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七章
工农运动中的经济管理法规

第一节 省港罢工委员会开创革命经济立法的先河

1925年7月,省港罢工委员会成立后,在数十种革命法规中,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占有相当的比重。主要包括:(1)独立自主地制定对外经济管理法规,这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前所未有的。(2)制定保护民族工商业和华侨利益的法规,对于团结民族工商业和华侨坚持反帝爱国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制定有利于农民和渔户的经济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工农联盟。上述规定说明,省港罢工委员会的经济立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经济法规的萌芽。

一、高举反帝爱国旗帜,独立自主地制定对外经济管理法规

(一)对外轮出入口岸的管理法规

省港罢工之后,宣布所有轮船和轮渡一律禁止来往于香港和沙面,在经济上给帝国主义以沉重的打击。但在罢工初期,由于不加区别地断绝一切对外来往,不利于分化外商,为我所用。同时,美、日、法等国的商人都想打入广州市场。有鉴于此,省港罢工委员会于1925年8月1日第七次工人代表大会决定,实行“特许证”制度,即只对英国采取经济绝交对策,而对非英国船、非英国货又不经过港澳者,可以直来广州。由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同商务厅、公安局、外交部审核签发特许证,即准通行和贩卖。罢工之前由香港运来被查封的货物,决定处理办法是,英国产品完全充公。非英国产品之粮食、药材处以5%的罚款,其他原料罚款10%。这一斗争策略实行后,英国以外的商船闻风而至。如美国的大来公司,日本的三井洋行以及其他国家的商船,都要求领证复业。之后广州每日入港的船只可达40余艘。这对拆散帝国主义的联合战线,促进广东经济的独立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对外国店户轮船复业复工的规定

1925年9月12日《省港罢工委员会关于复工问题的通告》和9月14日《省港罢工委员会对于日美法等国轮船店户条例》作了以下规定:凡英国以外日、美、法等国的公司商店和轮船,要求复工者,须事前呈报本会,并要继续雇用以前罢工之工人(工资照旧),由雇主、工人与本会三方订立复工条约,始可开工;如不呈报本会而私自招工开业或违背条例者,以破坏罢工论处。倘有辞退旧日罢工工友,另雇他处工人者,本会必予严厉制裁。如违背三方所定条约,立即停止其营业,并从严处罚。凡外国公司商店自港澳沙面搬来广州市营业者,必须遵守中国的一切法律。

(三)决定实行海关“二五附加税”

海关本是国家的经济命脉之一,但自鸦片战争以来,我国海关却被帝国主义者占据。为此,中共中央早在1923年12月就发布收回海关的通告。1926年9月北伐革命军占领武汉后,全国革命形势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中共广东区委在同年9月28日提出改变斗争策略自动停止封锁香港结束罢工的决定。省港罢工委员会根据这一决定,于9月30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第166次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变更罢工政策结束封锁的决议,决定在关税上征收附加“二五附加税”,作为收束罢工的经费。即对普通货物,照现行海关所征税率加征2.5%;对奢侈品加征5%。由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于1926年10月6日致函各国驻广州领事皆须按此规定执行。10月11日由省港罢工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共同组织“二五附加税”征收机关,开始执行这一法令。这是省港罢工委员会的一大革命创举。

总之,省港罢工委员会的上述规定,是代表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强加于我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治外法权”的坚决否定,体现了中国无产阶级和各界人民独立自主地行使对外管理职权,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坚定决心。

二、实行工商联合政策,保护华侨正当利益

(一)从实行出入口“特许证”制度到“善后条例”

实行罢工封锁政策虽然是必要的,但在罢工初期,由于断绝海外一切交通,给广东经济带来一定困难,这就不能不影响到同广州商人的关系。为了加强工商联合、一致对外,1925年8月14日《省港罢工委员会关于设立特许证的通告》和1925年8月16日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发布的《关于货物审查标准的布告》规定:本市商民在沙面外仓中所存货物,如非英国产品,且已为华商所买者,准其出仓自行处理。实行“特许证”后,很快恢复了海内外的交通和贸易,这对发展广东经济、团结爱国商人反对帝国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特许证”制度实行不久,因手续繁杂,广东商人提请取消。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特于1925年8月27日召开大会讨论决定,与广东四商会(广州总商会、广东全省商民联合会、广州市商会、广州商民协会)协商善后办法。于9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特许证后之善后条例的布告》,14日又增补一条《附加善后条例》,规定:(1)凡在广州之货,只要不是英国货,而且不是英国人的,均可开仓买卖,并在广东界内自由贸易(政府专卖品及违禁品例外)。(2)决定简化签证手续,只要在省港罢工委员会领取轮船出入口证,即可通行无阻,不必再到商务厅、公安局和外交部签证。(3)为了“保障罢工,维持商业”,决定由省港罢工委员会和四商会共同组成“工商审查仇货委员会”和“工商检验货物处”。如有违反善后条例者,皆由该二机构进行检查和处理。实行上述改革后,广东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以广州海关收入为例,1926年1月比1925年1月增加了2/3。

