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资,并不仅仅是缴纳注册资金,而是泛指一切公司投资人向公司支付投资款的行为。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规定成立公司初期也不需要强制实缴注册资本,但股东仍然需要按照约定认缴注册资本,且需要根据自己的认缴额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加入公司做股东,也需要向公司缴纳投资款项。其实,缴纳了注册资金、向公司支付了投资款,就认为自己已经成为股东,是很多人常会陷入的误区。以笔者的一位朋友为例:他出资100多万元和另外三位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协议开了一家酒店,三年多来他一直负责部分公司经营业务。后来各位投资人因在酒店经营管理方面思路不同而决定不再合作,在解散公司、分配利润时,这位朋友才发现,原来酒店在成立的时候,只登记了另外三位投资人的名字,自己并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而在这三年多里,他都一直认为自己是这家酒店的股东之一。
《公司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股东对外的体现,是登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所出现的投资人名称。若在公司股东名册上面没有作出登记,而且在登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中也没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即使已向公司注资,也并不必然能成为法律上的股东。
投资人注资后,并不直接取得股东身份,不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
2018年,陈某与A公司原有股东甲、乙两人约定,由陈某向A公司投资300万元,加入公司的管理层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及决策。三人只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在其后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陈某自己及公司上下均认定陈某为股东。2021年3月,因为部分投资决策等问题,陈某与甲、乙之间意见不合产生矛盾,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对公司的账簿进行查阅。甲、乙二人以陈某并非公司实际股东为由提出抗辩。
【律师评析】
若只有一份投资协议,陈某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具有股东的身份,他最多是一个投资者的角色。《公司法》规定股东需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如果A公司没有制作股东名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查阅公司的登记资料,若其中的股东中没有记载陈某的信息,则法院很可能会判决陈某败诉。
1.一些公司的投资人、管理层人士,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自称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内部也都承认其身份地位,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有发言权和决定权。但实际上,在股东资料中并没有将其作为股东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人实际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2.如果没有进行登记,投资人、公司、股东之间很容易引发纠纷,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投资人可能会否认出资属于股权投资,而认为是借贷,向公司追索借款;如果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要分红,其他股东则可能会主张该出资仅是借款,不承认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因此,投资人作为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必须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自己是公司股东,确定自己的名字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也应该在股东信息中录入自己的身份资料。
3.投资人向某公司出资后,并不代表自己就理所当然地具有了法律上所认可的股东身份,因此,投资人在出资后必须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具有公司的股东身份并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若投资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股东并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法院会要求投资人举证证明自己是股东。若投资人无法提供投资协议(或发起协议)、股东名册进行证明,在公司否认其股东身份的情况下,法院会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可投资人具有股东的身份。此时发起人缴纳了注册资本,最多算是借钱给人开公司而已。
4.如前所述,在诉讼中,若要确认自己是公司股东或享有股东资格,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以及登记档案中的记载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收取公司的盈余,也可以较为有效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