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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农运动中产生的革命政权组织

第一节 省港大罢工中建立的革命政权

一、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建立及其性质和任务

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革命形势逐渐高涨起来。

1925年“五卅”运动爆发后,香港工人为了支援上海工人的反帝爱国斗争,争取民主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举行了20多万人的反帝大罢工。罢工之后,10多万人自香港回到广州。同时广州沙面租界内的“洋务”工人也在6月21日举行罢工。6月23日香港罢工工人和广州群众举行游行示威,游行队伍经过沙面租界对岸的沙基时,遭到英国军警开枪射击及英法军舰的炮击,50多人被打死,重伤170多人,轻伤不计其数,史称“沙基惨案”。 这次震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省港大罢工”,坚持了1年4个月,从政治上、经济上给帝国主义以沉重打击,显示了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力量,促进了广东的统一和工农运动的发展,极大地巩固了广东革命根据地,为北伐战争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省港大罢工播下的革命种子,直接影响到1927年12月的广州起义。

早在香港罢工之前,邓中夏就以全国总工会代表的身份,在香港召集各工会代表联席会议,组成了以苏兆征为主席、邓中夏为副主席和总顾问的“全港工团联合会”。罢工工人回到广州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召集香港、沙面各工会代表开会,为了统一指挥,决定联合组成省港罢工委员会。其上设立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其下设立分指挥机关,香港方面为“全港工团罢工委员会”,沙面方面为“广州洋务工团罢工联合会”。7月2日召开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省港罢工委员会(7月6日正式宣告成立)。苏兆征为委员长,李森为干事局总干事,廖仲恺、邓中夏等为顾问(邓还兼任中共省港罢工委员会党组书记)。

省港罢工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省港大罢工,不是通常的向资本家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时”的经济斗争,而是“反对帝国主义为争得民族解放”的政治斗争。因此,其主要任务是采取“罢工、排货、封锁”等手段,对香港、沙面实行封锁,坚决惩办一切破坏罢工与封锁的工贼及一切反革命分子。为了坚持长期的反帝爱国斗争,必须有严密的组织领导和高度的纪律性。为此,省港罢工委员会建立了政权机关所特有的各种机构。有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惩办破坏罢工的司法机关和执行封锁、控制各海口的工人纠察队(有队员2000人,船艇10艘),有筹措罢工经费的财政委员会,还有管理罢工工人食宿的组织,以及劳动学院和工人医院等附属机构。可见,省港罢工委员会不是单纯领导罢工的临时性的群众组织,而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政权性能的革命组织,行使了政权机关的许多重要职能。正如邓中夏所说:“这个罢工委员会,按其实际,实不啻一个政府,它有绝对权力,可以处置一切与罢工相关之事,广东政府不得过问。” 邓中夏在总结省港罢工的意义时指出:“它的意义的确超过‘罢工’以上。很明显的这个罢工在中国大革命的广东时代,无疑的起了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省港罢工委员会本身的确有独立的政权性质(香港帝国主义所骂的‘第二政府’),它当时在南中国的确成了各社会民众团体的总领袖,它在广东的地位的确有举足轻重之势,它的影响的确是巨大无比。” 又说,“省港罢工委员会俨然有一个小小工人政府的规模”,“是将来中国工人政府之先声”,是“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学习”

二、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省港罢工委员会

省港罢工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关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法规,有1925年7月23日《省港罢工委员会章程》(6章18条),8月20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会议规则》(13条),1926年3月5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6条)和《省港罢工委员会组织法》(17条)。最初规定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为最高议事机关,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指挥机关,“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惟在紧急时亦得便宜从事,以免坐失时机”。1926年规定:“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除重要事项须征求工人代表大会同意外,得执行一切事宜。省港罢工委员会由委员13人组成(中华全国总工会2人,全港工团罢工委员会推举7人,广州洋务工团罢工联合会推举4人)。由委员会推选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2人。下设干事局和各部局处会等行政机构。以下重点分析一下有关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规定。

