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公元前3000年,美索不达米亚就出现了超越简单易货贸易的商业活动。苏美尔人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沿岸进行贸易,发展出试图使财产所有权合理化的合同雏形。当时的神庙同时充当了银行和政府监管人的角色。亚述人(公元前2000年至公元前1800年)——这一《圣经》上常与野蛮一词联系在一起的族群——则走得更远。亚述统治者正式与长老、商人分享权力,还出现了合伙协议。如投资者将黄金投入由商人运营的基金,商人也投入黄金并由其持续运营,运营者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这与现代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态别无二致,本质上是一种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公司雏形。
腓尼基人和后来的雅典人把这种模式带到了海上,使地中海地区遍布类似的组织。海上贸易活动耗时费钱,这使得某种形式的正式安排比陆上贸易更为必要。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说,风险永远都是一样的,比如一个出海的船长可能再也回不来。雅典模式之所以脱颖而出,是因为它依赖于法治而非国王的一时兴起,也因为雅典对外界不同寻常的开放程度。正是因为海上贸易对资金的需求巨大,使得投资者和冒险家以合同形式联结成了一种共同投资并分担风险的商业组织形态。
在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1500年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在生产、交换、贸易(尤其是海上贸易)的实践中形成了合伙人制度、互助和保证等各类初期商业组织,产生了对资金的需求,资本市场开始萌芽。但这种萌芽形态始终处在宗教、王权、战争的阴影中,难以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较大的作用。资本无论投向原始农业、商业、贸易、征服战争还是王权(皇权)或官僚体系,总是会经历从初期萌芽、短暂繁荣、漫长萧条到最终沉寂,而后重新起步的过程。从美索不达米亚、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欧洲、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世界各地、各个角落,宗教、国家、文明、货币、公司和资本在共存共荣和激烈竞争之间缓慢发展。但总体而言,经济总是会在后期出现崩溃,人类社会大多数时候陷在无数的内卷之中,始终没有实质性的演进和上升。不过,农业、贸易以及商业资本仍然在螺旋式地缓慢积累,为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物质土壤,促进公司制度不断完善并走向成熟。在此意义上,公司制度的萌生和资本市场的萌芽是相互交融而又相互促成的。
现代公司在19世纪中叶成形之前,曾经历一段漫长得令人难以置信的成长期。在公司制度萌芽时期,主宰商业活动的时而是生意人和劫掠者,时而是帝国主义者和投机分子。尽管他们并没有组建我们所知道的成熟的公司,但他们创造的强大组织改变了商界,诱发了投资需求,引发了资本市场的诞生。
公司的产生与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密不可分。交易的发生早于农业,更早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而公司及其制度起源,正是交易行为的商业进化成果。从历史生成的角度看,由社会分工形成的商人在不断进行的商业活动中,通过碎片化积淀形成了公司萌芽的社会基础和商事文明,这才有了1670年成立、至今仍然存续的哈德逊湾公司这样的经济奇迹。
最早的商业活动起源于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和亚述人。公元前3200年左右,古埃及出现了农业产品和手工业货物的交换,与邻国进行商贸往来并开始使用圆柱石印来表明交易方的身份。在公证人面前进行的物物交易中,出现了用等价物——称重计量金属块(通常是铜)或者谷物——计价的商业形式。商业活动的形式包括买卖、借贷、租借,以及共同财产的出租合伙。公元前2000年左右,商人已经能够记录交易账目并以契据确认,此时印章也由两河流域传入。
苏美尔人建立了最早的城邦国家,“商业贸易催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文字”,文字和泥板书是当时交易活动的记载工具,也催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古巴比伦诞生的职业商人,是作为独立的私人业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作为宫廷和神庙的代理人。这些职业商人区分为大商人(塔木卡)和小商人(沙马鲁)。
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对二者之间的雇佣、合伙、代理三种商业关系作了规定,这是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新巴比伦时代,商业经济和商业规范进一步发展,甚至进一步确认了印章的效力,赋予印章文义属性。
作为西方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古希腊不仅有着辉煌灿烂的哲学、法律思想和文化,商业经济也蓬勃发展。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的社会,也是最早产生国家和法的地区,城市手工业、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等商品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古希腊人不仅贡献了自然法思想,也贡献了海商法(如腓尼基人的《罗得海法》)以及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的萌芽等,还贡献了广为流传的公司法及其思想的萌芽。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的主要交通工具,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减少投资风险,往往由几个合伙人联合投资。这些都可以视为公司法思想的萌芽。
公司的发明应归功于古罗马人,他们创造了公司的一些基础理念。古罗马的船夫行会就是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元老们可视为匿名股东)。从一个小城邦发展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农业和畜牧业为罗马的商业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矿业和手工业又与贸易相互促进,国家的自由贸易政策与发达的交通也是商业繁荣的动因,与此同时,随着罗马的疆土扩张,并借助基督教的传播,罗马法律影响了“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
罗马共和国中期,多数骑士发展为大商人,他们在罗马帝国初期开始结成自己的商人团体。但不同于中世纪的行会组织或商人团体,这还只是一种个人的集合。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合伙已经高度发达,不过更多表现为一种“合意契约”。
