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债务风险化解一直以来都颇受市场关注,上市公司重整作为上市公司风险依法化解的有效路径,与非上市公司重整相较而言,存在诸多特点,包括同时受到司法重整与证券监管的双线规制、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重整事项相对复杂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至今,上市公司重整在法律政策层面通过制度设计得以逐步完善,加之目前一百余家上市公司重整带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各地更多具体规则出台、监管意见导向,促进和规范了上市公司重整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则及实践发展,上市公司重整可以大致分为市场初步尝试反哺规则完善阶段、制度逐渐构建与实践共进阶段、规则更加细化实践蓬勃发展阶段3个阶段。
其中,第一个阶段为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出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施行后,这个阶段的上市公司重整在摸索中快速成长,出现了如河北宝硕、沧化股份、天发石油、北生药业等诸多上市公司重整案。北生药业首次在其重整计划中引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模式,截至目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仍然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重要方式。前述案件的实践对于后续其他重整案件的办理乃至规则的完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个阶段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出台至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出台《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规定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出了更多细化规定。此阶段上市公司重整的监管和指引规则逐步完善,与上市公司的实践相辅相成。
第三个阶段为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至今。此阶段不仅国家立法层面规则被进一步细化、更新,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各类地方性规则,明确上市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重整的实践也在规则的指引下蓬勃发展。
本书将具体针对这三个阶段中规则出台和实践发展情况介绍上市公司重整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