(一)组织与选举

1925年《省港罢工委员会章程》规定,每百人得选出代表1人。1926年《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针对当时在广州的罢工工人共有3万多人,改为每50人选出一个代表。凡罢工工人无论有工会组织或无工会组织,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0人以上者递加,其不满50人之工会,也得选出一个代表。未加入工会之罢工工人,经省港罢工委员会批准,也可酌量派出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最后组成由800名代表参加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规定代表受全体工友举托,应根据公意秉公发言。工人代表如有违法行为者,应由该工会撤换,并由代表大会议决处置。1926年6月工人代表大会确定实行代表不得兼职的原则。议决案规定:“本会为罢工最高议事机关,职责极重,若各代表仍兼任各部职员,诚恐有所偏忌,转滋流弊,亟应再行申禁。倘各代表尚有兼职者,应即辞去,以符原案,而昭隆重。”

(二)会议规则

根据1925年8月《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的规定:(1)每次会议推举临时主席5人,组成主席团。凡出席代表必有各该工会正式证书,并经审查合格发给出席证者,才有表决权。凡有过半数代表的出席,即为正式会议。每一代表有一表决权。(2)凡临时提案,须有1人以上之附议,方得成立议案,由宣布员交会议讨论。各种议案,经出席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议决案。(3)讨论议案时,每个代表发言以3次为限(第一次20分钟,以后各次减半)。代表发言须起立。如有两人同时发言,由宣布员临时指定发言之先后。会场秩序由主席和宣布员维持。如有扰乱会场者,由主席先派人扶出会场,再提交会议处置。(4)表决方法,以举手或起立或投票解决,由宣布员酌定(后改为以举手表决,必要时得临时另定),以多数为通过。表决议案,如赞否人数相等时,则取决于主席。(5)会议各代表非有要故,不得离席,如离席时须经主席特许。散会时须经宣布员宣布散会,方得离席。(6)会议制度,开始固定每星期二、四、六开会。后期规定每星期开会若干次(1次或2次不等)。(7)代表大会开会时,省港罢工委员会各部机关得派员出席,以备随时报告各种事项。代表大会开会时,凡省港罢工工人得赴会旁听。(8)工人代表散会后,应将会议经过情形向各该工会工友宣布。

(三)职权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其主要职权是:(1)立法权。有权决定与罢工有关的各种决议和法令,交省港罢工委员会执行,并有权听取执行委员的工作报告。省港罢工委员会专门设有法制局,拟制法规条令草案,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并监督法令的实施。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在立法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由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从时间上看,主要分为两批,第一批在1925年7月至12月,约有20件。第二批在1926年3月至4月,约有16件。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各机关的组织法(上至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下至各局处委员会的组织法),另有维护法纪的《纠察队纪律》和具有刑法性质的《会审处办案条例》。此外,还有1925年10月2日第30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带有纲领性的文献,即《香港罢工工人恢复工作条件》(15条)和《广州及沙面罢工工人恢复工作条件》(9条),作为同香港沙面当局进行交涉的斗争纲领。(2)选举罢免权。依照组织法,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有权对省港罢工委员会以下各部会处主要职员进行选举或指派。各机关职员遇有违法渎职行为时,除由法制局向代表大会提出弹劾外,也可接受其他各方面的报告,一律秉公罢免或撤换。(3)接受群众申诉。组织法规定工人代表大会应接受各工友及各方面之报告,如有请求处理者,应秉公处理。(4)死刑复核权。1926年修正《纠察队纪律》重申:纠察队员犯有严重罪行,须处以枪毙者,“须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方能执行”。

自1925年6月26日召开第一次工人代表大会,至1926年10月30日,共召开工人代表大会178次。据1926年3月31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第一百次会议时统计,共通过决议案285项(省港罢工委员会的决议,不包括在内),其分类情况如下:

