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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一节 《宪法大纲》制定前的革命政纲

一、革命政纲的制定和发展

“八七”会议决定在湘鄂粤赣四省率先举行秋收暴动,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夺取政权。此时,对于革命政权的形式和性质,“还只限于宣传苏维埃”。“为指导各地暴动起见,应当在各地建立革命委员会。” “除夺取乡村政权之外,于可能的范围应夺取县政权,联合城市工人贫民(小商人)组织革命委员会,使成为当地的革命中心” 。在江西,中共江西省委于1927年9月颁布了《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政纲”共34条,分政治、经济、工农、军事、文化五个方面,提出了一切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的平民:实行统一财政,取消一切苛税杂捐;实行改良工人农民及一般革命平民的生活;解散反革命的武装,建立工农革命军;实行普及教育,提高革命文化。基本内容是贯彻“八七”会议的各项决议。同年9月19日,临时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关于“左派国民党”及苏维埃口号问题决议案》,决定放弃“左派国民党”旗帜,公开提出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口号。10月24日,中共中央第13号通告进一步指出:今后革命的任务是,创立工农贫民的革命专政的政权——苏维埃的政权。11月,中共江西省委制定了《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和《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临时政纲”共28条,吸纳了《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规定的各项政策,改“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为“没收地主土地”。

1928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提出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三大任务和十大口号(后扩展为十大政纲)。三大任务为:第一,驱逐帝国主义者,完成中国的真正统一;第二,消灭地主阶级私有土地制度,彻底实现土地革命;第三,武装暴动推翻反革命的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地主军阀及资产阶级国民党的政权,建立工农兵苏维埃政权。各革命根据地以“六大”政纲为依据,制定了各地的政纲。如:1929年4月《兴国县革命委员会政纲》,共8条;1929年10月1日《信江苏维埃政府政纲》,共24条;同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共27条。

1930年5月召开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亦提出了十大政纲。根据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的政纲,各地工农兵政府又颁布了以下政纲:1930年7月《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革命政纲》,共25条;1930年10月《江西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布告——宣布本府成立及政纲》,共13条;1931年3月《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政府施政大纲》,共27条。

二、“十大政纲”的主要内容

党的“六大”提出“十大政纲”(主要口号)是:

1.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

2.没收外国资本的企业和银行。

3.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

4.推翻军阀国民党的政府。

5.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

6.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与社会保险等。

7.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耕地归农。

8.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

9.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10.联合世界无产阶级和苏联。

第二节 《宪法大纲》的制定原则和制定经过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原则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确定建立全国苏维埃政权,作出了两项重要决定:(1)于本年11月7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贫民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2)由中共中央、全国总工会、各苏维埃区域、各红军、各革命团体的代表组成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同年7月23日《共产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亦指示:中国“苏维埃运动在党面前提出第一等重要的任务,即组织苏维埃中央政府”。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又作出了《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提出“为准备苏维埃的版图再进一步的扩大起来,召集苏维埃省(份)的成立大会,以建立中国苏维埃共和国的问题变成为实际的问题了。这个大会必须通过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指正并确定省,县以及村镇苏维埃的工作,决定各省县一致的法律”等。中共中央积极地进行了宪法和其他基本法的起草。

1930年9月12日,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和其他法律草案。随后即在《红旗日报》上发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原则。《草案》说:革命战争“正在日益剧烈和扩大,而苏维埃政权的建立还没有普遍到全中国,所以这次大会还不能够立刻就决定详细的国家根本法的具体条文。但是必须明确的规定苏维埃国家根本法的原则,使全国劳动民众深刻地认识苏维埃是真正的他们自己的政权,热烈的坚决的为这一政权而奋斗!”

