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我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与1957年后期到1976年的基本停滞时期。此时的累犯制度研究尚未真正开始。从1979年至1997年新修订《刑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累犯制度的研究逐步走向正轨,有关累犯的概念、种类、构成条件及处罚原则等基本问题,随着《刑法》的修订以及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而走向立法上的日趋完善,但是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
累犯制度的产生源自人类社会出现的重新犯罪现象,可以说,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产生的现实条件。累犯是刑法学里的概念,重新犯罪是犯罪学里的概念,两者虽然概念不同,但是其研究的内容有相近之处。犯罪学研究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2年中国法学会的成立,是我国犯罪学的诞生时期。这一阶段基本上是在刑法学的体系内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进行研究的,因而具有浓厚的规范性、形式性等刑法学研究的特点,确定了诸如青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等研究方向,重新犯罪研究从此逐渐开展起来。1982年以后,我国犯罪学进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犯罪学开始注重实证研究,追求理论上的深度和新的研究领域的开拓与新的研究方法的运用,重新犯罪研究也有一批新的成果问世。
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重新犯罪问题和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人员的社会表现,实际工作部门在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60年代做过一些零星调查,但从未进行过系统的调查研究。为了考察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表现,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国司法部,由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劳改局、劳教局联合组织,开展了连续五年(1982—1986年)的抽样调查和普查。参加调查的司法劳改、劳教机关先后有27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名干部,被调查对象累计20万余人。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社会表现、重新犯罪情况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有关重新犯罪的专著、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重点课题成果——《中国重新犯罪研究》。
1983年“严打”以来,在“严打”的刑事政策指导下,我国把始发犯罪的打击力度摆在了核心位置,这就不同程度地淡化了对重新犯罪的控制和预防。自1986年起,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开始上升,1984—1990年全国监狱劳改队在押的犯人中,被判刑两次以上的犯人比重明显增多,绝对数更是大幅度增长。有些地方已达到相当惊人的程度,个别地区1990年较1984年绝对数增长一倍以上,还有6个地区增长的幅度在50%以上。
这一时期,有关重新犯罪的学术研究,除李均仁同志主编的《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外,国内再无有关重新犯罪研究的专著问世。有关重新犯罪的研究论文散见于有关犯罪原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专著中,如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项目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和《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和治理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此外,犯罪学界有关重新犯罪研究的论文主要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思考》《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问题分析》《社会转型期重新犯罪的综合治理》等等。
此时,刑法学界有关累犯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主要文章有:《我国累犯制度初探》《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论累犯刑罚的适用》《从累犯的比较研究看完善我国刑法的累犯制度》《累犯辨析》《对累犯制度及其适用的思考》《关于累犯的比较研究》《论累犯》《完善我国累犯制度的思考》《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等等。
在社会实践领域,全国政法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对预防、控制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违法犯罪做了大量工作,如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安置、管理和帮教工作,创造出许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少的典型,有些地区和单位做到连续几年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
2004年12月举行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时隔一年,宽严相济首次作为独立的刑事政策提出。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作了类同的表述:“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更为细致的解读。
面对持续增长的重新犯罪率,我国预防和控制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的实践,虽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理论研究却落后于实践。
对社会犯罪的理论研究,自2004年开始已经蓬勃展开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犯罪成因的方法论、对当时我国社会犯罪主要原因的认识,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理论界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致,有的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论;对某些问题研究的深度、广度还不够,特别是对重新犯罪的理论研究大大落后于实践。我国学术界对重新犯罪问题的专门论著也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重犯人员狱内服刑状况、心理矫治、回归社会后的追踪调查等方面缺少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致使实践上升为理论更加困难。
2005年以来,随着“严打”刑事政策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取代,重新犯罪研究越来越被重视,学术界对预防犯罪的内容开始重新认真思考,预防重新犯罪,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和短刑犯重新犯罪被提到新的高度,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开始被调整和完善,同时大批关于重新犯罪的研究成果不断产生,重新犯罪研究将一改“严打”期间曾经被忽视和淡化的局面,成为今后犯罪学的重点研究领域。
