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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处分的要求】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要求的规定。

本条指出了处分工作的“二十四字”方针,具体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本条是对《条例》第四条的补充,需要各单位逐步建立相应的配套细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直接涉及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管理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waR7u0uOBRJDADPoW+efxogkoAGh5VIjhJ+yv4/cyHF0dw430ATq9pFogganr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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