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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政权组织法规的创制

第一节 政权组织立法概况和指导原则

一、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政权组织立法概况

苏维埃,是俄文“CObET”的音译,即“代表会议”。它是俄国工人阶级于1905年革命时期创造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十月革命胜利后成为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型政治制度。中共“八七”会议曾认为“现时不提出组织苏维埃的口号……还只限于宣传苏维埃的意义”。试图与左派国民党人联合,沿用“左派国民党”的旗号。1927年9月19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通过《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决定放弃“左派国民党”旗帜,公开提出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口号。同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制定了《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对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产生办法、工作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江西各地苏维埃运动的开展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起了指导作用。同年12月广州起义,首次公开举起了苏维埃的旗帜,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广州苏维埃政府。接着海陆丰也建立起苏维埃政权。这样就开始了中国苏维埃运动的实践。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性的苏维埃组织法规。如1929年8月《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0年3月《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同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7月《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9月《修正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同年10月《湘赣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等。

自1930年年初提出建立全国性政权起,开始了全国性苏维埃组织法的制定。如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篇“苏维埃政权的构成”。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建立后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有:1931年11月《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此外,还陆续制定了中央政权机构各部、委、局的组织纲要、条例。

但应指出,我国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虽然采用了苏维埃代表会议的政权组织形式,但其性质却是反帝反封建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工农民主专政,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权组织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提出并领导工农举行武装暴动,推翻地主豪绅的反动统治建立起来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苏维埃政权组织的一条基本原则。1928年7月10日,中国共产党“六大”关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苏维埃政权之正确的组织,是要以党的坚固的指导为条件的”,“党随时随地都应作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1931年6月1日《中共苏区中央局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言》指出:“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建设决议案》重要的一条,即“必须用力巩固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领导。……为着巩固与加强无产阶级的领导,苏维埃首先必须坚决拥护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六大”关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苏维埃各机关的党团,都须绝对执行党的指示,通过党团作用实施党对政权的领导。因此,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通过在苏维埃政权中的党团组织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党的政策为政权组织的大多数代表或委员所接受,而有效地贯彻实施。同时防止发生“以党代苏维埃或以苏维埃代党”的倾向。

(二)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

苏维埃中央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省、县、区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各该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其执行委员会之下,直接设立行政各部;乡(市)苏维埃则负责一切事务,由代表直接执行。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既是议事的机关,它议决大政方针,制定法律;又是执行的机关,它直接组织行政,贯彻执行法律和各项决议,即“议行合一”。议行合一,保证由广大劳动人民选出的各级代表大会具有充分的权力,不仅议事,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且可以直接去贯彻,实现人民的意志。

(三)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定期向选举单位和选民报告工作;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都由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产生,都要对工农兵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工农兵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向工农兵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工农兵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有权选任和撤销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撤销和变更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或命令。在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毛泽东在井冈山时期就指出在苏维埃政权中实行“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

第二节 临时革命政权——革命委员会

各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一般都先经过建立革命委员会的阶段,而后成立苏维埃。

一、革命委员会的建立方式

革命委员会的建立方式,分两种情况。

1.先有革命群众团体的组织与工作而后暴动的地方,成立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由市或乡的革命群众团体选派代表组织;区革命委员会,由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选派代表与区一级革命群众团体的代表共同组织;县革命委员会,由区革命委员会选派的代表与县一级革命群众团体的代表共同组织;省革命委员会,由县革命委员会选派的代表与省一级革命群众团体选派的代表共同组织。每个革命委员会的名单,除被白区隔离,交通断绝的地方外,均须报上级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审查与批准。

2.在红军或游击部队新占领而过去没有革命群众团体的组织与工作的地方,市或乡的革命委员会由该市或该乡工作的红军或游击部队的政治机关指定委员名单并予委任。委任后须召集该市或该乡工农贫民群众开会,宣布委任的名单。如当地附近有上级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须报告该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加以委任。区、县的革命委员会,由驻在该县的红军或游击部队的政治机关指定委员名单并予委任。

二、革命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革命委员会分为省、县、区(市)、乡四级。区(市)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的组织为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推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其下设:劳动、土地、军事、财政、粮食等部和肃反委员会。各部设部委员会,各部直接隶属于各该部的上级,绝对服从各该部上级的命令,同时受同级革命委员会的指导和节制。乡革命委员会不设主席团,其下也不设部或科。

三、革命委员会的任务

革命委员会的任务是,发展工农贫民群众对于地主资产阶级的斗争,从当地地主资产阶级的武装队伍中夺取其武装,组织革命委员会自己指挥而成分完全是被剥削的工农贫民的红色武装队伍,极力发展革命的战争,消灭并镇压当地一切反革命武装力量,领导群众镇压已被推翻而仍然暗中活动的一切反革命分子,领导群众没收并分配土地,实行劳动法,组织工会及贫农团,使之成为革命委员会的柱石。在城市中特别注意领导工人监督资本家的企业与商店,最后是召集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正式政权机关——苏维埃。