在此期间,有关重新犯罪研究的专著有《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研究探讨重新犯罪原因、现象以及治理对策的论文主要有:《少年再犯研究——对浙江省归正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和谐社会进程中流动人口重新犯罪问题分析》《关于重新犯罪防治政策调整的思考》《生存问题是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最直接原因》《再论实行宽严相济政策与扼制重新犯罪》《重新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关于完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出台机制的思考》《犯罪易感与社会弱势视角的重新犯罪实证研究》。还有关于研究重新犯罪心理的文章,《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心理初探》《社会转型时期重新犯罪心理特征分析》等等。此时,刑法学界有关累犯制度研究的文章也层出不穷,如《单位累犯否定新论》《累犯中人格评价因素探析》《论中国累犯刑事政策的重构》等等。
全国许多省市还纷纷对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地区性深入调研,如天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对重犯人员进行的实证调研。2007年年初,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等联合部署开展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调查摸底活动。经过近10个月的调查摸底,初步摸清了2004—2006年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衔接、帮教、就业的总体情况,从中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且,中央综治委一再强调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重新犯罪研究概况
此时期的研究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关于重新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重新犯罪原因的探讨是学术界始终关注的重点,以学术论文为主要形式。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重新犯罪原因,运用不同学科的基础知识与犯罪学相融合,解释犯罪原因。目前,有关犯罪原因的研究成果远远超过了对重新犯罪预防的关注。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如下:陈德智、高齐柏指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包括四个方面: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关爱因素、个人素质因素、服刑改造因素。
王志强教授指出,重新犯罪受个体因素、矫正经历、社会处遇的共同影响,现阶段的重新犯罪是刑释解教人员犯罪易感性和社会弱势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通过在全省开展重新犯罪调查,总结重新犯罪特点后认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既有罪犯个人原因又有社会原因,同时监狱体制机制不健全也对重新犯罪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假释虽作为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的制度设计,但在实践中普遍适用率不高。
张婧、周勇梳理归纳重新犯罪影响因素的理论观点时,总结有监禁因素理论,认为监禁是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一种重要影响因素,因为监禁可能通过“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使犯罪行为更加恶劣、危害性更大
。缪伟君教授也指出,重新犯罪成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由诱发因素和社会控制因素构成,或者说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遏制重新犯罪固然需要提高监狱罪犯改造工作的质量,但首要的是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减少重新犯罪的各种诱发因素,与此同时杜绝重新犯罪的社会控制因素,具体如落实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减轻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加强监狱理论研究和完善监狱立法等。
二是关于重新犯罪预防的实证研究。随着重新犯罪率的攀升和重新犯罪案件的多发,重新犯罪问题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有关研究逐步增多,但多偏重于思辨性的讨论和宏观的分析。比较典型的是,个别监狱局作为课题组进行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实证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三是关于重新犯罪对策的研究。翟中东教授在充分检视我国现行控制重新犯罪的政策后提出了“五大政策防控理论”,即剥夺政策、矫正项目政策、重返社会政策、教育政策、职业培训政策,并在其随后出版的《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专著中进一步补充了“危险评估与控制类政策”,形成“六大政策防控理论”。
陈文轩通过对重犯人员普遍具有的特征进行贝叶斯网络分析,找出了7个重要的风险点,提出应建立重点人员信息库、重视刑满释放人员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
。
四是关于再犯风险评估与预测的研究。狄小华教授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依托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再犯风险评估智能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依托大数据的智能化进行再犯风险评估,理论上虽然可以找到所有影响再犯的指标因素,并通过动态评估和精准推荐,真正实现量刑和行刑的公正,但需要积累所有影响再犯群体和个体的有效数据,并形成可解释的评估结论。
在实践中,无论是有效数据的产生还是收集,抑或对评估结论的解释,都有赖于对影响再犯因素进行功能性分类,并以此构建全要素且可解释的智能化再犯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此外,庭承怡也在梳理国外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评估工具的历史演变后,提出要加强司法行政机构、高校、医院、社区等多主体的战略合作,构建大数据库平台,利用信息智能分析、行为分析、生理指标分析、建模技术等手段挖掘大数据算法,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本土化重新犯罪智能化评估系统
。此外,挖掘大数据技术在再犯风险评估的具体实践。骆晓一等在对中外各国30个再犯风险评估问卷进行分析后,选取了5类22项指标构建了3个模型,并分别对1500名罪犯进行预测和验证;
孙菲菲等也利用数据挖掘中的决策树分析技术对重复犯罪人的再犯罪进行了预测;
冯卓慧等将基于关联规则的数据挖掘方法引入再犯罪特征的分析中,得出犯有盗窃罪前科、年龄小、文化程度低、刑期短的刑满释放人员再犯风险高的结论,这与之前在主观和经验上进行分析的文献结果相吻合,充分验证了数据挖掘技术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有利用模式识别、机器学习、人工神经网络、随机森林等大数据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或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进行预测、预警、预防的研究。
