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在设立时期,就需要处理许多合同上的交易,如办理注册登记之前,股东需要租赁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办公家具,与合作方签订公司成立后的合作合同,支付前期工作人员工资等。这些费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就已产生,由股东以自然人的身份对这些费用进行缴纳。对于这类情况,法律后果的承担有两种方式:(1)因为新公司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不能进行经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费用的,在公司成立后,债务将转由公司承担,股东已支付的费用计入公司费用之中;(2)如果公司日后没有成立,则债务由发起设立的股东分摊,部分股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发起股东根据约定的占股比例分摊费用。
上述是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公司未能成立时,公司股东内部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股东之间所约定的成立公司的协议便归于无效,《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主要发起人向股东收取的投资款便需要足额返还,同时还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是主要发起人在收取其他股东的资金后,与部分股东将资金用于筹备公司期间的投资事项,后公司未能成立,他们没有相应的钱款向股东们返还,造成了股东们的损失。对此法院一般判决交付给主要发起人的投资款需返还,且其他存在过错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公司未成立,发起股东对已产生的费用按出资比例分摊费用
2020年5月,李某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占股50%,成立商务酒店经营公司,对某地块的旧楼进行改造并经营连锁式酒店。在商务酒店经营公司进行登记注册之前,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完成即将合作经营的商务酒店的建筑安装工程,同时约定工程款1000万元由日后的商务酒店经营公司支付。2020年10月,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旧楼的建筑安装改造,商务酒店经营公司却因为李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出现矛盾而无法成立,李某也因此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投资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李某在自己与投资公司合作成立的商务酒店经营公司尚未登记注册成立、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合同。该合同是为了日后商务酒店经营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所发生的费用是基于股东共同利益的追求,若商务酒店经营公司能够顺利成立,这笔债务实际上就应该由商务酒店经营公司来承担。但本案中商务酒店经营公司最终并未成立,因此,这笔债务需要由李某和投资公司两位股东来承担。李某与投资公司并非如建筑公司的诉求那样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双方投资比例来分摊费用,因双方各投资占股50%,所以应由李某和投资公司各向建筑公司承担500万元的债务。
2.发起协议需全体股东签名,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及股东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李某、陈某、林某四人在2021年7月经过商定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约定共同发起成立商务管理公司,由周某担任主要发起人。但陈某没有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公司的设立最终宣告失败。林某要求周某返还自己缴纳的投资款,后得知周某和李某将自己的投资款用于其他投资事项,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陈某作为发起人之一没有在协议中签名,因此四人的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最终未能成立,这也是导致发起协议无效的原因之一。基于协议无效、公司不成立这些原因,主要发起人应当将收取的股东投资款返还给股东。
在本案中,林某缴纳的投资款是为了用于公司的设立,在未征得林某同意的情况下,主要发起人周某和股东李某将投资款用于其他投资事项,侵犯了林某的利益,存在过错。对此,除了周某要承担返还林某投资款的责任外,李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若非因商业利益等急迫性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尽量避免以股东个人的名义签订与日后公司有关的合同或产生费用(签订办公室的租赁合同除外,因为办理注册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有已承租的办公场地),若日后公司无法顺利登记成立,债务则摊派在各股东的头上,对于股东来说这显然是很大的损失。此时股东分摊债务,互相之间也容易出现矛盾产生纠纷,导致讼累。
2.对合同另一方来说,在与他人签订这些“用于日后成立的公司”的合同前,一定要谨慎地分析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要求全部发起股东在合同中签名。为了在日后公司无法成立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各发起股东之间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日后公司一旦无法成立,债务则需要根据各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摊,有可能会出现有的股东因没钱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从上述案例1来进行分析,如果投资公司已倒闭或者李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筑公司就难以足额获取应得的建筑款。
3.设立公司时所收取的投资款不应挪作他用。若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收取的投资款需要返还给股东,实践中往往由主要发起人收取投资款,因此主要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另外,对挪用投资款存在过错的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