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PO1lZ4cnlaJB0X93FwdviCHtP43IOG+B4DYY9nqbgm6ImOumDTWO1NJ/LlHL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