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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

第一节 大革命失败后的形势和红色区域的开辟

1924年至1927年,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大革命,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推动和组织之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基本推翻了北洋军阀的反动统治。但是,由于当时的同盟者国民党内的反动集团在1927年叛变了革命,而且当时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联合力量过于强大,特别是在这次革命的最后一个时期内,党还处在幼年时期,缺乏应对复杂环境的政治经验,还不善于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由此导致中国共产党内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思想发展为右倾机会主义路线,在党的领导机关中占据了统治地位,使党放弃了无产阶级对于农民群众、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领导权,尤其是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以至于当国民党反动集团叛变革命,向人民发起突然袭击的时候,党和人民不能组织有效的抵抗,这次革命最终失败了。

大革命失败后,国内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帝国主义、封建势力、买办资产阶级扶植国民党反动派作为新工具,代替北洋军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反革命的新军阀统治。

国民党反动派对中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实行极端残酷的反革命恐怖,疯狂屠杀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在城市,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革命工会被封闭,工人武装被缴械,工人领袖惨遭杀害,工人阶级争得的政治上、经济上的权利被剥夺殆尽。在农村,豪绅地主向农民实行反攻倒算,农民协会被解散,农民领袖被捕杀。

“但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并没有被吓倒,被征服,被杀绝。他们从地下爬起来,揩干净身上的血迹,掩埋好同伴的尸首,他们又继续战斗了。” 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举行了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及革命知识分子,单独地肩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伟大历史任务。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八七”会议在中国革命的危急关头坚决地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八七”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最近职工运动议决案》《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并选举出由瞿秋白、苏兆征、李维汉等人组成的临时中央政治局,毛泽东被选为政治局候补委员。临时中央政治局作出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任务与策略的议决案》。

“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并决定把秋收起义作为“共产党现时最主要的任务”。1927年9月9日,在毛泽东领导下爆发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起义军曾攻占醴陵、浏阳等县城,向长沙进击。但由于当时整个革命形势已趋向低潮,敌强我弱,9月19日,毛泽东决定改变原来攻打长沙的计划,向井冈山进军。10月27日到达茨坪,开始了创建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先后在宁冈、永新、茶陵、遂川等县建立和恢复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团结改造地方武装,发展革命力量,打退了国民党军队的几次进攻,建立了地方政权,进行了土地革命,开创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新局面。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存下来的部队和湘南起义农民军到达井冈山,和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师,成立了工农红军第四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5月20日召开了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湘赣边界特委。随后成立了湘赣边界工农兵政府。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道路。

在1927年秋至1928年前后,中国共产党还在其他各地先后领导了一百多次武装起义。其中规模和影响较大的有:1927年10月海陆丰农民起义,11月鄂东黄安、麻城地区农民起义,12月广州起义及赣东北弋阳、横峰农民起义;1928年年初湘鄂边桑植地区起义,7月湖南平江起义等。从1928年到1930年,主要农村革命根据地有中央区,鄂豫皖区,湘鄂西区(包括洪湖区),广西左、右江区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包括:湘赣、赣南、闽西、湘鄂赣和闽浙赣(赣东北)等区。至1931年,中央革命根据地,以瑞金为中心,拥有21座县城,250万人口和5万平方公里土地。全国苏维埃区域已扩大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1000多万人口。并建立了红军第一、四方面军和第二、六军团。

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和《井冈山的斗争》中,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重要思想,为中国革命必须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毛泽东“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指导下,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主力从井冈山出发,向赣南、闽西进军,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转战,在赣南、闽西地区建立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基础。同时,赣东北、洪湖、湘鄂边、鄂豫皖以及其他农村革命根据地也都在不断粉碎敌军的进攻中站住了脚。这时,党内还有一些人照搬从巴黎公社到俄国十月革命期间资本主义国家共产党的经验,认为摧毁资产阶级反动政权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是在全国革命高潮到来,全国武装总起义时才能办的事,在强敌进攻面前怀疑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前途,提出“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反对建立农村根据地,视建立红色政权的工作为徒劳,主张用轻便的流动游击方式去扩大政治影响。