为了开发矿业,古罗马人首创了股份公司、包税公司,规定了企业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罗马法的特有产制度可以看作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雏形)的组织形式,甚至允许存在有限责任的个体企业,还允许人们共同授权一名奴隶以一份“特有产”设立有限责任的集体企业(每个主人以“特有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精神隐约可见于古罗马的商法规范中。古罗马时期产生的这些类似股份公司的组织,数量极少,活动范围也受到限制,仅限于履行政府合同。最初出现的这种类似公司的团体在欧洲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并未得以延续,日耳曼人的入侵和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这些类公司团体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中世纪前期,在蛮族入侵导致的民族大迁移以及基督教分裂的背景下,伊斯兰教的扩张导致了地中海航运关闭,君士坦丁堡尽管延阻了伊斯兰教西扩,却仍然难以阻止西欧退回到农业文明,商人阶级消逝、商业活动停滞,直到10世纪晚期商品经济逐渐兴盛,才酝酿了11世纪席卷欧洲的“商业革命”。
10世纪之后,在贸易与城市发展的刺激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重新萌生。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并减少投资风险。海上贸易是风险非常大的投资,经常船毁人亡。拥有大量财富的资本家,既不想去海上冒险,又想获得利益,于是一种叫“康曼达”的商事契约便应运而生。由此,易于集资又能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的公司形式便开始出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公司形式除康曼达外,还有索塞特和“海上协会”等。这类契约由资本家和航海者签署,资本家出钱,航海者出力。盈利时,赚取的利润按约定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者用个人身家和生命来承担无限责任,资本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非常类似于今天的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家与航海者的关系也类似于现在的风险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对赌”关系。对资本家而言,仅仅承担有限责任是不够的,还需确保资本不被航海者侵蚀和滥用。于是,一种当时在威尼斯银行界广泛采用的新型记账法——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被应用于航海贸易。复式记账法的最大价值,不仅在于能够清晰地追踪资金来源与去向、反映资本回报率,更在于其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式。“康曼达”商事契约中产生的“有限责任”概念和“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复式记账法为公司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底层逻辑。
11世纪晚期,除了作为有限责任合伙的康曼达、无限责任的陆上合伙,还出现了各种“享有法人权利,以一笔划分为若干股份的资本经商,其股份可以用契约转让,也可以死后继承”的“股份公司”,它们的财政力量甚至能征服整个世界。可以认为,中世纪的商法及公司制度催生了资本主义文明。
公司萌芽于古罗马,产生于中世纪,而且同频繁的战争和商业繁荣联系在一起,尽管从古罗马时期出现类似公司的团体直至中世纪绵延千年以上,但公司制度仍处于萌生状态。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偶然出现的,并未成为固定的、持久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当时贸易和资本市场的产生、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公司制度缓慢的萌生过程反映了资本市场从美索不达米亚、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欧洲一直处于漫长的萌芽状态这一历史事实。
真正的公司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才开始形成并得以发展起来。15世纪末之后,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大型贸易公司,于是在西欧各国重商主义政府的支持下,在英国和法国,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纷纷出现。1555年,赛巴斯蒂安·卡波特等伦敦商人获得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状,发起成立了一家由160人组成的股份制商人团体——莫斯科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从此人类社会进入了公司时代。这个时候的公司是一种由商人、皇室成员、贵族作为股东,本国政府特许成立的,拥有贸易独占权、军队,在殖民地建立政府机构,可以发行货币,与其他国家订立条约,从事贩毒、贩卖奴隶的政治、经济、军事综合体。
在英国,1555—1680年,先后有49个远洋贸易公司成立。它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专营海外某一地区的商业。法国在1599—1789年,建立了七十多家这类公司,不过大多数并不成功,最后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消失了。
由于当时西欧各国政府不承认贸易自由,建立贸易公司必须取得皇家的特许,上述贸易公司都是以承担某些义务换取皇家“特许状”才得以成立的。与此同时,这些公司拥有了垄断性特权,或者垄断经营某一行业,或者垄断海外特定地区的殖民活动。英国在詹姆斯一世(1566—1625年)在位时期确认了上述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地位。所谓“法人”(corporate或corporation),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存在。在当时,法人是指一些得到领主或王室给予的特许权(特殊优惠权或豁免权)的团体,如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构等。特许贸易公司取得了法人地位,意味着在法律上把它们同在若干个合伙人(自然人)的财产基础上运营的合伙制企业区别开来,承认它们具有与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是,这种取得法人地位的公司也就袭用了中世纪法人团体的名称(corporation),或者被称为法人公司(incorporated company)。
