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门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出了持续深化司法改革的号召,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施行,已经过三次较大规模的修订,借鉴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中的可取之处,但至今并未形成审判的中心地位。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是诉讼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成为现代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国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到2011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诸多法律已与世界接轨。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若干任务中最引人注目、受关注度最高的一项改革举措。
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无“审判中心主义”的提法,笔者搜索以往的官方文件亦无斩获,这一表述多见于法学研究领域,而且从被零星提及至目前一跃成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可见,法学理论界普遍将“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当然也有例外
。一般认为,某一学科研究是否繁荣,其概念、范畴的多寡往往成为一个观测点。笔者以为,较之于“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作为名词其表述更为简练,更具理论概括性,便于发展为一个有特定内涵的刑事诉讼理论命题。如果非要指出二者的区别,“以审判为中心”更侧重实务中力推的一项改革方案,同时也是要实现的目标。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两个概念,接下来试图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其内涵,以消弭法律界对其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形成共识以便指导改革实践。
对审判中心主义含义的界定不能无视发展变化着的中国刑事诉讼实践。更应该基于我国司法语境下对审判中心主义作精准界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时至今日,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并不令人乐观。毕竟,我国实行独任庭、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践中就案件处理特别是影响性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做法尚未杜绝。
(1)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建立在有实质化的诉讼存在的基础上。实质化的诉讼活动,必须是三方结构,由中立或相对中立的一方对争议两造间的实体性或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判,缺少了这个前提,审判中心主义则无适用的空间。
(2)审判中心主义中“审判”应作广义讲,宜解释为“裁判”,这是因为我国实行二元司法体制,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不仅在政治地位上并无高下之分,而且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裁判权”,当前最典型的是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权,未来检察机关或将承担更多的此类权力,因此,将“审判”扩大解释为“裁判”既具有现实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审判中心主义的直接目的是要对诉讼结构进行修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合力,使其回归到诉讼的轨道上,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4)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树立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通过裁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有利于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刑事诉讼走向司法文明。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将从以下三个维度对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下的司法权运作逻辑进行盘点,以期后续研究的开展。
一、司法权的初心与沿革
法国公共政策分析专家布鲁诺·吉贝尔(Bruno Jobert)说:“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为谋求生存而进行公共政策选择时,往往会倾向于以立法作为其公共政策的实现工具,因为立法可以使处于冲突之中的各种利益获得一个妥协式的均衡,进而使得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可以预期的目标之中;然而,当人们在和平的、法治的模式下生活并习以为常的时候,就将渐渐地转向对司法的渴望和诉求,因为司法能够使人们获得相对和平的生活,并以避免革命的方式寻求个人生活领域的利益均衡。”
可见,司法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利益平衡器。从发生学角度讲,司法的源头和初心既不是法学家设计的,也不是司法者创造的,而是植根于生活的现实需求。作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行为,实质上是一门关于正义的生活艺术,是介于“善”与“合法”之间的事业。司法在本意上是处分处于冲突中的事务和利益的态度与机制,以达到伦理上人们普遍接受的目的。司法原初意义上是一项社会权力,在其演变过程中,由于国家权力的出现,国家被赋予了重构司法和运用司法的权力,国家性成为司法权最明显的属性。所以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权是国家性和社会性有机统一的一项裁判权,也因此决定了不同国家的司法权配置模式与其司法历史和司法文化的紧密关联。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中都未使用过“司法”“司法权”“司法组织”等名词,理论中对司法权的理解也有不同观点。主要有判断权说、体系说、两权说等。判断权说认为司法权不仅要根据规则和有关规则的方法判断,还要根据事实和有关社会经验判断。通过对有罪与无罪的判断、对义务与权利分配的判断,使人们在精神上相信自己生活在正义的环境里,从而获得对社会的信赖、对法律与国家的信任以及对自己的信心
。体系说认为司法权是以审判权为核心,涵盖与诉讼活动有关的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司法行政权等的多元化权力体系。既包括核心的审判权,也包括派生性和辅助性的权力
。两权说最初由学界在教材中提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在我国,司法权一般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确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组织地位。
二、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与指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公检法分工配合制约原则下实现庭审实质化,从源头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公正司法的一项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而审判中心主义是近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全部审判程序中,一审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以一审为基础和前提,既不能代替一审,也不能完全重复一审的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是一种有限的审判中心主义,不等同于以庭审为中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领域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成效显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完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使命要求,明确提出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为新时代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审判中心主义符合法治国家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的自身规律,因此许多国家尽管国情有别、制度各异,但其诉讼程序都遵循或体现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模式主要分为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而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均秉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那些尚未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国家也正在向此目标努力,积极推进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域外审判中心主义指引下的诉讼制度具有许多共同特征和指向。这些特征为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大致有如下指向: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统一的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确立有效辩护制度。
三、审判中心主义下司法权的一体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侦查结论可以直接影响起诉决定和裁判结果,容易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或“公安造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的现象。起诉和审判为侦查服务,检察机关依据非法证据提起公诉,法院对存疑的案件,也不敢作出无罪判决。这种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导致侦查失控、制约失灵和控辩失衡,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下,侦查是为审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侦查、起诉和执行皆服务于审判,审判构成整个诉讼流程的中心和重心,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为诉讼的中心结构。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蓝图,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而我国刑事司法总体结构两头大、中间小,呈葫芦形结构。
侦查活动构成了庞大的底端,审判活动构成了鼓胀的顶端,但权力空间无法与侦查活动相比,而介于侦查和审判之间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活动,承上启下,只是葫芦上的细腰。侦查重心致使审判难以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审判中心主义下司法权要一体构建,即检察权要和审判权同步司法化,强化主导责任和主导作用,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