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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识别:建设工程、建筑工程与建筑活动

在法律视角下准确识别和界定建设工程的内涵和外延,是精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与建筑活动相关的制度规则体系庞杂繁复,实践中,“建设工程”常与“建筑活动”“建筑工程”等概念混用,三者是否为同一概念,其分别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如何,对司法认知和纠纷解决产生怎样的影响?要回答这些问题,不妨先从建筑活动等几个基础概念说起。

(一)《建筑法》视角下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2条第2款对“建筑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分别于2011年、2019年修正,在两次修正中,关于“建筑活动”定义的条款未作修改。对《建筑法》的前述规定和“建筑活动”的内涵,立法机关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具体而言,‘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水塔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同时,立法机关对“建筑过程中的装饰装修活动”作出了特别说明:“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属于建造活动组成部分自不待言,而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的装修,则需区分其是否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如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者,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用户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调整,因而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反之则应由《建筑法》调整。”

可见,《建筑法》对“建筑活动”采取了相对狭义的界定方法,将公路、机场、铁路、通信线路、矿井等专业建筑工程、其他构筑物建设和单独的装饰装修等建设活动排除在外。对于前述专业建筑工程,依《建筑法》第81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规定执行。

此外,《建筑法》第83条对三类建筑活动作出了参照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即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建筑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二)其他规范视角下的“建设工程”或“建设活动”

1.建设工程或建设活动

建筑活动关涉面广、专业性强、与公共利益关联性强,因此除《建筑法》外,还有诸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对建筑活动作出规定。很多规定并未沿用《建筑法》中“建筑活动”的用语,而是使用了“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等用语,并且其所涵摄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

表1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关于建设工程或建设活动的规定

续表

续表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上位概念,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个大类。但综观现有规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活动”几个概念多作为同一语义混同使用,对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也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定义,使得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更加复杂。从规范明确的角度,建筑活动、建设工程等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统一。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建设工程及相关合同性质的识别,将在后文详述。

2.建设工程与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基于其范围、功能等的不同,建设工程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这样的区分,虽然更多地与工程建设或者工程造价等问题相关,但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例如,在判断是否存在“支解发包”等情况时,需要考虑被“分割”的项目是否在功能上具有可区隔性,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支解”。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 50875—2013),对建设工程可作以下分类。

表2 按建设工程范围、功能分类 V3Pb/A1rEeaG1Xeb9L4mtPDlfJJmj0AHAYhpt+RB8/+vZGD+++DEsugY542OSo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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