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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债权人可否主张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股东必知

自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实施后,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正式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此举虽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了很多机会,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担忧。尤其是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认缴登记制下对股东认缴期限的保护使得公司债权人往往陷入“追债无门”的境地。因此,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一直是理论和实践探讨的焦点,一方面既要尊重公司股东自行选择的认缴出资方式,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量,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对于认缴制下股东是否可加速到期作出了“原则上不支持、例外情形下允许”的意见。即使有《九民会议纪要》限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但《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另外《九民会议纪要》对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极其有限,通常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现《公司法》已经将原本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使出资制度回归理性。该法同时在第54条正式确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于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可能性较以前增加。

以案说法

1.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某科技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5日;冯某认缴出资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5日。郭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郭某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但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郭某以李某、冯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李某、冯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郭某申请追加李某、冯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某科技公司自2017年11月开始进行清算,目前已注销了税务登记。郭某起诉请求:变更原执行裁定,追加股东李某、冯某为被执行人。

【判词摘录】

◆本案各方的争议实质上针对的是公司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对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除外。

◆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可比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某科技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郭某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李某、冯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对认缴出资期限具有信赖利益,不能轻易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2015年,曾某与甘肃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曾某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公司70%股权转让给甘肃公司,双方约定了股权价款及支付时间。协议签订后,深圳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70%股权变更到甘肃公司名下。后甘肃公司仅支付了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曾某提起诉讼要求甘肃公司偿还剩余股权转让款。同时,因甘肃公司申报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冯大、冯二是该公司股东,却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曾某请求冯大、冯二对甘肃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词摘录】

◆曾某主张冯大、冯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甘肃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冯大、冯二的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甘肃公司的股东冯大、冯二的认缴出资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曾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冯大、冯二的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对上述股东的特定出资期限产生确认或信赖,又基于上述确认或信赖与甘肃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支招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随意认缴及延长注册资本并不能绝对免除其出资风险。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且公司一旦破产,出资人所认缴的出资将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需要加速到期偿还。

2.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的义务越重,其投资风险越高。股东需要衡量自身的经济实力及公司的发展前景再确定认缴资金数额。

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实际资本状况和经济实力。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在交易前应加强对交易主体的背景审查,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目标公司的情况,不能盲目相信注册资本高的公司。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尝试起诉请求股东加速出资期限以承担清偿责任。

4.在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比较有限,正如案例2中所展示的,若非有极特殊情形,如公司破产、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通常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不能得到支持,这也是当时法院实践中的普遍做法。然而,同样的情形若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后,债权人则可尝试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需注意,请求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仅限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 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hfm51H9jGVBh29MNSUqznG4xXKW2Lt3KdoC8fL/MscgRhkyz5wuAyi9I0c53M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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