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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农运动中的行政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一节 工农运动中产生的行政机构

一、省港罢工委员会的行政组织

1926年3月《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港工人因反对帝国主义而罢工,特组织省港罢工委员会,以掌理省港罢工一切事宜。”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下,设立干事局,分部办事。干事局设干事局长一人。其下分设七部,办理一切有关事务,即文书部、招待部、宣传部、庶务部、交通部、游艺部、交际部。

在省港罢工委员会指挥下,得设立各种特设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

1.财政委员会:负募捐、保管、支配之责,下设会计部,掌理出纳、司账等事。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推举5人组成(省1人,港4人),委员长由委员互选(苏兆征兼任)。(1926年3月8日公布《财政委员会组织法》14条)

2.法制委员会:负责草拟各机关组织法规,送交工人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如发现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之法规有被背弃者,得向工人代表大会进行弹劾。法制委员会由11人组成(省4人,港7人)。(1926年3月6日公布《法制局组织法》10条)

3.纠察队委员会:纠察队的任务是,维持秩序,截留粮食,严拿走狗,拘捕工贼,查缉仇货,封锁香港、澳门及沙面之交通。纠察队委员会由7人组成,有指挥与改编纠察队之全权。下设大队、支队、小队和班。另设有水陆侦查队和纠察队驻各地办事处。纠察队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军务处、训育处、军需处、军法处、调查处六处。(1926年3月9日公布《纠察队委员会组织法》13条和《纠察队组织法》5章19条,3月10日公布《纠察委员会各地办事处组织法》8条,3月17日公布《水陆侦查队暂行规则》14条)

4.保管拍卖处:为保管省港罢工委员会所辖各机关在各处执获解来之船只货物等,如经判决充公者负责当众投标拍卖。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1926年3月30日公布《保管拍卖处组织法》13条)

5.筑路委员会:管理罢工期内一切筑路事宜。设正副委员长各1人,其下分科办事。(1926年3月17日公布《筑路委员会组织法》11条)

6.骑船队:骑船队奉省港罢工委员会命令,随时派员往各船监视其行动。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1926年4月7日公布《骑船队组织法》8条)

此外,省港罢工委员会还联合广东四商会,共同组成“广东工商审查仇货委员会”和“工商检验货物处”。前者负责对违反“善后条例”者的审查处理,后者负责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放行。(1925年10月20日公布《广东工商审查仇货委员会章程》12条,1926年1月20日公布《工商检验货物处章程》9条)

上述各行政组织的建立,对贯彻执行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命令,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委员会的行政各部委

农民协会在执行委员会下设立各行政机构。其具体组织情况,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省县区乡各级,不尽相同。1923年1月海丰总农会设有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宣传部、仲裁部、交际部、卫生部、文牍部和庶务部等。1926年5月《广东省农民协会修正章程》规定乡农民协会,得组织军事部、农业改良部、雇农部、佃农部、手工业部、妇女部、青年农民部、教育部和合作部。

1926年12月湖南省《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规定:在高级乡村自治机关之下,得设立民食、财政、教育、农事、交通、水利、森林、自卫、救济、公断、调查等各种委员会。低级机关则斟酌地方需要,决定其行政组织。1927年2月湖北省《乡政问题决议案》规定各级自治机关的行政委员会与湖南省基本相同,另有专管堤工和卫生两种事业的委员会。

三、上海临时市政府的行政机构

依照1927年3月《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临时市政府内设置财政、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土地、司法、劳动八局。各局长必须由市政府执行委员担任。

第二节 干部监督管理和财政审计制度

一、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干部管理制度

省港罢工委员会成立后,为使所属各行政机构有法可依,各级干部有所遵循,在各机关组织法中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廉洁公正的严格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领导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最早法规。