(二)允许港澳船只回省复业

罢工之后,本国的船商在港澳营业者,纷纷请求回省复业。为此,省港罢工委员会特于1926年3月22日制定《港澳船只回省复业条例》。规定回省复业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非英船改名者及与英国资本完全无涉者。(2)罢工期并无破坏工商合订条例及一切罢工政策者。(3)所有船上雇用工人须先由该船公司到本会报明,按复工条例由三方签订条约。(4)船上职员不得任用英籍人。(5)须觅具殷实商店之担保,绝对遵守工商合订条例及本会所定一切船务细则。(6)须按该船之种类(帆船、轮船)和容量分级缴纳一定的“报效费”。

(三)保护华侨正当利益

1926年3月,南洋华侨巨商陈嘉庚公司运来胶轮等货品入口,因该胶轮有“新加坡”字样,被纠察队扣留审查。罢工委员会将此案提到工人代表大会讨论,认为“陈为南洋巨商中最能牺牲个人财产,以谋增进国内教育之人,且能制新式货品,与外国工商业争衡”,该胶轮又系由厦门运来,根据“保护农工,发展实业”政策,一致决议“全数发还”。并在罢工委员会机关报《工人之路》加以报道,公开宣传罢工委员会的侨务政策。

省港罢工委员会为了优待华侨,在1926年4月致函国民党中央海外部,为防止海外华商自制牛皮运粤时的错扣事件,希转告各地侨胞:凡非仇属和仇商所产之牛皮,可先到该地党部报明(何厂出产、何船运粤、数量多少、付货收货商号),由党部审查属实,电告敝会,并另缮证明书交由该商随带来粤缴验,便转告工商检验货物处及纠察队等查明放行。

1926年6月16日,纠察队委员会还专门发布优待华侨的布告,规定归国华侨随身携带之仇货,“如非贩运仇货,立即放行,毋稍留难”。倘有与罢工条例相抵触者,可将详情证明呈报本会,以便妥善处理。

上述政策措施深受华侨欢迎。海外华侨对于此次反帝罢工运动给以热情支持。自罢工以来,各地华侨汇交省港罢工委员会的捐款共达113万元,占省港罢工委员会全部财政收入的23%。

三、加强工农联盟,解决农民渔户的实际困难

在封锁香港过程中,由于农产品也一律禁止出口,逐渐引起农民的不安。省港罢工委员会针对这一情况,及时制定了相应法令,以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道法令。

(一)省港罢工委员会特准宝安县农民过界采购耕种条例

1926年4月4日公布的《省港罢工委员会特准许宝安农会农民经过英界条件》规定:特许各乡农民过英界到内地采办米盐等货物。但必须持有农会证明,并保证不挟载仇货,到深圳纠察队办事处领取过境证明。各农会农民有必要经过英界耕种者,也应由农会担保办理证件,方准来往通过。如违反以上规定,将违例物充公。工人纠察队或农民协会截获违例物被判决充公者,将给截获者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省港罢工委员会关于咸鱼运输办法的训令

咸鱼,是关系沿海渔户生活及内地贫民的重要食料。罢工之后,因确有少数奸人故意违例自香港贩运咸鱼,故纠察队不得不严加检验。但时间一长,咸鱼易致霉坏。为了保障渔户和商人的利益,由省港罢工委员会于1926年4月17日训令公布《省港罢工委员会关于咸鱼运输办法》,规定:(1)凡属咸鱼,经当地纠察队检查后,准予在沿海及内地自由贩运,各地不得留难,检验手续务求迅捷,以免停滞霉坏。(2)凡专运土咸鱼的船只,不得兼运他货。(3)如确已证实系由香港运入的咸鱼,一律截缉充公。

以上两个法令实施后,解决了农民渔户的切身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工农之间的团结。农民协会派出大批农民自卫军配合工人纠察队严密封锁各海口,这对坚持长期罢工和封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工农运动中有关组织合作社的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历次代表大会的文件和工农革命组织的决议中,都提出要在工人、农民中兴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社。

一、工人合作社的规定

最早提出在工人中建立合作社的主张,是1922年7月党的“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之附加议决案,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1925年1月党的“四大”《对于职工运动之议决案》确定合作社的种类应包括生产的、消费的和金融的合作社,也是劳动运动中最紧要的工作,还特别强调兴办合作社是“引导工人从事经济的斗争的一种方式”。

