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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贝卡里亚曾说:“优秀的立法追求实现犯罪的预防,预防犯罪远比惩罚犯罪复杂、高明。” 犯罪预防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能力、对已知世界的把控,更是凭借已然来预测和防患于未然,这对实务者、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 [1] 源于美国学者谢尔曼对于“预防犯罪有效性”的评估报告 ,犯罪预防的科学性、有效性引起各国学者广泛热议。“什么是有效的”这一方法论所衍生出的犯罪预防理论和策略的有效性检视,最终推动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在国际犯罪学领域,重新犯罪研究日益成为重点话题。1972年,美国学者沃尔夫冈等人提出:“因多次重新犯罪而被逮捕五次以上的长期性职业犯大约占全部罪犯的18%,占总样本的6%。这部分罪犯人数虽少,但占了总样本中少年犯罪行为的52%、严重犯罪行为的70%以上。” [2] 如果将占总人口6%左右的长期性惯犯鉴别出来,采取预防措施,罪犯总数会减少一半以上。 同样,在我国,1982年相关部门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监狱释放人员三年内重新犯罪率为5.19%。 到了1997年,重新犯罪率上升到8.15% ,重新犯罪率呈现小幅增长趋势。因此,如何降低重新犯罪率?哪些措施更为有效?这成为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和政策决策者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书研究的问题意识即在以上背景和全球视域下,通过对域外预防重新犯罪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希望基于学理以及实务上的探讨,以“什么是有效的”为研究范式,借助国内外重新犯罪的相关文献里面公开发表的数据和实证调查分析,来解释重新犯罪的关联性因素,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路径,阐明“什么是有效的”。同时,融入人权司法保障理念,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机制。

本书尝试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一方面,完善重新犯罪的基础理论,提出“循证重新犯罪预防论”,即重新犯罪是犯罪人生命历程中诸因素的累积效应,因素不仅是犯罪的构成之因,也是其发展之因,提出“多因素决策论”。另一方面,完善刑事司法循证论,提出将定量因素引入刑事司法,建议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监狱矫正的目标之一,明确“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深层次目的。在研究视角方面,从发展犯罪学的角度,研究重新犯罪的演进;从刑事政策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发展和完善重新犯罪预防的对策。通过刑法规范,完善刑法的法律分析,改革量刑标准、完善刑罚执行、封存前科制度、规制预防性刑法、提升监狱矫正效能、完善出狱人保护、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减少罪犯歧视,保障罪犯基本的就业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在研究方法方面,做大量基础性工作,对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采取交叉学科视角,将人权法学、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统计学有机融合,系统全面地分析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影响因素、基本规律和相关问题,提出重新犯罪预防现代化的战略设计和实现路径。

总之,本书希望在“国之大者”的时代背景下,全面掌握世界各国重新犯罪的新趋势、治理的新举措,充分借鉴域外犯罪预防学理论,融合发展犯罪预防理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社会犯罪预防理论,遵循“循证犯罪预防”原则,在梳理国内外重新犯罪研究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公开发表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查找重新犯罪的关联性因素,从系统性观念入手,尊重和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使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让每个人都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源头治理、法治治理、有效治理。


[1] Ekbom,P.:“Towards a Discipline of Crime Prevention: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its Nature,Range and Concepts”,in Bennett(ed.), Crime Prevention ,The Crop wood Papers,Cambridge:crop wood,1996,p.87.

[2] Wolfgang,M.E.,et al.: 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2. mAt/0lvW7P3ZC2w/dKiSAGgIqtpRVGhgh1bsjnMlTC31th9gboEWPFduZfijmE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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