1926年3月5日《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于执行职务,应一律秉公,以身作则。无论各部何种机关有舞弊受贿等情,应依合法手续,严厉取缔,施以相当应得之罪,无得庇护。”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委员“如有违法行动被人告发,或为法制局弹劾于工人代表大会及各机关,一经查确,应罪加一等”。同年3月《水陆侦查队暂行规则》规定:“本队员须慎诚将事,操守廉正。”“本队员务须遵守纪律,不得借事骚扰及诬捏行为。”“如有违犯上项各条者,除取消名籍外,仍须分别轻重查办。”“各队员如有违犯规则畏罪而逃者,除通令缉究外,仍须追究保证人。”同年3月《纠察队纪律》更有详尽的规定:(1)“纠察队委员如有失职及违法情事,得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或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科以应得之惩罚。”而且还规定对于纠察队委员会“委员之受惩罚,应比委员会下之各级队部职员之惩罚加重一等”。(2)“各大、支、小队、班长等该管所有犯一二等罪者,该管长员若串同犯法,罪加一等;若实不知情,乃管理无方,疏于防范,应记过一次;如记过三次以上者,应由本委员会公议处罚。”(3)对队员和职员的惩罚分为四等,除一、二等须判刑者外,凡失职违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申斥、记过、记大过、取消名籍(撤差)、改组或解散该级机构等。(4)为便于群众对违法乱纪者进行检举揭发,总部设有“广益”“告密”两箱,如有何项意见,可投入广益箱;如得知某人有舞弊之真确证据,可投入告密箱。

综上所述,可见自革命一开始,就对各级干部和所有成员提出严格的革命纪律,特别是对各级负责人,更强调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如有违犯,不仅不能享有任何减免处罚的特权,而且要加重处罚。正如当时省港罢工委员会干事局总干事李森所说的:“各部机关有不好的,则令改组,无需要的,则令取消。职员中有不守法律奉公的,革职查办,以儆效尤;轻者记以大过,以示惩戒。这种大公无私的精神,与一般赂贿公行的资产阶级的国会那(哪)里可以同日而语。”

二、省港罢工委员会的财政审计制度

财政审计制度,是对行政干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财政审计制度,发端于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审计局。1926年3月29日《审计局组织法》规定:审计局直属于省港罢工委员会,“有审计自省港罢工委员会以下各机关所有经常费用之审计权”。审计局设有委员11人,由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出。推举正副局长各1人,另设有预算、决算、调查、核算各员。该组织法还规定:“审计局如审计出各机关之进支数目及购办物件有舞弊事情,应即据实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查办之。”审计局须每日一次将已审计之数目单据,汇表呈报省港罢工委员会。

同年3月8日《财政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省港罢工委员会各部门领取经常费,必须列明预算交审计局审核后,转财政委员会照准执行。如特别费用,除送审计局审核后转财政委员会照准,仍须呈交省港罢工委员会批准,始行执行。”

同年3月30日《保管拍卖处组织法》也规定相应的审计监督制度。(1)如各方解来本处保管之船只货物等,经省港罢工委员会发交会审处判决充公时,得分别种类,订定底价,当众投标,举行公开拍卖。(2)如充公之船只货物价值50元以上者,应由审计局会同订定底价;如价值50元以下者,由保管拍卖处自定。(3)保管拍卖处应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指定各工会轮值(每日派出4个工会,每工会1人),会同监视一切事宜。倘有违法,得向罢工委员会报告查办。(4)保管拍卖处每星期应将来往账目,送交审计局核算有无错漏。

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审计局是中国工人阶级建立的最早的审计机构。当时省港罢工委员会所经办的大量财物之所以有条不紊,除了实行财政公开之外,审计制度的建立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上海临时市政府的监察制度

上海临时市政府所属各机构,除了接受市民代表会议自上而下和由选民自下而上的监督之外,还确定建立监察制度。根据1927年3月《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由市民代表会议选出监察委员七人,监察市内贪官污吏,搜集证据,控告于市民代表会议。”这是文献资料可见的规定人民监察制度最早的法规。 TVGEjUZZ1hAuj0sSDmj0V31mS0VOkysy5CPgAX6rE6Q7JPSw/UiMJXa+D4L1TO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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