根据以上决议,首先在安源和水口山等地的工会中,开始组织了第一批合作社,并制定了简要规章。如在安源,1922年5月1日成立了工人俱乐部。在“创办消费合作社可买便宜货”的号召下,工人积极参加俱乐部,并集股加入合作社。当时的章程规定一股一元,每人一股,平等受益。为了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安源工人俱乐部在“主任团”的领导下,设立“合作社”(合作社隶属于互济股),李能至(立三)、易礼容、毛泽民先后担任过消费合作社的总经理。根据《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办事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合作社每星期须将其营业状况及经济状况,报告主任团一次,每月总报告一次,社内各项用费每月须报告一次。”安源工人合作社自1923年3月开办,8月已增设三个分社,营业很发达。为了减少商人中间剥削,工人不仅买货到合作社,银元兑换铜元以及工人储蓄也找合作社。为此,合作社内专设“兑换股”和“储蓄部”。这便意味着消费合作社逐步向金融合作社发展。安源工人合作社兴办了两年多,到1925年9月由于反动军阀封闭俱乐部而被迫停办,但在安源工人中却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农民合作社的规定

1923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指出:“组织农民消费协社。中国农民间有合资向城市购物之习惯,应就此习惯扩大为消费协社。”1926年5月,广东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合作运动决议案》,阐明各种合作社的作用,指出“信用合作社,确能谋贫农间金融之流通,而轻减其借贷之利息,以抵制地方土豪地主等高利贷。购买消费合作社,确能使农民收价廉物美之效果,而使其生活容易减少层层奸商之盘剥。贩卖合作社,确实使农民卖得其值,不致为奸商土豪垄断其利益。生产合作社,确能增加并改良农民之生产,而使其生活有富余”。大会决定在广东全省农民中宣传合作社之组织,并促其实现。

为了指导农民合作社的发展,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执委会决议案决定,在农民协会中要组织专门机构,负责合作社的工作。根据这一决定,广东省自1926年5月在乡农民协会组织合作部。之后湖北省农民代表大会决定在省至乡各级农民协会皆设立合作部。1927年湖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合作社问题决议案草案》,决定要组织“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贩运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并决定注意培植各种合作社的人才。

1927年6月1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农字第八号——农运策略的说明》,总结了大革命时期创办合作社的经验,指出要走自己的路,不能照抄外国的做法。通告指出:“协作社对于中国农民运动,现时已是非常之重要。所谓协作社,不必一定照着‘西洋学院’的组织而要实现其主要的意义,帮助贫农脱离重利盘剥及奸商之垄断居奇等种剥削。所以各地可以就原有的组织,或农民自己的习惯为改良之形式,不必尽同。必须造成协作社的人才,研究各地各农民自己的经济,从速创办协作社以补助农民的经济斗争——尤其是信用合作社。”同时还将中央农委拟制的《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作为附件随文发下。该草案强调,在农民合作社中,必须在政治上加强无产阶级的领导,建立坚强的农民协会,使合作社成为引导农民和手工业者加入农民协会并参加农村斗争的组织形式。草案还提出在已有二三十个小合作社的乡区,应组织一中心,成为较大的合作社。在城市或省会之地建立中心的合作社,以便在较便宜的市场,购买生产品以帮助农民。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大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对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合作社的种类和组织体制(基层社、联合社、中心社等)以及加强合作社的领导问题,已有一定的认识,并积累了初步经验,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三节 有关农林水利的规定

在大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中,中共中央对植树护林、改良农田水利等方面的工作也很重视,并通过相应的决议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工作原则和办法。

一、关于植树护林的规定

1926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农业生产问题决议案》指出:农民欲求解放,除了用革命手段打倒帝国主义土豪劣绅,消除人为压迫之外,必须将科学技术输入农村,以抵御自然灾害。接着决议进一步指出,水旱灾害之所以不断发生,还在于“森林破坏,河道淤塞,堤垸不固,塘坝不修”。因而大会特提出要“疏河浚湖”“广造森林”。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宣言——关于农民的最低限度之政治经济要求》也将“整顿农田水利,培植森林”列为农民最低经济要求之一。

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专门通过《保护森林决议案》,规定:“一、各地既存的森林,农民协会竭力保护之,不论谁概不得自由盗伐伤害。二、凡本会会员应于3月23日,各植树十株。”另外,在《整顿水利决议案》中,也规定“农民协会应积极地在堤防上造成森林”。这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最早的一批关于植树护林的革命法规。

当时的农民运动不仅作出上述规定,而且在不少地方业已付诸实施。如1923年海丰总农会成立后,在发动群众植树护林方面作出了出色的成绩,彭湃曾给予很高评价。他说,我们要养成农民有公共的观念,乃由农会发起种山松。因各乡村前后都有大小的山,这些山是毫无树木的,城市的资本家想去种山,农民多不肯,而农民本身又无能力。乃决(定)由农会出资买松苗,农会会员出工去种,将所有的山松,归为全县农民之公有财产,到有利可得的时候,那负担作工的得多分配一点。一举办之后,各乡有山的,都欢迎农会去种。并且种下去的山松,不要什么森林警察,因农民个个都是警察,如有遇火,附近农民便会去救,甚为得法。我们当时计划三年内就可把全县的童山变成绿色的森林,关于水患也可减少。

