劳动权保护配比,形成最优权利实现方案。加强人身性权利保护,适度放松财产性权利保护,提升教育性权利保护质量。第三,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保护并重。重视学习者的程序性权利保护,综合考察教育权与劳动权救济机制之利弊,发挥所长加强权利救济。第四,以政府为制度引擎,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间的关系。尊重、善用市场,注重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联结与培养,多元主体发挥作用。第五,法律适度干预,多重手段合理兼顾,综合运用经济、政策、文化手段完善权利保护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