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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后果】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受到处分的后果的规定。

对于本条,在实务工作中需注意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政务处分后果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的处分后果根据受到处分的不同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所有处分的处分期内,均不得有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级的晋升;二是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第一点的基础上,还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三是受到撤职处分,须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四是被开除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般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当其受到开除处分而不再任职后,其劳动合同也应解除。因劳动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本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因此从程序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履行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程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关人员被开除后亦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

【相关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年10月26日)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警示案例】

某集团有限公司G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经查,张某某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违反组织纪律,个人擅自决定向特定关系人提供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费率向特定关系人提供散粮车服务、将商品房销售代理权交由特定关系人承揽等重大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对名下房产情况隐瞒不报。违反廉洁纪律,个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非法获利,搞“靠粮吃粮”;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属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借机敛财;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公款接待、赠送礼品;长期无偿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高档豪华轿车;无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宾馆住宿服务。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任职企业投资房地产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承发包。在提供资金支持、工程项目承揽、粮食收储业务等方面接受特定关系人的请托,为本人和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犯罪。张某某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2022年4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某集团公司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西省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8/LoPKEoHJaAg4frujggbx0V5CGQsxDRzhiLl4qxB42es+GK6A122/PcpG+zKx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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