二、关于改良农田水利的规定

早在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就提出改良水利,改良种籽地质的要求。同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提出:要从土地税中拨款支持贫农开垦官荒。要从国库或地方经费中拨款修理河道,特别是黄河、淮河。此等河道之开浚,不但与农民有迫切的利害关系,而且在工商运输上,又有重要作用。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告农民书——有关“耕地农有”和农民协会的规定》中,又提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均须专设治河局,政府预算均须指定治河专款,不移作别用”。各级农会要建立水利局、害虫检查会等,并要聘请各种技术人员,助理各项事务。

根据上述精神,各地农民代表大会作了具体规定。如1926年10月《中共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于目前最低限度要求之主张》决议案,提出“清理湖田,以其收入修堤疏河浚湖”。同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农业生产问题决议案》又具体规定:“选择种子,制造肥料,改良农作方法以及修筑道路,以利运输,防止病害,驱逐害虫,都必须采用科学方法。”

1927年3月湖北省农民代表大会专门通过《堤工问题决议案》,着重指出:湖北地势处于江汉两水汇流的地方,水势汹涌,每当春夏洪水暴发时,沿江汉一带堤岸,都有被冲溃的危险。因此,堤工问题成为关系湖北30余县农民命脉的重大问题。因此,大会决定,除催促财政机关以海关附加税拨作修堤费外,由省县农民协会会同有关机关,组成省县“堤工委员会”,负责计划堤工之改造,保管堤工款项,清查堤款之用途。民堤之建筑费及江河堤垸崩裂之抢险费,应由地主及富户担负,贫民免收堤费。并决定没收侵吞堤款的贪官污吏地主豪绅的财产,作为修堤用费。

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整顿水利草案》和《开垦荒地荒山决议案》。后者决定:“各地官荒、荒山、荒州、野塘及荒地等,应归农民协会接收,分配于无地贫农开垦。如有业主管理者,限其在半年以内开垦,否则农民协会将派人收管开垦之。”

第四节 有关金融问题的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文件中和农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有关金融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改革币制问题,一是兴办农民银行问题。

一、关于改革旧币积弊的主张

1926年7月12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五次)提出:“禁止军用票、滥发纸币及勒派公债军饷。”

1927年7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政纲草案》又提出:取消在华外国银行之一切特权,禁止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纸币,凡中国资本之银行,具有充分之担保金与合法之地位者,其纸币得通用于全国。并提出合并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为一国家银行,发行一种全国通行之纸币,私立银行概无发行纸币之权。

1926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金融问题决议案》指出:中国币制紊乱已极,农民及一切贫民所受影响极为深广。本大会为救济这种不良现象起见,特决定:(1)禁止城乡商店或个人发行市票。(2)中央银行、省银行及其他经政府准许的银行发行票币,都应该无限制地兑现。(3)铜元的成色须确定不变,制造数量须适合社会的需要,不要过多或过少。(4)禁止轻质的广东毫子及四川轻质铜元入境。(5)钱水问题,按以下三种规定解决:银两纹银以7钱2分算作大洋1元,元丝银以1两算作大洋1元3角;铜元制钱,按当时市价计算大洋;票币按照政府颁布之钱水价格表计算大洋。

二、关于创建农民银行的规定

1923年《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为解除农民高利贷的痛苦,提出下列政策:“组织农民借贷机关。中国农村向有宗祠,神社,备荒等公款,应利用此等公款及富农合资组织利息极低的借贷机关。”1924年5月中共中央扩大执委会制定的《农民兵士间的工作问题议决案》重申:“创立农民借贷银行——免除高利借贷之苦。”

依照上述决议精神,在湖南、湖北各县相继建立起农民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发行货币,并办理储蓄业务。如湖南省浏阳县东部六区,在1926年冬联合集资6万元,并以该区公有财产不动产20万元担保,创办了“浏东平民银行”。从1927年1月至3月发行浏东平民银行临时兑换券和信用券,面额有1角、2角、3角、5角、1元五种。其票币在县城及各经理处随时兑换。同时还开展存款业务。另外还有浏阳县金刚区的公有财产保管处,也在1927年2月发行有期证券,面额有1角、2角、1元三种。湖北省黄冈县农民协会信用合作社在1927年2月至7月发行过一串文的流通券,也开办存款业务。以上就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劳动人民最早创办的银行及其第一批发行的革命货币,为以后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事业提供了初步经验。 UdsdTgdZisp99JKyCEOCyoTqNRYnYdhGRdUfQEpKAMKNljRJek5RRjbQ27mc2ZT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