《草案》规定七个“最大原则”:

1.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2.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3.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4.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治。

5.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6.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专政,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专政。

7.要彻底拥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七大原则”及其内容,以后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都得到了贯彻和体现。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拟制

共产国际时刻注意着中国革命情况的发展变化,先后于1930年6月发出了《共产国际执委政治秘书处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8月发出了《共产国际东方部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0月发出了《共产国际执委给中共中央关于立三路线问题的信》,以及1931年8月发出了《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关于中国共产党任务的决议案》等。

1931年1月中国共产党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各种法令草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分四篇:第一篇空缺;第二篇,苏维埃政权构成;第三篇,选举权;第四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和国旗。第二、三、四篇,分8章,共78条。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通过和修正

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的叶坪召开,从11月7日到20日,历时14天。大会由项英致开幕词,毛泽东代表中共苏区中央局作《政治问题报告》,项英作《劳动法报告》,张鼎丞作《土地法报告》,朱德作《红军问题报告》,周以栗作《经济政策报告》,王稼祥作《少数民族问题报告》,邓广仁作《工农检察处问题报告》。关于宪法,大会主席团决定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栗、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梁柏台和各代表团推举一名代表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制宪事宜。

经过讨论修改,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其基本内容是“苏维埃政纲”的扩充,是宣布中华苏维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

1934年1月,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由项英作《关于宪法的报告》。大会修正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第一条中加上“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是总结苏维埃建设和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是对“左”倾错误的一个重要纠正。

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国徽、国旗和军旗的决定。在“一苏大”的《宪法草案》中,即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徽、国旗和军旗的规定,“二苏大”通过了《关于国徽、国旗和军旗的决定》 ,由林伯渠宣读,毛泽东和项英作了说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是,在地球形上插交叉的镰刀与锤子,右为谷穗,左为麦穗,架载地球形之下和两旁,地球之上为五角星。上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再上则书“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联合起来!”地球形为白色底子,轮廓经纬线为蓝色,地球上的镰刀、锤子为黑色,五角星为黄色。

国旗:红色底子,横为5尺,直为3尺6寸,加国徽于其上。旗柄为白色。

军旗:红色底子,横为5尺,直为3尺6寸,中为黄色的交叉镰刀、锤子,右角上为黄色的五角星。旗柄为白色。

第三节 《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条文之前,有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向全世界全中国劳动群众的宣言,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性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第二条)。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特别是在敌人对苏区不断地进行军事进攻时,这些被推翻的剥削者时刻企图以反革命行动响应进攻的敌人。因此,苏维埃政权不得不从各方面对这些分子实行专政。第一,拒绝他们于政权之外,完全取消他们的选举权,取消他们在红军中、在地方部队中服兵役的权利;第二,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三,利用革命武力与革命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全国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地方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政权组织,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苏维埃代表大会,既是议事的机关,又是执行的机关,兼有立法和行政的职权。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任务和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第一条)

根据基本任务和目的,确定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1.消灭封建剥削。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地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第六条)

2.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第八条)

3.经济政策。保障工农利益,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第七条)

4.民族政策。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中国苏维埃政权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第十四条)

5.外交方针。宣告同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是巩固的联盟者。(第十七条)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第十五条)对于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第十六条)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第四条)他们享有:

1.平等权。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第四条)

2.参政权。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第二条)在16岁以上皆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任务。(第四条)

3.参军权。以极力发展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坚决拥护和参加革命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惟手执武器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与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第九条)

4.民主自由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第十条)

5.信教自由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允许其存在。(第十三条)

6.婚姻自由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第十一条)

7.劳动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第五条)

8.受教育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应该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第十二条)

第四节 《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性。它与历史上一切借“宪政”之名、行专制之实的“约法”“宪法”根本对立,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它把革命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根本法大纲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今后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它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鼓舞了苏区人民为巩固工农民主政权和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而英勇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在全国产生极大影响,给全国人民带来了希望,并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的最初尝试,由于缺乏经验,兼之其制定和修改时党内“左”倾路线居于统治地位,因而规定了超越民主革命阶段的和一时还无法实现的过左条款,如宣布“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采取一切“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等等。显然是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而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所应有的政治和经济政策。在民族问题上,承认少数民族有自治权是正确的,但在国家结构上要搞“中国苏维埃联邦”等,有违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传统,完全脱离了中国国情。历史证明,中国革命照搬西方的模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是行不通的;照搬苏联的模式,也是不适宜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 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 qcmJtnKuUbploqfdnzQxO4xRrR9fDXdCGOy+vb4njZLtI/EI1k8mnlsx8Ugyp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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