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的精神保持一致,同时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增加了一项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即第七项“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这是考虑到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现实情况,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意味着若存在相应情形,处分决定机关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此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衡量,在从轻或者减轻之间进行判断,作出适当的处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了从轻给予处分以及减轻给予处分的含义。《条例》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对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幅度,每个处分幅度内又包含轻重不同的处分。从轻处分,即在其违法行为对应情节的处分幅度内选取较轻的处分。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而是在适用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即可。而减轻处分,则是在其违法行为对应情节的处分幅度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幅度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