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涉及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复杂问题。
重新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重新犯罪预防是一个社会治理难题。
2020年,我国GDP突破百万亿元。
我国也被誉为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之一。
但是我国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量仍然不容忽视,特别是考虑到“犯罪黑数”等因素,实际犯罪数量比刑事案件立案数要多。根据相关统计,全国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的立案数从1989年的392564件到2020年的1293911件(见图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从1997年的526312人上升为2018年的1428772人,增长了2.7倍(见图2)。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逐年稳步增长,虽然有小幅度波动,但是整体数量在不断增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据显示,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而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现行刑事犯罪治理的需求。
图1 1989—2020年全国人民法院刑事一审案件立案数
图2 1997—2018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犯罪情况
犯罪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满意度密切相关,当重新犯罪保持上升趋势,社会治安则处于恶性循环状态。
相对于初次犯罪,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比如,孙某果涉黑案、郭文某案等,均系刑满释放人员所为,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
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程中,人们更希望国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特别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
因此,预防重新犯罪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既符合人民的期盼,也是社会安定的需要。
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产物,正如“刑制罪,同样罪反制刑”
。重新犯罪问题是社会发展的痼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引起社会公众以及犯罪学家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国内外学者还曾经创立过许多理论和学派,提出各自的理论假设、研究范式等,试图解释犯罪现象,有的已经应用到实践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还在实证中经受检验。但是,在重新犯罪预防领域,学术界整体都未能做出令人满意的系统的科学回答。因此,预防重新犯罪本身就是围绕预防观念展开的特定的、不断变化的制度实践,通过多学科、多视角对重新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探索重新犯罪规律,对其后果进行预测,并对犯罪行为发展进行干预,由一系列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组成的体系。当前,推动犯罪预防研究向着更开阔的领域发展,特别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重新犯罪学话语体系和学科体系,成为我国犯罪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预防犯罪研究提供了不同于传统的惩罚式社会控制模式。虽然传统的刑事政策在减少和防止重新犯罪方面发挥着作用,但是重新犯罪仍然呈现上升趋势,导致传统刑事司法的“必要性、有效性和经济性”遭到质疑。那么,我国监狱矫正的效能如何?是真的矫正无效吗?特别是当刑事立案数不断上升,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刑满释放人员恶性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时,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评定监禁矫正效能呢?矫正效能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更进一步说,我国重新犯罪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监狱是否应该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承担责任?我国目前的监禁刑在预防罪犯重新犯罪方面起到多大作用?
监禁是否仍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最佳手段?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实证结果的科学解释。
当前,在“预防性刑法观”
下,刑法从事后惩罚转为事先预防,从而导致犯罪圈扩大,给犯罪学带来挑战。预防性刑法会不会过度干预犯罪?在预防犯罪的同时也在制造犯罪,造成一些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行为,但是这些轻微行为又没有“出罪”的机制,从而导致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多。因此,预防性立法需要犯罪学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而重新犯罪预防学恰恰是运用循证预防、情境预防等理论,引入精算法、风险管理、监督、情境预防、发展预防等方法,便于对风险和风险行为进行深入解读,挖掘预防性犯罪的深层次根据与原因,为预防性立法提供客观的理据
,从而“犯罪学让刑事立法找到理性”
。
对重新犯罪根源的挖掘和影响因素的检验,无不体现出罪犯的弱势群体地位。对于重新犯罪群体,其合法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成为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研究重新犯罪问题的目的除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外,其深层次的目的还在于罪犯的人权保护。随着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人权事业取得了全面的发展。
罪犯作为特殊群体,从罪犯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到人格权、经济权、政治权利,除了法律明确剥夺以外,其余都是其基本合法权利的内容,理应受到保护。通过重新犯罪调查的实证研究,侧面反映出罪犯权利保护缺失、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只有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满足其人格尊严和基本生活需求,消除歧视和污名化,解决其合法的就业权、住房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感到公平和正义,充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目标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体现。
新时代重新犯罪治理面临社会体制改革、社会发展变迁,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等外在环境,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的内在冲突,重新犯罪治理由事后惩罚转向事先风险防范,从控制到预防,是新时代犯罪治理转型的必然选择。
将预防重新犯罪有效性的循证理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契合,运用循证犯罪预防理论,发挥证据在决策中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决策科学化,