内部组织方面:(1)制定或修改组织法及章程14案;(2)选举或指派各机关职员17案;(3)添设、改组或撤销机关15案。

封锁政策及经济独立运动方面:(1)断绝港澳交通9案;(2)仇货充公或处罚15案;(3)工商联合15案;(4)黄埔开埠及筑路2案。

同广州国民政府合作肃清反革命方面:(1)援助廖仲恺6案;(2)援助东征与南征3案。

援助各地革命运动方面:(1)援助上海罢工6案;(2)响应北京各地运动9案;(3)援助广东工农运动2案。

国际联合方面:(1)与苏俄联合4案;(2)与英国工人联合2案;(3)与日本工人联合2案。

整饬纪律方面:(1)撤革职员查办或惩戒舞弊者46案;(2)规定职责及防范舞弊3l案;(3)镇压反动活动3案。

其他方面:(1)准备解决罢工6案;(2)改良工友生活22案;(3)排解工会之争7案;(4)抚恤死难工友6案;(5)杂案43案。

三、省港罢工委员会在政权组织制度上的主要建树和经验

(一)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制定必需的革命法规

邓中夏在总结省港罢工委员会的经验时指出:“我们的组织如此完备,差不多同政府一样组织,实真像一个工人政府的雏形。这点是很重要的,假使不然,罢工早失败了。所以我们组织完备严密,能团结工友作长期奋斗。” 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又是同法制建设密切结合的。凡是决定成立一个机构,就制定一个组织法,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所以,基本上做到“令出法随”,“有法可依”。正如法制局在1926年3月3日在《工人之路》上所发表的《法制录·弁言》中强调的:“盖招聚数十万失业之群众,而与凶强之帝国主义者抗衡,作长期之奋斗,内谋衣食居处之维持,外图联群御侮之运动,非有完备组织,未足以收成效。故省港罢工委员会中,机关普设,法制局特其一焉。原夫法者治之具,……吾人办事,岂无所循?斯局之设,所以订立规章,申明纪律,科惩罪恶,嘉奖劳勋,庶令功过有彰,法程无越,遂得露布天下,使知吾辈工友此次运动,组织之密,秩序之严,必慕而敬爱,喜而援助。”

(二)充分发挥最高权力机关工人代表大会的权威

邓中夏在总结省港罢工的历史经验时,高度评价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制度的积极作用。他说:“我们须特别指出的,是这次罢工,这个八百余人的代表大会的确起了不可思议的伟大作用。罢工策略经过集体的讨论,因而取得一致的团结。罢工内部许多纠纷,都依靠代表大会的威权予以解决。黄色领袖以及一切反动分子之阴谋企图,都受到代表大会的严厉制裁。工人群众的一切意志,都经过代表带到代表大会。罢工消息又经过代表带入工人群众。罢工委员会的会务及财政,皆经常在代表大会报告,以致外面一切谣言都失其效用。罢工各机关重要职员,都经过代表大会选举,不称职时又经过代表大会随时撤职,因此罢工各机关不致腐化。真的,代表大会奠定了此次罢工。这个经验我们是在这次罢工中第一次取得的。” 这一结论是完全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三)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正确原则

省港大罢工中,在组织制度上创立了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邓中夏在总结这一经验时指出:“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一方面表现有真实意义的‘普遍民主主义’的精神,一方面又有他(它)‘民主集中’的特性。何谓‘民主集中’?就是说:代表是由工人自己选举出来,他们就信托代表大会能够依据他们公共的意思和利益,决议各项问题,决议之后,大家就绝对遵守,不得违背,所以代表大会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又由代表大会产生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关,负对内对外指挥的责任。……依据代表大会原则上之决定,分别用具体的方法见诸实行,在其不违背代表大会表决的条件之下,代表大会赋予‘便宜从事’的权力。于是乎‘民主集中’的特性,就这样的(地)充分实现了。”

