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步入社会,参加工作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它不仅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还是《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的个性化体现。劳动合同通过约定员工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工作时长、休息休假、职业发展、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劳动者构建了清晰的工作预期与法律保障框架。
然而不幸的是,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法律条款的复杂性,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一些隐蔽的、看似寻常实则是陷阱和雷区的条款,它们可能严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模糊的工作职责界定、不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过度的加班安排且默认劳动者同意,以及对薪酬调整和福利待遇的含糊说明等,都是常见的方式。这些雷区不仅破坏劳动关系双方的信任基础,还挑战了法律法规的边界。所以,每一位求职者和在职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前务必要仔细审阅,必要时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那么,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常设置的雷区有哪些呢?
小李加入一家互联网公司时,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笑眯眯地告诉他:“你的职位是营销专员,主要负责产品的推广活动。”这个职位描述听起来挺明确,对吧?结果,小李上班后才发现,自己是“全能选手”,从策划活动到设计海报,再到对接客户,无所不做。小李苦笑:“这哪里是营销专员,简直是万能胶啊!”
你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让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把职位描述写得尽可能详细,包括日常职责、工作内容,甚至使用的工具软件等,避免模棱两可的描述。一旦你需要承担新的工作职责,最好请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确认,避免口头承诺产生不确定性。
小凡就职于一家电商直播公司,公司奉行“狼性文化”,要求员工一周工作70小时,合同里却没提加班费。小凡算了算自己的工作时长,发现自己一个月内加班将近60个小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班的报酬应该是工资的1.5倍,但是公司并没有付给自己加班费,这样相当于自己白白丢钱啊!
你在和用人单位签合同时,应请用人单位将加班政策和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在合同中写清楚。除非用人单位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然,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应当清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无原则的“无偿奉献”。
小王入职了一家漫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几个月了。某天,小王和朋友见面聊天后才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中写的试用期是9个月,比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多了3个月,而且,自己的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后工资的60%,而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至少应为转正后工资的80%。这下,小王可不想再做“廉价劳动力”了。
你在签劳动合同前,应当对相关规定做一些了解,比如: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等等。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核实与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的细节。
小赵面试时,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口头承诺年底有双薪和奖金。可是,到了年底,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口中的奖金变成了“公司发展基金”,根本拿不到手,要等公司盈利后才有可能进行分配。小赵这才意识到,空头支票真不靠谱,一切得写在纸上!
口头承诺远不如白纸黑字靠谱。任何关于薪酬、奖金、福利的承诺,都应该明确落实在合同中。别怕麻烦,书面承诺才能在关键时刻保护自己。下面这些情况常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老板喝醉了,拍着你的肩膀向你承诺年底给你不菲的分红;老板对你说你的业务如果完成得好,工资就能再涨几千元;等等。如果你看中老板的这些承诺,并且愿意为此而付出努力,那么,老板一旦说出口,你就要第一时间请他落实在合同里,不要犹豫!
小陈在工作期间参加了一个高级技术培训,公司为此支付了20 000元培训费。小陈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小陈全额返还上述20 000元的培训费。究其原因,是小陈入职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隐藏着“服务期绑定”的相关条款——公司为小陈支付相关培训费的前提是小陈必须在公司工作满3年。若3年之内,小陈主动离职,那么他就需要全额返还公司为他支付的培训费。当初小陈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仔细看相关条款。公司要求他返还培训费时,他才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
你在职期间参与培训前,要详细了解培训协议条款,特别是和费用分担、服务年限等相关的要求。
认真工作的小刘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发来的裁员通知,通知说因为公司业务调整,小刘需要另谋高就,公司愿意支付相当于小刘1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小刘对此很不满意,他查阅相关规定后得知,自己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三年半了,按照法律规定,他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应该相当于他4个月的薪资。但是,在公司和小刘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公司都做了统一描述:“我司若因业务变动或利润下降等原因需要裁员,需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以1个月工资为限”。小刘这才意识到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条款的重要性。
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补偿标准和程序等。如果遇到和小刘相似的情况,不要慌张,应该让用人单位提供详细的解除理由和补偿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了解以上六大“雷区”后,你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细读合同,不留盲点:读合同时,要对每一项条款进行仔细确认,不明之处请用人单位解释清楚;
(2)书面记录为王:对于你认为有空头支票嫌疑的口头承诺或工作调整,都要请用人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并保留好相关文件;
(3)熟知法规,依法维权:了解并掌握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4)积极沟通,适时求助:遇到问题时先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沟通和解决,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或求助于劳动监察部门。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劳动合同的“坑”也没那么可怕了?以后,你拿起劳动合同时,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多查几个“怎么样”。愿你的职场征途一帆风顺!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 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