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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消费如何维权

21.网络购买预售商品忘付尾款,能退定金吗?

情景再现

董某在网络商家做促销活动时预付了商品定金,后因工作繁忙忘记支付尾款,董某已支付的定金还能退回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对合同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中,董某在支付定金后,应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支付尾款,董某因自身的原因未支付尾款,根据前述规定,卖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反之,如果卖家收到定金后未按时发货,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2.网络购物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怎么办?

情景再现

董某在网店购买了一副标价500元的羽毛球拍,购买时该商品页面中卖家宣称“16:00前下单,当天发货!”董某下单后等了两周,但该笔交易的物流信息一直显示未发货。董某多次催促卖家后,卖家回复,若一周内未发货请自行申请退款。于是董某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卖家依约交付商品,并赔偿购买价款3倍的赔偿金15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董某在卖家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董某下单并支付相应货款后,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因此董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此外,卖家还告知消费者案涉商品可以“当天发货”的虚假信息,使董某作出购买该商品的错误意思表示,董某下单后卖家不仅没有对缺货情况主动进行沟通解释,反而掩饰缺货事实,存在虚构库存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所以董某有权主张购买价款3倍的赔偿。

23.网络购物买到假货,应如何维权?

情景再现

某年4月20日,董某从某家具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张沙发,实际购买价款为1万元,购买网页显示为“真皮头层牛皮沙发”。5月30日,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显示,该沙发为非天然皮革。董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家具公司退还购买价款及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董某在某家具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购买沙发,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董某支付货款后,某家具公司未按其宣传承诺的“真皮头层牛皮沙发”销售商品,属于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由于某家具公司存在明显欺诈情形,董某请求支付3倍赔偿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某家具公司返还董某沙发购买价款1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

24.网络购买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如何维权?

情景再现

某年12月12日,李某在“董家食品”网店购买了一款网红食品“美味丸”若干箱,并支付了全部货款4000元。食用“美味丸”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该商品来自某国外环境污染区域,既无中文标识,也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检疫,且该网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李某认为店主董某经营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款40000元。

律师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具有中文标签,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且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消费者网络购物时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退换、修理、赔偿等。我国法律对于食品类商品的监管比一般的商品更加严格,因此消费者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25.网络购物收到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情景再现

王某为装修住房在某家居建材厂网店购买全房木制品定制家具一批,总价为31万元,并附赠一楼、二楼门及窗套罗马柱。后经鉴定,上述赠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居建材厂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应当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本案中,某家居建材厂赠与王某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经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26.直播间买到假货造成损害,应如何维权?

情景再现

董某在李某的直播间购买了一个电饭煲,李某和商家在售卖时均保证该电饭煲为正品电饭煲。后董某使用该电饭煲做饭时发生爆炸,致董某受伤。经鉴定,该电饭煲为假冒产品。董某将主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通常情况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过程,不具有经营者身份。如果主播除带货行为外,还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则其就具有经营者身份,需要承担经营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李某通过积累观众的信任经营自己的流量,在直播期间持续挂牌,为商家引流推广,具有经营者身份和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企图,其销售假冒电饭煲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李某履行“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有哪些方式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首先,协商解决,可以联系店家、直播间、主播、购物平台客服等,就退款、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其次,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协调,促成纠纷的解决;再次,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及调解,如果达成和解,则可撤回投诉,并请求该行政部门出具调解书;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一定要保存与店家、直播间、主播、购物平台客服沟通的相关证据,如相关产品仍在销售中,则可保存其销售的视频、截图等相关证据。

27.网购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应由谁承担损失?

情景再现

董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箱柑橘。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快递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购买的柑橘全部毁损,柑橘的毁损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本案中,董某与卖家签订电子合同,约定网购柑橘,并通过快递物流交付。这种情况下,交付时间应为董某签收快递的时间。也就是说,董某网购的柑橘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董某签收快递之前由卖家承担。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卖家在其对董某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最终由快递公司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

28.快递未经收货人同意被放代收点后遗失,应由谁承担损失?

