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6009bo5PtvFb72rm3yRZcxalazoKKDrLVsvTpynF79U3N/+B8m3iomKgh2reAgj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