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进一步论述了建立红色政权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指出:“他们这种全国范围的、包括一切地方的、先争取群众后建立政权的理论,是于中国革命的实情不适合的。他们的这种理论的来源,主要是没有把中国是一个许多帝国主义国家互相争夺的半殖民地这件事认清楚。”如果认清了就会明白:“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中国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农民斗争的最高形式和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单纯的流动游击政策,不能完成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任务,而朱德毛泽东式、方志敏式之有根据地的,有计划地建设政权的,深入土地革命的,扩大人民武装的路线是经由乡赤卫队、区赤卫大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办法的,政权发展是波浪式地向前扩大的,等等的政策,无疑义地是正确的。”“这里用得着中国的一句老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从而指出了一条以农村斗争为中心,实行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建立革命根据地,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从而取得全国胜利的道路。

毛泽东关于中国红色政权的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指导了各农村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权建立,并经过长期艰苦奋斗,最后夺取城市,取得革命在全国的胜利。这给全世界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树立了一个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当作行动指南,结合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去取得胜利的光辉典范。

第二节 工农民主政权立法的性质及其发展阶段

一、工农民主政权立法的性质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随着红色区域的开辟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各地方苏维埃和中央苏维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建立起一个中国历史上所不曾有的,与国民党政权的立法根本对立的工农民主法制。

工农民主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党的民主革命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创立的,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法制。它集中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工农民主法制,属于人民民主法制。因为“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而且是代表民族的。这个意义,是在工农民主共和国的口号里原来就包括了的,因为工人、农民占了全民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率领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为抗日需要,1935年12月17日至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了著名的“瓦窑堡会议”,明确提出将“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随之相应地调整了党的若干政策。从“工农”到“人民”,体现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以及未来建设新中国的历史进程。

工农民主政权根本区别于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地主资产阶级政权,它“号召、组织、领导全国革命民众进行坚决的民族革命战争,组织、领导红军与民众为着保护苏维埃领土、发展苏维埃领土而斗争,以坚决的进攻粉碎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屡次‘围剿’,严厉镇压苏维埃领土内的一切剥削分子的反革命企图。一切土地给予农民与红军士兵。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救济失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给一切革命民众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完全自由。引进广大工农群众管理自己的国家机关,只不准任何剥削分子的参加。组织民众的经济生活,使民众生活从过去地主、资产阶级统治时代受尽饥寒的地位,进到不但完全免除饥寒并且日益向上改良的地位。组织民众的文化生活,将过去地主、资产阶级统治时代完全没有享受教育可能的广大民众,进到日益提高文化程度的地位。所有这一切,也都是为着一个目的:推翻地主、资产阶级在全国的统治,驱逐帝国主义出中国,将几万万民众从帝国主义、国民党统治的压迫剥削之下解放出来,阻止灭亡中国的殖民地道路,建立自由独立、领土完整的苏维埃中国”

由此可见,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阶级性质。

二、工农民主政权立法的发展阶段

工农民主政权立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27—1931年),土地革命的前期;第二阶段(1931—1935年),土地革命的中期;第三阶段(1935—1937年),土地革命的后期。

第一阶段,是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和创建各地工农民主政权的阶段。这个阶段,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政权,各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革命、武装斗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地方性的法规,主要是地方政权组织法和土地法。

第二阶段,是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和建设的阶段。这个阶段,建立了全国性政权,领导各革命根据地人民坚持进行革命战争与各项建设,颁布了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选举法,以及行政、土地、经济、劳动、婚姻、刑事、司法机关组织、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统一了苏区法律制度,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阶段,是红军长征北上抗日,开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阶段。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总路线,是“不但要团结一切可能的、反日的基本力量,而且要团结一切可能的反日同盟者,……参加到反日的战线上去”,组织“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中央政府宣告:“把自己改变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把自己的政策,即苏维埃工农共和国的政策的许多部分,改变到更加适合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代表“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 。中共中央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布了改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改变对富农、地主、民族工商业资本家,以及对国民党政府和军队等许多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决定,使苏维埃的各种政策,“具有明确的人民性质与深刻的民族性质” qcmJtnKuUbploqfdnzQxO4xRrR9fDXdCGOy+vb4njZLtI/EI1k8mnlsx8Ugyp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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