情景再现

某年5月25日,董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物。物流信息显示:5月27日,包裹到达营业部;5月31日,包裹已由本人签收,收货地点是某代收点。然而,董某在此期间一直在国外出差,7月初回家后才发现该包裹遗失,多次致电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本案中,案涉包裹于5月27日已到达营业部,即快递公司已实际从卖方即托运方处取得案涉包裹,快递公司作为案涉包裹的运输方,其在向收货方交付包裹前负有对包裹妥善保管的义务。物流信息虽显示案涉包裹于5月31日经“本人”签收,但该物流信息是由物流公司单方提供的,若包裹确由“本人”签收,应有原告董某签名的物流底单,但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该物流单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董某提供的护照出入境信息显示,其自5月19日至7月2日均在境外,不可能在5月31日前往收货地址签收案涉包裹。快递公司主张案涉包裹本应由代收点代收,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包裹被他人代收。因快递公司遗失包裹对董某构成侵权,所以董某请求快递公司就其所遗失包裹本身的价值进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董某的请求。

29.网络购买的二手商品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情景再现

李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二手手镯1枚,支付价款6000元。某商贸公司在商品详情中宣称“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某收到该手镯后,当天通过平台向某商贸公司提出无理由退货。某商贸公司在该平台留言称,按照双方约定,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李某认为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商贸公司返还李某货款6000元,同时李某将案涉商品返还给某商贸公司。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二手商品是否为“不宜退货”的商品,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二手商品本身的性质是否“不宜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主要是因为该类商品出售后将难以再次出售,从而使经营者承受重大损失。在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中,判断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时,也应当以此为标准。二是消费者在购买时是否确认二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特有权利,属于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经营者在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获得消费者的确认。三是二手商品是否完好。二手商品本身不具有未拆封、未使用、无损耗等特征。因此需要对消费者退还的商品与经营者发出的商品进行比较,判断消费者退还的商品是否存在数量的减少、质量的减损或功能的损耗。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而造成退还的二手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就应认定为“商品完好”。

30.网络购物遇到“霸王条款”,可以主张无效吗?

情景再现

黄某在某公司网上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并支付货款5679元。交易快照显示,该商品享受“30天价保”(具体保价规则按照《某公司价格保护规则》执行),购买该商品即赠送价值199元的某品牌无线充电器一个。黄某收货后发现该手机降价至5099元,与其支付的货款存在580元差价,遂向某公司申请价格保护。某公司同意退还580元,却以原订单中包含一个某品牌无线充电器赠品,履行价格保护承诺需扣除赠品金额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199元差价,并向黄某出示了其作为依据的《某公司价格保护规则》。黄某认为,某公司拒绝退还199元所依据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系变相捆绑销售和欺骗消费者以达到商品促销的目的,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赠品区分于正价商品,经营者须单独取得消费者同意方能要求消费者对此支付对价。本案中,《某公司价格保护规则》关于原订单含赠品申请价保时需扣除赠品金额的条款,将赠品作为退还价差时应予扣除的部分,且不给予消费者是否以退还赠品的方式获得全额价差补偿的自由选择权,在消费者提出保价时强制消费者接受赠品,不仅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益,也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该条款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31.未成年人给网络主播转账,家长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黎某(9岁)看到网络主播何某宣称赠送“迷你世界”皮肤后,按照主播指示使用母亲刘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向主播扫码支付了15000元。刘某发现后要求主播退还,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刘某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对于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的民事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黎某花费15000元购买皮肤的行为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其法定代理人刘某知情后明确表示不认可其实施的行为,因此黎某向主播购买皮肤的行为无效,法院判决主播何某返还黎某15000元,黎某返还购买的皮肤。 uT45D4KrHFzzKGAw0cmvUh0ZnVw9jjpLVV38gGMkqz5/wOUlfioeESdEGYl1Br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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