这一时期的特许贸易公司还带有中世纪公司临时性的特点。例如,虽然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其规模、影响、获利程度以及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而言相当重要,但它最初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东印度公司最初12次的航行运营表明,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股份企业,可能以一次航行为限,也可能以几次航行为限。该公司在1720年要求获得永久特许状,但未获批准。第一家永久性公司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它已具有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靠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来经营等。该公司在组建时,56.9%的股份为阿姆斯特丹商会所有,其余股份面向全国招募;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另选17人组成经理会,为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事务;公司所得按股份分红。有学者指出,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如下特点而被看作公司制的滥觞:(1)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2)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3)发行股票和允许股票转让,(4)公司生命的永久化。
虽然某些特许贸易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但它们都是靠政府(或皇家)的政治权力特许建立的,用向政府(或皇家)提供贷款或承担其他义务换取贸易垄断权。拥有特许贸易公司的股票也被看作一种特权,因此,这种公司还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特许贸易公司的直接衍生物是“特许专营公司”(franchised corporations)。这些公司与特许贸易公司的经营方向不同,但组织形式类似,也是以政府(或皇家)的权力为基础。在贸易领域外,金融保险业也相继成立各种公司。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它拥有120万英镑的资本,政府从它那里获得贷款,并将相当于这笔贷款的银行券的发行权授予英格兰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吸收社会资本。截至184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设有115家股份银行。保险公司也有丰厚利润,股票发行数量增长迅速。1720年2月至5月,保险公司的股票价格竟增长5倍之多。借鉴英国经验,后起资本主义国家一开始就瞄准银行作为股份公司的重点。美国的股份公司首先是在银行业中产生的,日本的股份公司也首先产生于金融业。
流通与交通密不可分,商品流通的发展必然要求交通状况与之相适应。提高内陆运输效率的需要促使英国1660—1730年内河航行条件的改善。然而,真正的“运河热”是从1730年以后开始的,1730—1790年是运河热的极盛时期,其间运河总长度增长至原来的一倍,达到2 200英里。
1791—1794年,运河热进入新阶段,其间共通过了运河法和其他航运法81项。由于修筑运河耗资巨大,便于集资的运河公司应运而生。19世纪上半期,欧美各国又掀起“铁路热”,其广度和规模大大超过了“运河热”。英国于1824年设立234家大公司,其中主要是铁路公司和汽船公司。1825年,英国第一条铁路,即斯托克顿至达灵顿的铁路建成通车。1834—1836年,在新成立的300家公司中,居于首位的仍然是铁路公司。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公司已经摆脱萌芽状态,在许多国家和部门出现。它虽然还很幼小,但毕竟已经成形;当然,同现代公司相比还不够成熟。概括起来,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公司具有如下特点:(1)公司的经营主要是为了获得利润,而不是为政府筹集资金;(2)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有所扩大,不仅涉及“包税”
和“贸易”,而且扩大到银行业和交通运输业;(3)公司已经从合伙企业中分离出来,所有公司都已采用合股或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根据出资比例分配利润;(4)相当数量的公司都是临时性的,它们的生存时间以若干次航行为限,或以修一条铁路(运河)为限;(5)公司制度还不完善,公司法尚未形成,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也不存在。
随着人类社会经历四次工业革命,公司形态经历了从大型企业、垄断组织、现代公司到平台企业的发展过程。18世纪末,英国在纺织生产和蒸汽动力方面的发明推动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爆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769年理查德·阿克莱特(Richard Arkwright)的水力纺纱机和詹姆斯·瓦特(James Watt)改进的蒸汽机。这些发明催生了以城市工厂为基础的工业体系,特别是纺织业的爆发式发展使得英国到19世纪50年代成为“世界工厂”。在那时,英国的工厂贡献了全世界大约三分之二的“新技术产业”的产出。
大型企业为生产提供了规模化优势,使产品生产规模扩大。在此前的手工业制造过程中,生产者依赖费力的手工操作,生产效率很低。而大型企业采用机器化生产,能够取代原有的小规模生产,大幅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量,降低了成本,使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通过规模化生产,大型企业形成了特殊的竞争优势,从而在短时间内占据市场,这为世界市场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商品交换和贸易发展。在大型企业的支持下,人类不断探索新技术,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机械化程度,从而使世界市场的面貌焕然一新。
大型企业的出现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工业革命初期,英国是领先的工业化国家。但是在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其他国家也开始崛起,大型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不断扩大。这些大型企业为全球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且在运用科技创新和先进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对经济的产业化、全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市场逐渐繁荣发展,生产和资本日益集中,公司组织日益壮大,走向成熟,到一定程度便产生了垄断组织。垄断组织是资本主义大企业之间为了独占生产和原料,控制市场和价格,攫取高额利润而联合组成的经济联盟、超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垄断组织有卡特尔(Cartel)、辛迪加(Syndicate)、托拉斯(Trust)、康采恩(Konzern)等多种形式。垄断组织在19世纪60年代前后开始出现。1873—1879年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使许多中小企业破产,垄断组织得以迅速发展起来。
