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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争议焦点】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应当考虑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

【裁判要旨】

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或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其合法性,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考虑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原告:高耀荣。

被告:溧阳市建设局。

第三人: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第三人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06年3月17日领取了溧拆许字(2006)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高耀荣出生于1928年8月3日,其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红线范围内。第三人与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未果,第三人向被告溧阳市建设局申请裁决。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和副本送达,审查和核实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协调未果,被告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次日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裁决内容为:一、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高耀荣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给予拆迁补偿安置。1、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溧阳市龙阳山庄16幢1号门501室,建筑面积为121.77平方米,产权归高耀荣所有;2、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需向高耀荣支付被拆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80858元;3、高耀荣需向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人民币297365元;4、高耀荣应按本裁决书第2、3项的内容与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款合计人民币16807元;二、电话移机、有线电视安(移)装、空调机移位、太阳能移机等补助费由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凭高耀荣提供的发票据实足额补偿给高耀荣。三、高耀荣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溧城镇立新村71号房屋腾空并交于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拆除。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所作的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书程序、实体均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经82岁,将原告安置在五楼,极不合理。原告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而来的,不能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无偿征收。为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裁决书。

被告辩称: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裁决书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合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溧阳市建设局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被告受理第三人的裁决申请后,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和副本送达,审查和核实了相关材料,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其裁决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本案中,被告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的特殊情况,在裁决安置房时将原告安置在多层住宅楼的第五层,该裁决的结果将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基于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应予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溧阳市建设局作出的溧建裁字(2008)第119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溧阳市建设局负担。 whFlQzxLR6ys27LSUEpoiiCc9RT+2jek5jWXzbYg4I0adXdwYlxgl1RP7TQS8F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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