省港大罢工中创建的这些可贵经验,对后来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并为中共中央所肯定。例如,1947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工委关于政权制度及城市工作给东北局的指示》指出:“在一切群众业已充分发动的乡村和城市,由下而上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并使之成为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并须经常开会,由各级代表会的主席团自行召集,由各级政府向代表会作报告并提出各种议案,使代表会真正成为解决各种重要问题的权力机关(例大革命时的省港罢工工人代表会),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政府委员会及代表会有权改变下级代表会的决议及解散下级代表会重新选举召集之。”

第二节 农民运动中建立的革命政权

列宁说:“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马克思经典作家早已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握取现成的国家机器,必须彻底打碎它。但是,在中国如何打碎反动国家机器,如何创建革命政权,当时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农民运动自从兴起之后,在摧毁反动政权建立革命政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创造精神,这便为研究我国的政权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彭湃在1926年出版的《海丰农民运动》一书中指出,农民运动的最大成就,就是“乡村的政治权力,已由绅士土豪之手,而移至农会”。1926年9月1日,毛泽东在为《农民问题丛刊》所写的序《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中也指出:“中国农民运动的性质……乃政治争斗、经济争斗这两者汇合在一起的一种阶级争斗的运动。内中表现得最突出的尤在政治争斗这一点。这一点与都市工人运动的性质颇有点不同。都市工人阶级目前所争,政治上只是求得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尚不欲即时破坏资产阶级之政治地位。乡村的农民,则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以来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这个地主政权即军阀政权的真正基础),非推翻这个压榨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这是现时中国农民运动的一个最大的特色。” 1926年11月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对于农民运动中的政权问题,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应该支持消灭农村土豪和官僚专权的要求,支持用执行革命政府法令并保护基本农民群众利益的革命政权的基层机关代替旧的半封建官僚制度,并应协助农民建立县政权机关。” 毛泽东在1927年3月《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总结了农民群众的实践经验,提出“打倒土豪劣绅,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战斗口号,这便为创建农村革命政权指明了正确方向。在农民运动高涨地区,“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发号施令,指挥一切”,而且达到“飞灵” 的程度。这就是农民运动前后农村重大变化的主要标志。

一、农民协会是农村政权的雏形

农民协会,完全不同于旧式的民间秘密团体(那种原始的落后的“会党”式的民间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已失去存在的价值),更不同于地主阶级操纵的旧“农会”。农民运动中建立的农民协会,一方面是农民的群众组织,同时又是当时的基层革命政权。正如1927年6月6日《中央通告农字第七号——纠正农民无组织行动》所指出的:农协并非共产党,实际上是农民政权之雏形。

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最早的农民协会,是1921年9月在浙江省萧山县成立的衙前农民协会。同年9月27日通过的《衙前农民协会章程》 宣布“本会与田主地主立于对抗地位”,规定“凡本村亲自下气力耕种土地的,都得加入本会,为本会会员”。农民协会的组织,是由会员大会选举6名委员,由委员互选议事委员3人,执行委员3人。任期1年。议事委员,议决关于大会所交议及会员3人以上所提议的事件。凡有益于本会事项,议事委员有考察提议的责任。执行委员,执行由大会及议事会议决事件,并联络别村的农民团体。两村以上成立农民协会,得组织农民协会联合会。凡是关于两村以上的农民利害关系发生时,随时可由联合会协议解决。

第一次国共合作实现后,孙中山根据扶助农工政策的精神,于1924年6月24日批准公布了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制定的《农民协会章程》,共15章83条。分别就农民协会的组织手续,会员条件和权利义务,全国、省、县、区、乡各级农民协会的组织、职权和任期,以及纪律与经费等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依照这一章程,各级农民协会在国民政府管辖地区取得了合法地位,因而推动了农民运动的发展。

1925年10月10日通过的《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告农民书》规定:“农会会员以年满十六岁之佃农、雇农、自耕农及农村中手工业者体力劳动者为限。”农民协会分为村、乡(区)、县、省各级。根据上述原则,1926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广东省农民协会修正章程》13章56条,规定:

1.农民协会本解放劳动者之意旨,集合广东受压迫之贫苦农民组织之。其目的在谋农民之自卫,并实行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

