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对此有不同认识。在一些案件中,对因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实施专属管辖。其主要理由是,勘察、设计工作与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情况关联紧密,为便于鉴定评估和查明案件事实,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这一观点有其合理性,但也值得商榷。适用专属管辖条款需有明确依据,不能对专属管辖条款随意进行扩大解释;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释义,都未将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因此,虽然勘察、设计工作与工程建设具有天然的关联性,但对这些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仍缺乏法律和学理上的依据。在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谨慎适用、避免随意扩大专属管辖条款的适用范围,按照一般管辖条款确定相关合同的管辖,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可预期性。
表4 参考案例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