第三节 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即建立起中央临时政府的组织机构,后来在实践中又经过调整,到1934年2月17日正式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如下。

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由各省、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大会每两年一次,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如遇特别情形不能按期召集时,得延期召集。遇必要时亦可召集临时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自动召集或应代表全国人口1/3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由执行委员会召集。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听取和讨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是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委会的名额不得超过585人。执委会的全体会议,每6个月一次,由执委会主席团召集。如遇特别情形不能按期召集时,得延期召集。由主席团决议,或半数以上执行委员之要求,得召集执委会的临时会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可颁布各种法律和法令,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改变国家机关的设置,停止和变更执委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不超过25人)、主席(1人)和副主席(2—4人),选任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

三、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的,作为执委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它对执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人数不得超过2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权力:监督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委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的实施;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的决议和法令;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

四、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专章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颁布和修改宪法(此项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颁布劳动法、土地法、选举法、婚姻法、苏维埃组织法及一切单行的法律;决定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改订国家的边界;确定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并解决地方苏维埃间的争执;划分行政区域,并有建立、合并、改造或解散地方政权机关之权;对外宣战与媾和;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发行内外公债;审查并批准预算、决算;制定税率;组织并指导海陆空军;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及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其他国籍人民的居留和公民权;宣布全部或一部的赦免;制定国民教育一般原则;选任和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和主席;规定工业、农业、商业及交通事业的政策和计划;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之权等。

五、人民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有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被选任为人民委员的,应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各人民委员及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组成。人民委员可因工作需要,由中央执委会随时增加。人民委员这个名称只有人民委员会的委员才能用,中央和地方的其他委员不得用这个名称。

人民委员会的权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得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其决议及所颁布的各种法令条例,须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系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审查批准。但遇紧急事项,得先行解决,并报告中央执委会或主席团。它有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之权。各人民委员部及各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如对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各种法令有不同意见,可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提出意见,但不得停止执行。

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各人民委员部,以及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局。为镇压反革命,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国家政治保卫局。

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审判机关,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正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

1932年2月组织临时最高法庭,执行最高法院的职权,任命何叔衡为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决定正式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院长。

七、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审计机关。其职权为,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

第四节 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一、中央政权建立前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

中央政权建立前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不尽一致。比如,1927年11月《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规定为省、县、区、乡四级。在大市镇或大产业区设市。区(市)以上各级苏维埃的组织为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下设军事、财政、土地、教育、内务等专门委员会。乡苏维埃的组织为全乡工农大会、执行委员会,不设主席团和各专门委员会,有关事宜由执委会直接办理。

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规定为闽西、县、区、乡四级。各级苏维埃政府分权力机关之系统和办事机关之系统。权力机关之系统即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下分设土地、经济、军事、财政等委员会(区乡设委员)。办事机关之系统,设土地、经济、军事、财政等部(县设科,区乡设委员)。

1930年7月《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法》规定为省、县、区、乡、村五级。省县区苏维埃的组织为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下设各种委员会(区为委员)。乡、村苏维埃的组织为乡民代表大会或乡民大会(村群众大会)、执行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和各种委员会,有关事宜在执委内分工执行。

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规定该区的政权组织为鄂豫皖区、县、区、乡、村五级。鄂豫皖区组织机构与中央相似。县区乡村的组织为苏维埃代表大会(乡村为苏维埃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内务、文教、土地等委员会(乡设委员;村不设各种委员,在执委内分工)。鄂豫皖区、县、区、乡各级设工农监察委员会。各级工农监察组织,由各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代表大会指挥,与各级执行委员会是平行的机关。

二、中央政权建立后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

“一苏大”后,为统一地方政权的组织机构,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3年12月又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地方政权为省、县、区、乡(市)四级。在市镇设市和市区苏维埃。

(一)省县区政权的组织机构

省县区(包括中央、省和县直属的市)政权的组织为,省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省县区执行委员会、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1.省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

省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为省县区各该级地方最高政权机关,由各下一级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各级所属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每6个月一次,区苏维埃代表大会每3个月一次,由各执行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讨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地方范围内苏维埃工作的方针,选举本级执行委员会(省县1年一次,区半年一次)。

2.省县区执行委员会

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为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各地最高政权机关。省执行委员会议每4个月一次,县每2个月一次,区每月一次,市每月一次,由各主席团召集。省县区执行委员会须向本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向所属下一级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向上一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3.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省县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为各级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各地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由各执行委员会推选。主席团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至3人、文书1至3人为工作人员。主席团会议,省每7天一次,县5天一次,区3天一次。