2.会员条件:凡居住广东之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之体力劳动者,不分男女,年满16岁,履行入会手续,皆得为会员。但下列条款之一者拒绝入会:(1)有田地百亩以上者;(2)以重利剥削农民者;(3)与农民处于利益相冲突之地位者;(4)为宗教宣传职业者(神甫、僧巫等);(5)受外国帝国主义操纵者;(6)吸食鸦片及嗜赌者。

3.组织体系:以乡农民协会为基本组织,上设区、县、省农民协会。以乡会员大会和区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为各该级农民协会的权力机关。选出各级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执行日常会务。下设各种工作部门。

据1927年6月的统计,全国已有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南五省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县农民协会共201个,区农民协会1103个,乡农民协会16144个,村农民协会4011个。

从当时的农村政权建设的实际情况看,省县农民协会的代表参加了省县政府的创建工作。乡和区的农民协会,成为实际上的基层地方政权机关。从农村中基层政权的阶级性质考察,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贫雇农为骨干,联合中农以及农村各革命阶层(包括手工业者、小商贩、革命知识分子及其他赞成农民运动者),对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

二、农民代表大会是农民运动的最高权力机关

在农民运动中,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在政权建设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省级农民代表大会,作用尤为突出。每年开会一次,其主要职权是:听取省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省农民运动的方针政策,选举执行委员。当时广东省召开过两次全省代表大会,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等省各召开过一次,通过了许多重要决议案。如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是于1926年12月1日在长沙召开的。出席大会的代表来自52县两个特别区共170人。大会通过了宣言和“铲除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决议案”“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以及自卫武装、地租、雇工、司法问题等40个决议案。选举产生了湖南省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柳直荀任省农民协会秘书长(以后代理委员长)。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是在1927年2月召开的。通过了“惩办土豪劣绅决议草案”、“严禁烟赌决议草案”和“取缔高利贷草案”等20多个议案。选举方志敏为省农民协会常委兼秘书长。这些决议案成为推动和指导农民运动的法律根据和斗争武器。因此,各省农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发挥了临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江西省第一次全国农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0条)和会议规则(16条),是在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的基础上又有新的补充和发展。两个法规的主要内容是:(1)本代表大会由各县的出席代表组成。各代表须持有县农民协会或县农民协会筹备处或各路办事处的证明,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发给出席证者,方有表决权。(2)由代表大会推举5人组织主席团。设立秘书处,秉承主席团办理一切会务。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和编辑股、速记股、文书股、会计股、庶务股、招待股、游艺股。(3)主席团下还设有各种委员会,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宣言起草委员会、决议起草委员会、预算决算审查委员会。以上机构的人选,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招待股干事,由省农协筹委会推定人员担任外,其余概由本大会推举。(4)代表大会凡有过半数代表出席则为正式会议。每一代表有一表决权。表决议案如赞否人数相等时,则取决于主席。各种议案如有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即为决议案。凡临时议案,须有3人以上附议,方得成立,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讨论。(5)讨论某一议案,每一代表发言以3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十分钟。代表发言须起立报告,如有两人同时发言,由主席定其先后。(6)会场秩序由主席维持。开会时各代表非有要故不得离席,如离席时须经主席特准。如不请假继续3次缺席者,停止其代表资格。大会允许旁听,须得各级农民协会或社会团体的介绍,必须遵守会场规则,不得有妨碍会议的举动,否则主席团得令其退席。

