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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如此规定的法理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等诸多环节和事项,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统一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第四级案由还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9个类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专属管辖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纠纷。究其原因,盖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虽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第四级案由,但其或与施工紧密关联(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工程监理),或为施工合同的特殊类型(如装饰装修、铁路修建),故其管辖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致。

表1 参考案例2-1

表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管辖原则

特别地,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此外,如果讼争劳务分包合同本身不涉及工程鉴定等事项,为了审理便利,也可以不实施专属管辖。

表3 参考案例2-2 GiXwgCwW/YJZepk7r7K8BtVHNvcRUIFRloR4A4a/+cGObUZPLA0HVbRiuyfbl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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