省县区(中央、省和县直属的市)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直接负责领导本地方的政务。下设: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裁判等部,工农检察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分局。省还设审计委员会。省军事部的工作归并于军区指挥部,不另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区设特派员。各部、委、局属本系统垂直领导,成为垂直的组织系统,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导和节制。主席团没有停止各部、委、局执行其上级的命令之权。如主席团对于各该部(委、局)上级的命令有异议时,应提到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解决,未得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的指示之前,不得停止各部(委、局)执行其上级的命令。各部部长、副部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任,须报告上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经过上级各部、委审查后委任;非得各部、委上级的同意,不能随便调动;除不称职者外,不随执行委员会的改选而更换。

(二)乡(市)政权的组织机构

乡(包括市之下的“市区”和隶属于区的市)政权的组织为,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主席团。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为全乡(市区或市)最高政权机关,由全乡(市区或市)选举大会所选出的代表组成。全体代表会议下不设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代表会议选举5人至7人(在居民5万人以上的市,以9人至11人)组织主席团,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主席团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1人至2人,文书1至2人,其下不分科。

三、地方政权的职权

根据《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省县区乡(市)各级苏维埃的职权有:(1)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一切法律、命令、决议与指示,执行各该管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与指示。(2)决定并执行本区域内关于各种苏维埃建设工作的计划。办理土地、人口、婚姻、劳动、工商、文教、卫生、市政、救灾及组织地方武装、帮助红军作战等事宜。(3)解决一切地方性质的问题。(4)统一本区域内各级苏维埃机关的行政工作。

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于全省各级苏维埃有监督之权;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对于全县各级苏维埃有监督之权。下级苏维埃机关绝对服从上级苏维埃机关。下级苏维埃的决议、命令及指示,有违背中央政权机关的法律、命令、决议、指示及该管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指示者,上级苏维埃得予取消。下级苏维埃机关如有违抗上级苏维埃机关的命令、决议、指示者,各该管上级苏维埃机关得将其一部改造或全部解散。

第五节 基层政权的工作制度和群众性组织

乡(市区与区属市)苏维埃,是苏维埃政权组织的基层政权。常驻人员很少,它的工作依靠广大民众的直接参与。

一、经常的代表会议制度

乡(市)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每10天(在居民5万人以上的市,每20天)一次,代表的任务:一是代表选民到苏维埃工作,传达选民意见,将选民所要进行的工作提到乡(市)苏维埃去讨论;二是传达上级苏维埃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乡(市)苏维埃的决议。

二、代表与居民固定联系制度和代表主任制度

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的远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之下。通常以居民30人至七八十人置于1个代表的领导下,使各个代表与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发生固定的联系。

同时,按代表住所远近,在3个至7个(或5个至9个)代表中,由主席团指定1人为代表主任,在主席团许可的范围内指导各代表的工作,传达乡(市)苏维埃主席团的通知,召集居民开会,解决居民较小的问题,必要时得参加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群众性的专门委员会

乡(市)苏维埃不设部或科,而组织群众性的专门委员会,以吸引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各委员会的工作。不但乡(市)有各种委员会,村也有某些必要的委员会。乡可组织25个委员会,市可组织28个委员会,并得按照当地工作需要情况增加或减少。这样便把苏维埃工作组织成了网,使广大民众直接参加苏维埃的工作。这些委员会,一类是常设的委员会,另一类是临时性的委员会。常设的委员会,如扩大红军委员会、优待红军委员会、慰劳红军委员会、赤色戒严委员会、防空防毒委员会、义务劳动委员会、运输委员会、失业救济委员会、贫民委员会、房屋委员会、户口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工业研究委员会、农业研究委员会、国有财产委员会、商业税征收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桥路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备荒委员会、森林及山林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土地登记委员会、各季农业生产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等。临时性的委员会,于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没收征发委员会、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公债发行委员会、查田委员会、开荒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乡(市)苏维埃代表必须参加一个至两个委员会为委员。委员会充分吸收代表以外的工农、贫民积极分子参加,按乡(市)代表会议及主席团的决议进行工作。区(市)苏维埃的各部,对于乡(市)苏维埃下设的各种委员会,按其任务的不同,经过乡代表会议及其主席团与它们发生密切关系,必要时得召集与自己有关的委员会的主任到区开会,指示工作。

此外,乡(市)苏维埃还充分发挥各群众团体的作用。如职工会、贫农团、雇农工会、共青团、女工农妇代表会、赤卫队、少先队、儿童团、反帝拥苏同盟、互济会、劳动互助社、各种合作社等,它们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拥有广大群众。苏维埃对各群众团体的工作,给以大力支持和指导,并吸收各团体的代表参加有关委员会,或直接经过这些团体去动员广大民众参加苏维埃的工作。

基层政权工作的群众化,直接依靠民众,同广大民众相结合,保证了苏维埃政权基础的巩固。 qcmJtnKuUbploqfdnzQxO4xRrR9fDXdCGOy+vb4njZLtI/EI1k8mnlsx8Ugyp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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