三、乡村自治委员会是实现县民会议、省民会议的基础

农民运动深入之后,在农民协会的基础上,由农民协会邀请其他革命民众团体,筹建“乡村自治委员会”,这是农村政权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是基层政权的另一种组织形式。毛泽东在1927年2月6日就视察湖南农民运动给中央的报告中,强调乡村自治的重要性。他说:“湘中湘南各县多数经过了一个烈风暴雨的农村革命时期”,“应立即实现民主的乡村自治制度”,“建立农村联合战线,以免去农民孤立的危险;农村中武装、民食、教育、建设、仲裁等问题也才有最后的着落;目前湖南的政治问题,莫急于完成乡村自治这一点,省民会议、县民会议非在完成村自治之后决无可言”。 根据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的规定,“为保障民主运动的胜利,必须发展革命的民权,建设民主的自治。此种民主自治,属于乡村一般民众,封建余孽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当然不许其参与”。“其使命在集合乡村各种民众势力,树立民主革命的真实基础,实现乡民之要求,发展农村之经济。”可见,这种乡村自治的性质,正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所说的“新的乡村自治机关——农民政权的乡村自治机关”。乡村自治,一般分为乡、区两级。乡民全体大会、区代表会议(或区民会议)是乡、区自治的权力机关。其执行机关为乡务委员会和区务委员会。委员由各该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

乡村自治的发展趋势是召开县民会议和省民会议,实行县长、省长民选。1926年7月12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五次)就提出:“实行省长民选、县长民选,实行由省到乡村的地方自治平民政权,肃清贪官污吏。”1926年10月2日《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县政府改委员制,由人民选举。”根据上述精神,湖南各民众团体很快组织了“省民会议筹备处”,并草拟了《湖南省民会议大纲》和《湖南省民会议组织法》,积极筹备省民会议。当时中共湖南区委负责人李维汉在1927年4月《湖南革命的出路》一文中谈到政权建设任务时指出:“实现民众政权——乡民会议、区民会议、县民会议、市民会议、省民会议,接受政权选举各级政府,反革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后来由于第一次大革命的失败,上述县民会议、省民会议等计划没能实现。

综观上述农民运动中关于政权建设的情况,有一条重要的经验,那就是中国的政权问题,必须依靠农民才能解决。毛泽东在1926年9月《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早已指出:“陈炯明的故乡,历来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猬集的海丰县,自从有了五万户二十五万人之县农民协会,便比广东任何县都要清明——县知事不敢为恶,征收官吏不敢额外刮钱,全县没有土匪,土豪劣绅鱼肉人民的事几乎绝迹。” 之后毛泽东又在1927年3月《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加以重申,并得出以下重要结论:“县政治必须农民起来才能澄清,广东的海丰已经有了证明。这回在湖南,尤其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从而说明,我国的政权问题,实质上就是授权给农民的问题,因为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阶级是中国革命的基本力量。所以,解放农民阶级,就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内容。以无产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是决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的最基本的因素。对于这个问题,后来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更有进一步的论述。其基本结论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质上就是授权给农民”。 “建立一个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以农民解放为主要内容的新民主主义性质的” 中国。

第三节 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建立的上海临时市政府

一、上海临时市政府的筹备和建立

上海市革命政权,是随着三次工人武装起义的进程逐步建立起来的。大体上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早在1926年准备第一次武装起义时,就提出政权问题。1926年9月6日《中共上海区委告上海市民书——上海市民的出路》提出:“租界内的居民应一律有平等的参加市政权”,“南北市的市政应由民选的自治机关管理”。 同年10月19日《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政治宣传大纲》提出“上海市政归上海市民”的口号。10月20日《中共上海区委告上海市民书》号召“推翻一切军阀政权,建立市民政权”,“召集市民会议”。

1926年10月24日凌晨,上海工人在中共上海区委领导下举行第一次武装起义。由于起义是在准备工作很不充分、时机极不成熟、大部分工人并没有组织起来的情况下仓促发动的,所以很快遭到失败。 第一次武装起义失败后,市政府的筹建工作进入第二阶段。同年11月28日,上海总工会联合商学各界,冲破反动军阀的戒严令,召开了5万人的市民大会,要求上海实行自治。12月6日将“五卅”时期成立的“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改称“上海特别市市民大会”,以筹建组织市政府事宜。1927年2月19日第二次武装起义开始,2月20日《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为总同盟罢工告上海市民书》提出:“由上海市临时革命政府召集市民代表大会,成立正式上海市民政府,直辖于国民政府。”并确定市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其选举原则,还提出12项政纲。2月22日《中共上海区委为宣布市民临时革命委员会成立及动员暴动的特别紧急通告》宣布“上海市民临时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由汪寿华、罗亦农等11人组成。这一革命委员会也就是未来的市政府。第二次武装起义失败后,2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为上海总同盟罢工告民众书》除提出“为准备更大的争斗而复工”的决定外,还提出:“由市民公会召集全上海市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归市民代表大会,实现国民政府之北伐目的——市民会议的政权!”

