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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股东必知

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之前,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股东不能少于2人。而在实际的公司经营中,找人凑数的情况频频出现,不少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人在经营和管理,其他股东都是为了成立公司而挂名。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特别确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将一人公司的经营制度规范了起来。

商事登记改革后,法律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成立一人公司也没有了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的限制,但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仅称其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同时取消了设立该类型公司的全部限制,即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多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但在股东责任承担方面,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在涉及公司债务纠纷时,需要证明自己作为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1.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财产不独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某销售公司与民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书》,约定由民某公司代销某销售公司的日用产品。合同签订后,某销售公司在合作期内向民某公司在该地区的7家合作店供应了价值约20万元的日用品。民某公司在收货后没有向某销售公司支付货款,某销售公司追讨货款未果。

民某公司的股东仅为深某公司,某销售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民某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深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深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民某公司。

【律师评析】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准,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责任。深某公司作为民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不能证实民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某公司在诉讼中,对民某公司的独立人格并未举证予以证实,因此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的股东需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才能免除连带责任

嘉某商贸公司的股东只有陈某一人。某日,应某与嘉某商贸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应某对嘉某商贸公司进行投资,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并对应取得嘉某商贸公司51%的股份。

随后,应某将投资款存入公司,但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应某便与陈某就未来公司的发展问题产生了矛盾,两人发生纠纷。应某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嘉某商贸公司退还投资款,并将嘉某商贸公司和陈某列为共同被告,以公司仅有股东陈某一人,公司账目和股东个人账目混同为由,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认为自己的账目与公司账目分得很清楚,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审计报告予以证明。

【律师评析】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应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某提供了嘉某商贸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证明嘉某商贸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且没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某商贸公司财产与陈某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因此陈某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支招

1.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有时候并不是股东故意所为,而是在经营的过程中,很难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得清清楚楚。就实践中笔者代理的案件以及担任一些公司法律顾问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公司在账目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不能独立,或者与关联公司在经营上混同,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审计报告是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司每年度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有条件的股东也可以针对个人出具审计报告,更好地规避个人风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rZ1MSyOKRnXOA7/0DQdbxPDZVR4VtdPp1zuJ2A+a0QsD8iNj7FU59pWyIE9Uul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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