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若发起人或投资人单方要求退回投资,势必对共同设立公司的其他人造成影响,也有可能导致公司设立面临失败。但是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或投资人单方要求退回投资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若要筹备设立,应先由发起人或投资人针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事宜签订协议,约定设立期间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公司的设立阶段,发起人或投资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或投资人还不是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协议没有约定不能退回投资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提出退出并要求退回投资。
虽然发起人或投资人可以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要求退回投资,但该行为属于在合同履行期内的违约行为,要求退回投资的发起人或投资人是违约方,需要根据签订的协议向其他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对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作出赔偿,退出投资前的投入应当按投资比例扣除相应款项。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退出应承担违约责任
A、B、C三人协商共同成立一家项目投资公司,2018年2月,三人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三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拟投资6000万元,三人各投资2000万元,分两期支付投资款。第一期投资款3000万元在2018年3月1日投入约定账户,第二期投资款3000万元在2018年4月1日投入约定账户。
A、B、C三人按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投资款,项目投资公司设立阶段正式开始。2018年4月1日,A向B、C称自己不看好公司未来的前景以及自己资金紧张,希望退出,并提出要求退回已投资的1000万元。B、C认为A中途退出投资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不同意A退出并要求其按约定支付剩余的投资款。
【律师评析】
项目投资公司尚未成立,A、B、C三位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A是否可以在公司设立阶段单方退出,要看三人的投资协议中是否有禁止退出的约定。如果投资协议中没有禁止性约定,A是有权随时退出的,并有权要求退回投资款项。但是A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如果投资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A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A退出之前公司设立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例如租用办公场地的租金、购买办公用品、聘请会计法务的劳务费用等),B、C有权按照A的投资比例要求其分摊,并在退回A的1000万元投资款中予以扣减。
1.相较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签署设立协议,发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签署。但是,公司设立过程涉及发起人或投资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且设立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存在发起人或投资人萌生退意的可能性,而如果没有签署协议或者协议中对这个问题没有预判并作出约定,发起人或投资人之间就会产生纠纷。发起人或投资人在设立协议中,应当明确任何一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退出的赔偿责任,也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明确约定不得退出投资。
2.在公司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该保存相应的票据或支出凭证,当有发起人或投资人提出退出并退回投资款时,守约的发起人或投资人可以凭借具体的票据和凭证证明费用的实际产生,并对退回的投资款予以相应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