第三阶段自1927年3月初开始。3月7日上海各民众团体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民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会后,根据这一组织法的规定,各工会和各民众团体陆续选出市、区两级代表会议的代表。3月12日召开上海市临时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200多人。通过《第一次市民代表会议宣言》和关于起草《上海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的四项原则。大会选举罗亦农、汪寿华等31人为执行委员。3月14日执行委员举行第一次会议,推举汪寿华、林钧等5人为常务委员,研究工作分工和起草各种文告。3月20日晚,北伐革命军先头部队到达上海近郊新龙华,中共江浙区委于21日晨发出举行第三次武装起义的指令,以工人武装纠察队为先锋,在广大人民的支援下,经过两天一夜的血战,从反动军阀手中解放了中国最大城市上海市,从而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即城市的武装起义必须与城外的武装部队里应外合,才能取得胜利。后来中共中央吸取了这一经验,在1944年6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工作的指示》中指出:“由于中国特殊条件,城市武装起义常常只有在响应城外进攻军队的条件下,即在里应外合条件下,才有胜利可能(例如一九二七年上海起义)。”

起义胜利后,于22日召开第二次市民代表会议,选出19名市政府委员,组成“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23日市政府委员会开会,决定发布复工令,接受上海总工会提出的《关于政治经济总要求》作为市政府的施政纲领。3月26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上,通过《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3月25日武汉国民党政治委员会批准成立上海市政府,并由武汉国民政府加以委任。3月29日上海市政府委员举行就职典礼。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成立,得到上海工人阶级和各界人民的热烈欢迎,认为“这是中国民众以自己的力量奋斗而得来的结果。这是中国民众破天荒的创造”。

二、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政权性质

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政权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一切被压迫的市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及一切反革命分子的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是上海临时市政府的领导阶级和骨干力量。赵世炎当时曾明确指出:“在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中的革命,在被帝国主义与军阀统治下的上海市民革命,没有工人的战斗,即没有市民的战斗;没有工人的革命,即没有市民的革命;没有工人的政权,即没有市民的政权。”但是,这是不是要在上海建立单纯的“工人政府”呢?赵世炎接着说:“上海工人现在的目的,并不是工人政府,而是市民政府——民主主义的市民政府。”即工人阶级“领导一切被压迫的市民,建立市民的民主主义政权”。 由全市工农商学各界和各职业团体公推代表组成市民代表会议,选举市政府,执行全市市民的意旨。“凡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工贼、军阀、洋奴、土贩以及曾效忠帝国主义者,与一切反革命分子,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正如市政府委员宣誓词所说:“誓死反对帝国主义,收回租界,铲除劣绅土豪贪官污吏等封建残余势力,实现民主政治,绝不妥协。余等誓不贪污,任用私人,虚糜公款,及压迫一切革命的民众。” 总之,“上海特别市市政府是上海人民的政府”。

中国共产党是临时市政府的领导核心。当时直接领导上海市的中共江浙区委(领导江苏、浙江、安徽3省和上海市),对上海市临时市政府的工作极为关注,委派党和工会中的得力干部,致力于市政府的工作(共产党员在市政府委员中占半数)。赵世炎经常对政权和法制建设给以理论上的指导。他在谈到共产党对于革命政权的领导时曾指出:“我们要参加政权,不是派个代表就完事,而是要在政治思想上拿住群众,在政府中力争民众的利益。”又说,在市政府中要组织党团,作为市政府的“后台老板”。“这个后台老板要认真工作,主张上毫不客气,做到真正工人领导政权的形式。” 这些论断,对于当时革命政权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特别是在陈独秀右倾路线统治时期,赵世炎关于加强共产党对革命政权领导作用的正确思想,更显得十分难能可贵。