从而超越犯罪预防及控制的局限性,促进犯罪预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通过对重新犯罪原因的深入挖掘和致罪的理性剖析,总结规律和特点,从系统观念入手,形成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科学高效的重新犯罪预防体制机制,
发挥预防的功效,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而且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重新犯罪预防体系的形成体现了现代刑事治理模式的转型,从国家主导犯罪治理的一元化模式,转变为国家、社会、公民多元一体预防模式,从而增进全社会犯罪预防的实际效能。重视和保障罪犯的权利,特别是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意识,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坚持人权的法治保障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成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最终目标。
重新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什么?预防的成效是什么?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规定,但是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重新犯罪率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犯罪严重程度和刑事司法制度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其既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也是衡量监狱改造效果的标志,更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通过比较各个国家之间的重新犯罪率,可能会提供有关不同刑事司法政策相对有效的信息,侧面反映该国重新犯罪的预防成效。
重新犯罪率概念的界定和计算标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织过两次大规模重新犯罪调查,重新犯罪率的计算对象不同,计算公式也不同。第一次调查,重新犯罪率是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后3年内重新犯罪率与同年度刑罚执行完毕和赦免人数的比率。
1982—1986年的比率为5.19%;第二次调查,重新犯罪率是监狱服刑罪犯释放后一定期限内再犯罪的概率,
我国1997—2001年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8.15%。
为尽可能提高国内外重新犯罪率数据的可比性,基于已有数据资料,将我国和部分国家1997—2016年的监狱释放人员1—5年内重新犯罪率数据进行了比较(见表1)。
表1监狱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数据比较 [1]
续表
不同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存在较大差异。首先,重新犯罪的衡量标准和统计口径不同。国外重新犯罪的衡量标准主要有“重新逮捕率、重新定罪率、重新监禁率”,其中重新定罪率是最常用的衡量标准,
统计的对象主体不仅有监狱释放人员,还包括社区矫正解矫人员。我国选取1997年第二次调查统计结果,其他国家选取2000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均按照2年考察时间进行比对。中国1997—2001年的重新犯罪率为6.46%,日本2015—2016年重新监禁率为27.2%,美国2005—2010年重新逮捕率为60%、重新定罪率为36%、重新监禁率为29%,澳大利亚2014—2015年重新监禁率为45%。
由此可见,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6.46%),远低于国外监狱释放人员重新定罪率或重新监禁率的最小值(27.2%);虽然国外是按照重新定罪率和重新监禁率标准来统计的,犯罪构成的标准也不同,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重新犯罪率处于全球较低水平。
由表1可知,我国1997—2001年监狱释放人员1年内重新犯罪率为3.94%,日本为7.7%,其他国家均大于等于15%;2年内我国重新犯罪率为6.46%,远低于国外监狱释放人员2年重新定罪率数据的最小值(20%);3年内我国重新犯罪率为8.15%,其次为韩国25.2%(2011—2016年韩国监狱释放人员3年内重新犯罪率均介于21%—26%),其他国家重新犯罪率都大于30%,而我国监狱释放人员5年内重新犯罪率也仅为10.32%,远远低于国外的数据。这表明,我国重新犯罪率处于全球较低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外在重新犯罪的统计标准和口径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不作为重新犯罪的范围,而在许多国家却属于重新犯罪的范畴,这些差异很可能会对重新犯罪率的数据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同时,从上述国外重新犯罪率数据中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重新犯罪率存在较大差异,除了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犯罪治理水平不同之外,不同国家的重新犯罪统计标准和口径不同也是造成重新犯罪率存在较大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监狱释放人员的重新定罪率,瑞典2年内的重新定罪率为43%,明显低于英国(英格兰/威尔士)的59%,但是英国(英格兰/威尔士)的定罪准入指标中包括罚款,而瑞典的指标中不包括罚款;社区矫正解矫人员中,丹麦的数据针对的是20岁以上的罪犯,爱尔兰共和国的数据不包括性犯罪,这些不同的重新犯罪准入指标使不同国家的重新犯罪率数据之间的可比性降低,单纯比较不同国家报告的重新犯罪率数据意义可能不大。
此外,各国重新定罪率的数据也不同。挪威2005—2006年的重新定罪率为20%,是重新定罪率最低的国家,瑞典重新定罪率为61%,是重新定罪率最高的国家。
但是,高犯罪率未必代表治安秩序差。随着全球化不断深入,如果想增强重新犯罪调查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可以借鉴“世界法治指数”加强国际重新犯罪调查合作,统一重新犯罪调查统计的标准。同时我国对重新犯罪率的统计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对重新逮捕率、重新定罪率和重新监禁率进行调查,
全面展现我国重新犯罪全景,为针对性犯罪预防战略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撑。
由此可见,国外重新犯罪率的衡量标准主要有重新逮捕率、重新定罪率、重新监禁率,其中重新定罪率为最常用的衡量标准,统计的对象主体不仅有监狱释放人员,还包括社区矫正解矫人员。因此,在对重新犯罪率数据进行比较时,首先应确定重新犯罪率采用的衡量标准和被统计人员。比如,美国俄勒冈州2014年监狱释放人员2年内重新逮捕率、重新定罪率、重新监禁率分别为51%、36%、14%,社区矫正解矫人员2年内重新定罪率为38.40%,不同人群采用的衡量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为提高重新犯罪调查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加强重新犯罪调查之间的国际合作,明确重新犯罪的统计标准,对各种犯罪类别进行统一的划分十分必要,同时,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既是衡量监狱改造效果的标志,也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我国对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可以借鉴国外有益经验,采用重新逮捕率、重新定罪率、重新监禁率三个衡量标准的形式,并且可以将统计人员扩大到看守所释放人员、社区矫正解矫人员和监狱释放人员,以了解和掌握更为全面的全口径重新犯罪率数据,进而为制定完善的更具针对性的犯罪治理制度措施提供支撑。
[1] Yukhnenko,D.,Wolf,A.& Blackwood N.,et al.: Recidivism rates in individuals receiving community sentences:A systematic review, PLoS ONE,2019,Vol.14,No.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