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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合同的常识应知晓

1.常见的合同有哪些?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这些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且最为常见、最具有代表性。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2.任何人都可以签订合同吗?

情景再现

邓某的女儿邓小某(7周岁)独自前往商店用100元购买了一盒卡片,邓某得知后认为商店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遂要求商店退钱。商店老板认为其在出售卡片时询问过邓小某的年龄及金钱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卡片已经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不同意退钱。双方协商无果后,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店返还邓小某购买卡片花费的1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独自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店与邓小某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应各自退还货款及货物。因案涉卡片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兼顾双方利益,经调解后,邓某同意以成本价70元购买案涉卡片,商店退还邓某30元。提醒注意,经营者在与未成年人进行商品交易时,应当十分审慎;与难以判断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时,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确认,从而避免交易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应及时依法维权。

3.合同一般应具备哪些条款?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一般而言,合同具备上述条款后,合同内容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但并不是说一份合同必须具备上述全部条款,缺少上述任一条款,合同就不生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使是简短的几句话,或者以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的合同条款不清楚,甚至没有书面约定,就很容易发生争议,且在发生争议后难以举证。

4.口头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情景再现

朱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定作高尔夫球杆一套,双方商定价款为3万元。协商过程中,朱某未对球杆型号及具体规格提出特别要求,也未专门提示A公司要根据其身高情况适当加长球杆尺寸。A公司在询问了朱某的身高、年龄以及其此前使用的球杆的型号后,根据其陈述及公司的经验,确定了球杆的相关数据并进行制作。朱某向A公司付款3万元后,A公司向朱某交付了一套球杆。朱某在使用该套球杆过程中发现因定作的球杆长度过短,导致其击球水平受到影响,遂与A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口头订立的高尔夫球杆定作合同,并要求A公司返还其支付的3万元款项。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朱某与A公司口头订立的高尔夫球杆定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定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故制作人应当向定作人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或需要的劳动成果,而A公司在为朱某制作球杆时,未采取科学技术手段对影响球杆使用效果的数据进行测量,仅凭公司经验进行判断,存在一定的履约瑕疵。由于A公司未要求定作人在球杆数据上签字确认,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交付的球杆符合定作人的需要和要求,因此A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之间针对定作产品已不存在修理、重作或更换的基础。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定作合同,由A公司为朱某办理退货。同时考虑到朱某已实际使用了定制的球杆,故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部分货款。合同的订立有多种形式,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即使订立的是口头合同,双方也应严格按照口头的约定来履行合同。但因为口头形式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在涉及大额交易时,建议采用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事后补签的合同有效吗?

情景再现

董某与李某是朋友,2020年至2023年,董某陆续向李某借款10万元,每次借款时董某均向李某表示其有钱的时候就会还款,却一直未还款。2024年3月,李某催要借款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董某从李某处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借款期限。此种事后补签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董某与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补签的合同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书面确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补签的合同就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6.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就一定能生效吗?

情景再现

董某与李某于2024年4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董某出卖1000公斤白菜,每公斤4元,合同自双方签字时成立,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在2024年10月1日前,双方均可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董某与李某签署的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董某和李某于2024年4月1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于双方签字时成立,但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生效时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该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7.未成功签订合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

情景再现

董某与李某在同一条街道上经营餐馆,董某知道李某要对外转让餐馆后,虽不想购买李某的餐馆,但为了阻止李某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王某,董某假意与李某进行磋商、谈判。当王某购买了另一家餐馆后,董某告知李某不再购买其餐馆,李某只能将餐馆转让给比王某出价更低的其他人。李某认为董某多次明确表示肯定会购买其餐馆,结果却未购买,属于恶意磋商。李某可以向董某主张赔偿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通常而言,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任何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事人无须根据合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达到其他目的,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因缔约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董某本就没有购买李某餐馆的意向,但为了阻止李某将餐馆卖给自己的竞争对手王某,恶意与李某进行磋商、谈判,导致李某错失了将餐馆卖给王某的机会,造成李某的利益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

8.合同未约定价款,履行合同时如何确定价款?

情景再现

某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标的为50吨钢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次年1月11日之前,甲公司到乙公司处提货。但合同中未约定每吨钢材的价款以及合同总价款。次年1月1日,甲公司前往乙公司处提货,此时钢材的价格已经暴涨,每吨钢材的市场价格比合同签订时要贵1000元。甲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提货,乙公司则要求按照此时的市场价格付款,甲、乙公司不能协商一致,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本案中,甲、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约定价款,后续也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交易习惯可以用于确定合同的履行价格。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以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为合同价款,因甲公司需要到乙公司提货,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故应按订立合同时乙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合同。价款不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是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补充约定或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明确。但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合同各项条款,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9.合同签订后本应先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吗?

情景再现

某年6月10日,董某与李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董某所有的商铺,董某将商铺转让给李某并办理登记后3日内,李某向董某支付转让对价。某年6月11日,董某得知李某因借用他人款项未归还已被诉至法院,且其名下还有多起民间借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董某遂告知李某,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董某有权中止履行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因未归还他人到期借款而被多人诉至法院,说明李某个人资信状况不良,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风险,此时董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董某中止履行后,如果李某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则董某应恢复履行,董某仍未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已经成立的合同该怎么解除?

情景再现

某年6月6日,董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合同,约定董某于当年7月7日前向李某交付某种野生道地药材500公斤,并约定每公斤价格100元。合同签订后,董某即开始寻找该野生道地药材,但由于上一年度过度采挖,董某仅寻找到该野生道地药材10公斤。7月8日,董某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李某同意解除。

律师说法

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1)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董某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属于这种情况。(2)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以法定解除方式解除合同时应当依法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tyoKz7PBBwCXknOP+AUj76S+ikRZP6669P7InfKaYuB+oTCbTWrnbxaT9chTAj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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