三、上海临时市政府的选举制度和组织体制

根据1927年3月26日通过的《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上海市的革命政权分为市、区两级。市、区两级代表会议的代表皆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办法是:由各工厂、各手工业工会、各店员工会、各农民协会、各商会、各兵营、各学校、各自由职业团体(如新闻记者联合会、律师公会、医师公会、会计师公会、教职员联合会等)之全体群众,分别开会,直接选出区和市的代表(同时选或分开选均可)。革命政党也得选派代表参加。但有下列各项之一者,均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非中华民国国籍者;(2)曾为帝国主义或军阀效力者;(3)受国民政府刑事上之宣告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4)曾倡言反对革命者;(5)洋奴;(6)工贼;(7)土豪劣绅;(8)贪官污吏;(9)学阀;(10)土贩。凡非职业团体(如学术团体、慈善团体、教育会、宗教团体及同乡会等),不得选派代表。代表人数,由各职业机关或团体按其所属人数比例选出。区代表,每500人选出1人;市代表,每1000人选出1人;不满500(或1000)人的职业团体,亦得选出代表1人。市、区代表均任期1年,但得连选连任。代表溺职(即渎职)时,得由原选举机关或团体召开大会议决撤回,另选他人,补足其任期。

市民代表会议,为全市最高权力机关。其决议,市执行委员会须绝对执行。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执行委员会随时召集临时会议。其职权是:(1)选举市执行委员;(2)议决全市一切应兴应革事宜;(3)议决市立法、工资、粮食、房租、失业救济、教育、市政工程等事件;(4)议决市税、市公债、市预算决算;(5)议决各代表提议其所代表之团体群众对于市政之意见;(6)议决发展市有产业事件;(7)议决市内各区管辖区域变更事件;(8)议决市执行委员会之报告及提议事件;(9)议决向国民政府建议事件。市民代表会议开会时,分设财政、经济、军事、市政、外交五组,各组讨论决议案,分别提交大会议决执行。市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执行市民代表会议的议决案,总揽全市政务。由市民代表所选的19名政府委员组成市政府委员会,是全市市政执行机关,分局办事。

上海特别市(包括原淞沪商埠公署管辖区域及原有租界地)共分八个区。各区设立区代表会议,为全区最高权力机关。选出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全区日常政务。

当时上海市即按上述规定,建立了市、区两级革命政权。《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草案》曾提出以下改组计划,即由市代表会选出执行委50人,组织市执行委员会。“此执行委员会即市政府委员会,由市政府委员选出常务委13人,组织常务委员会,总揽全市政务。”即不再由市民代表会议另选市政府委员会。但是,这一方案尚未来得及付诸实施,即发生“四一二”反革命政变。

上海临时市政府实行新政治制度的特点是:(1)市、区两级代表会议的代表,都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而不采用复选制;又以职业机关团体为单位选出,而不以区域为单位选出。这样使群众与代表关系密切,每个代表都有固定的联系单位;既能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又便于对代表实行群众性的监督;并能使不称职的代表,随时得以撤换。(2)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行合一制。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其决议,执行委员会或市政府都必须坚决执行。这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代议制不同,政府无权解散代表会议,在执行委员会和政府委员会内部,都采取集体领导原则,而不用行政长官独任制。这样,便于集思广益,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

综合本章所述,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运动中的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临时市政府的市民代表会议的建立及其初步实施,已经显示了各种代表大会制的优点和特点。因此,它们便成为我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早期珍贵萌芽。 l1kzxMtRB5ECnm0SM8sEpf+Pm+4F5FSyd8Y/CVpspGhNYohk1gkRbbs39o4xI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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