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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创建、发展法制的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就其阶级实质讲,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1927年后才形成)实行专政的政治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开辟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纪元。中国历史上各类剥削阶级的法律,是少数统治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而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则是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与国内外敌人进行斗争的武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的法律制度与现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同一类型,并处于直接历史渊源的地位,是两个既有原则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历史发展阶段。

认真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是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革命根据地进行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许多重要的基本制度、方针路线和法律原则,至今仍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继承和发扬。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因此,为了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实质,必须从历史上考察其来龙去脉及其经验教训,借以避免因不懂历史而产生理论或常识性错误。同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又是对青年学生和政法干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教材。应使革命根据地政法战线上积累的好思想好经验,在新时代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所指出的:“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用好红色资源,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坚持理论武装同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并且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

从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政权和法制的演变情况看,基本上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大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的萌芽阶段(1921—1927年)。

(2)土地革命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阶段(1927—1937年)。

(3)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阶段(1937—1945年)。

(4)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向全国发展阶段(1945—1949年)。

以下即按这四个历史时期,分章加以具体阐述。 l1kzxMtRB5ECnm0SM8sEpf+Pm+4F5FSyd8Y/CVpspGhNYohk1gkRbbs39o4xI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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