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股东必知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扩大规模,需要成立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一般有成立分公司或设立子公司两种方式。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一般是母公司通过控股或通过协议进行控制,或者由母公司独资另行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两者在财务制度上或许有一些区别,公司经营者往往对财务上的区分较为熟悉,却忽视了两者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的不同,在此,笔者特针对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责任的区分进行说明。

分公司属于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的关系就像大脑与肢体一样,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如果出现了法律纠纷需承担责任,或者是被行政机关吊销、处罚等,都会影响分公司的运作。

子公司则不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则顾名思义,虽然两者之间有“血缘”关系,但是母与子是不同的两个人,所以两者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中,如果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混为一体,则涉及公司的混同。实际经营中常见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母公司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这会导致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1.分公司引发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某外贸公司总部设在广州,专门进口和生产食品,因为业务扩张,于2018年在深圳设立深圳分公司,专门处理港澳地区以及国外食品的进口事务。2019年3月,因分公司自身的过错,导致一批进口食品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发生了重大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外贸公司被消费者起诉并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律师评析】

本案中,即使是分公司自身过错,相关的民事责任也应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的权利义务都归属于总公司。在本案中,如果深圳的公司是外贸公司出资另行成立或者是控股的公司,那么深圳的公司因过错使得进口的食品致人损害,广州的外贸公司就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2.子公司与总公司财产分明没有混同的,双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某贸易集团总公司以独资的方式,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经营公司,外贸经营公司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制度也独立于贸易集团总公司。但在经营上,外贸经营公司一直使用贸易集团总公司所拥有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在财务上,外贸经营公司将应缴税款交给贸易集团总公司,由其代缴。2019年2月,贸易集团总公司因逾期拖欠货款,遭债权人起诉,债权人认为外贸经营公司虽然是子公司,但是与贸易集团总公司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子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总公司引发的法律责任,如果与子公司无关,子公司就不需要与总公司一起承担。但是,如果子公司在财务和经营上与总公司混同,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虽然外贸经营公司使用贸易集团总公司的办公场地进行经营,但两家公司并没有不分你我,在财务和经营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并不产生混同的后果。外贸经营公司的税款由贸易集团总公司代缴,这只是总公司控制子公司的一种管理方法,若总公司过度控制,也仅有可能产生子公司的财务由总公司来承担连带责任的结果。本案中,是总公司欠下了债务,因此子公司不需要和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支招

1.公司无论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考量,充分了解两种方式的利弊。一些较大型的产销一体的企业会将自己公司的行政、销售等文职业务部门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行管理,总公司则专事生产。笔者认为,抛开财务制度不谈,这样的企业更应该设立多家独立的公司通过控股来进行管理,如总公司负责控股和投资,行政人员与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销售业务另行设立销售经营公司进行管理,生产则另行设立生产公司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将经营、生产独立于总公司,以避免因经营、生产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总公司的运作。

2.分支机构、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注销、停业的,因为分支机构、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停业,总公司仍然要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买单。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mhIe2S6Dfw3Nlo2rw0ZL9XPuj86P9kFrsDFvEV7LWF5MIX/kjq8xcvixgXp9zbj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