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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PO1lZ4cnlaJB0X93FwdviCHtP43IOG+B4DYY9nqbgm6ImOumDTWO1NJ/LlHL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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