19世纪下半叶,有两个因素强烈刺激了欧美各国在公司规模和数量上的急剧发展。一是科学技术新发现和新发明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电力、石油、汽车、化工等新兴工业部门开始崛起,矿业、钢铁、运输等部门日益居于统治地位。这些部门的发展要求企业具有较大规模,个别资本一般难以胜任。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满足上述部门发展要求的就是利用和发展已经出现的股份公司组织。二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后发工业国家德国,自1851年颁布《联合所有制法》之后,从自耕农到拥有贵族头衔的各个阶层纷纷组建公司。德国的公司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具有联合倾向。世界上第一个卡特尔组织——德意志钢铁联合组织就诞生于德国。截至1896年,德国的卡特尔组织已有250个。1905年,参加卡特尔的公司或企业有12 000家,控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蒸汽动力和电力。继卡特尔之后,又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公司联合组织——辛迪加。有些部门的辛迪加组织规模庞大。至于19世纪末首次出现于德国的由一个母公司、若干个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构成的康采恩组织,其规模之大更为惊人。这是一种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集团”。
美国也是后发工业国家,其股份公司的发展与德国有类似的特征,即发展迅速、扩散面广、规模巨大。美国从19世纪50年代起,股份公司开始在纺织、面粉、农机、军火等行业出现。19世纪80年代以后,股份公司在制造业也大量涌现。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除采用卡特尔、辛迪加等联合组织外,在美国还首先产生了将许多公司兼并而成的“托拉斯”组织,它很快成为美国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
随着工业生产和工业资本的集中,银行资本也呈现集中的趋势。同时,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日益融合,形成金融资本。在金融资本的基础上,又产生了金融寡头。这是一些为数不多的最大的垄断资本家,他们掌握着金融资本,控制着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从而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金融资本首先出现在工业发展迅速而工业资本又比较匮乏的美国和德国。为了攫取更高的利润,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还把大量的“剩余资本”输出到落后国家和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或放高利贷,或投资兴办各种企业。
垄断组织作为大规模社会生产的经济联合体和高度社会化的超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但没有放慢,而且更加迅速,其中垄断组织高度发展的美国和德国发展速度最快。
随着时间的流逝,以1971—1972年英特尔公司成功开发微处理器为标志,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技术时代,“芯片上的计算机”可以大批量生产。以英特尔为代表的跨国巨头,成为半导体产业的全球领先企业。集成电路(芯片)作为信息通信产业的核心投入,加速了互联网的建立,从而形成网络化的创新系统。这一时期,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的网络化成为新组织的典型特征。不同于福特模式的新管理模式逐步普及,思科等网络化系统公司作为新兴的网络化企业出现。原本的装配线和加工厂在规模与灵活性方面的不经济性被柔性制造系统、“网络化”和“规模化经济”替代,大规模定制化生产逐渐取代标准化批量生产成为主要生产方式。在组织管理上,等级制的部门化局限被系统化、网络化以及设计、生产、销售的一体化克服。随着创新资本的发展,创新组织主要采取开放、扁平化的结构,呈现网络化、系统化的趋势。整个创新系统中,遍布各国、各大洲乃至全世界的数千个中小型企业组成的网络与国际商业巨头共同发挥作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合作与交互作用的增强成为这一时期组织创新最显著的特色。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AI)、物联网(IoT)等数字技术革命的发展,人类社会迈入数智经济时代,企业组织形态与管理制度不断变革、创新,平台经济逐渐兴起,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新型组织形态开始活跃。平台核心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引领创新组织变革的方向和趋势。
数智经济时代,互联网重塑了企业边界。信息能力的提升推动了企业计划能力的增强和规模的扩大,使价值链扩张为价值网,重新定义了公司的概念和边界,形成平台生态,构成一个整体市场。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平台企业的股东获取了所有收益,而这些收益与使用产品和提供内容的用户无关。这种经济模式的本质是,互联网公司的股东利用网络效应建立竞争壁垒,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资产,而大多数用户无法以个体方式将人力资本、信用、数据等转化为资本,因而无法获得公司所有权层面的利益。可见,与平台产生紧密联系的用户、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是平台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而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导致他们无法分享平台经济发展的红利。加之传统股份公司“股东利益至上”的制度理念,使广大公众几乎与平台企业产生的直接经济利益绝缘,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偏离了早期互联网开放、自由、协作、分享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