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 和程序中止 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O1lZ4cnlaJB0X93FwdviCHtP43IOG+B4DYY9nqbgm6ImOumDTWO1NJ/LlHL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