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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应急预案衔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PO1lZ4cnlaJB0X93FwdviCHtP43IOG+B4DYY9nqbgm6ImOumDTWO1NJ/LlHL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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