总体来看,我国重新犯罪治理研究虽大致呈现从定性到定量,从思辨、宏观分析到实证、微观研究的发展趋势,但也存在基本概念不够清晰、研究方法不够严谨、数据支撑不够有力等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一是已有研究中探讨重新犯罪预防的理论比较少见,特别是对重新犯罪预防问题的关注度不高。二是已有研究中对重新犯罪预防的研究多侧重于对重新犯罪再犯的预测,有再犯预测研究
、再犯预测量表
、再犯预测因子
、再犯危险性评估等,体现出对重新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已有研究重视定性研究,但对于定量研究特别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面缺乏系统的数据支撑,定量犯罪学还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四是从人权保障角度看待罪犯权利问题关注度不高,罪犯污名化,遭受的就业歧视、前科歧视、生存歧视等严重影响他们回归社会,其弱势群体的地位始终没有受到重视。保障罪犯的权利,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是联合国公认的标准。罪犯融入社会面临的种种困难体现出国家、社会对于其权利保障的不到位,因此本书也将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关注对他们合法权利的保护,使惩罚犯罪与权利保障相结合,实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终极目标。
重新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各国涌现出不少犯罪流派和犯罪学理论。
犯罪预防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说,比惩治罪犯更重要”开启了对预防犯罪有效论的讨论。
边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观念提倡预防犯罪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进行。
考尔克洪也拥护旨在减少犯罪机会与诱惑的犯罪预防模式
。皮尔提出“新警务”(new police)的概念,
打击犯罪是边缘任务,预防犯罪才是首要任务。
随着预防导向警务观的失败,韦瑟瑞特指出“犯罪预防仍然是在边线上开展的工作,重要的工作是其他方面”。
威尔逊在《关于犯罪的思考》(
Think about Crime
)一书中提出颠覆福利性质的罪犯改造思想,复兴了古典威慑观念,将强调非正式控制机制以及新实用现实主义(pragmatic realism)结合在一起,
主张“寻求干预来减少对犯罪机会的供应”。加罗法洛指出,在预防思想考虑的首要因素中,与犯罪成因最接近(the proximal)的因素将会凸显其重要性
。
犯罪预防的泛化导致“社会政策的刑事化”(criminalization of social policy),社会政策的唯一正当性就是减少犯罪。该理论认为犯罪预防的提升代表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范式的显著转变”,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处理犯罪与构建社会关系的方式。
克里克的“情境犯罪预防理论”认为“犯罪的情境预防将会成为关于如何对付犯罪的某种实践性的常识性的框架”。
另外,还有日常行为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发展犯罪预防理论、社区犯罪预防理论,环境预防理论等,都推动了犯罪预防理论和学科体系的发展。社区安全逐渐取代预防犯罪,并鼓励更多的社区主体参与到打击犯罪的活动中来。
对于特殊群体的犯罪预防,包括青少年犯罪预防、重新犯罪者特殊预防、毒瘾者犯罪预防等。随着犯罪学从理论性研究走向应用性研究,实用性检测工具被研发,矫正项目不断被评估。
对犯罪原因的讨论从犯罪人逐渐转移到对犯罪行为、犯罪现象的分析,重新犯罪者的犯罪预防始终让人们关注刑事司法效能,“刑罚威慑运动”对司法系统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学者反对这种重刑惩罚的理念 [1] ,随后的研究更是利用复杂的元分析技术发现了减少重新犯罪的特定策略,即认知行为策略最为有效。相反,以惩罚为导向的矫正项目效果却很低。 [2] “有效减少重新犯罪”一词进入国家政府和实务者的视野。谢尔曼发表的《预防犯罪:什么有效,什么无效,什么有希望》( Preventing Crime:What Works,What Doesn′t,What′s Promising )开启了“循证矫正”的时代。加拿大RNR原则,更是推动了矫正有效原则和方法的发展,RNR原则被反复验证其有效性,提高了矫正的科学性。
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到安德鲁斯和邦塔确定犯罪行为的八大风险因素
[3]
,在犯罪预测研究方面,美国学者广泛运用元分析技术来确定哪些预测领域和精算评估工具是成年罪犯累犯的最佳预测因素,LSI-R被认为是最有用的精算工具
,能够准确预测成年累犯的风险因素并确定最合适的精算工具,对于项目评估者、罪犯再犯率、政策制定、假释的适用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域外重新犯罪预防研究开始关注于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和去标签化的研究,成功融入社会成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准则》标准之一,并大力推动各国采取措施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后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罪犯重返社会 [4] 。有学者呼吁封存或者删除犯罪记录,并有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记录对于重新犯罪没有效果。 [5] 超越刑事司法系统,确保重返社会的研究兴盛起来,新加坡的“黄丝带”,苏格兰的“回家”,创造性地让公民参与到重返社会的恢复性正义。 [6]
[1] Zimring,F.E.& Hawkins,G.H.:“The new mathematics of imprisonment”, Crime & Delinquency, Vol.34,No.4,1988,pp.425-436.
[2] Lipsey,M.W.& Wilson,D.B.: Effective intervention for serious juvenile offenders:A synthesis of research,i n R.Loeber & D.P.Farrington(Eds.), Serious & violent juvenile offenders:Risk factors and successful interventions ,Thousand Oaks,CA:Sage,1988,pp.313-345.
[3] Andrews,D.,Bonta,J.& Hoge,R.:“Classification for effective rehabilitation:Rediscovering psychology”,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Vol.17,No.1,1990,pp.19-52.
[4] Maruna,S.: Making good:How ex-convicts reform and rebuild their lives, Washington,DC: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01.
[5] Blumstein,A.& Wallman,J.:“Crime drop & beyond”,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s ,2,2006,pp.125-146.
[6] Lipsey,M.W.,Howell,J.C.,Kelly,M.R.,Chapman,G.& Carver,D.: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juvenile justice programs:A new perspective on evidence-based programs ,Washington,DC: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 Reform,Georgetown University,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