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一次)提出:“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
同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案》首先指出:“自国际资本主义侵入中国以来,无产阶级的妇女渐渐降到工钱奴隶地位。……全国所有的妇女,都还拘囚在封建的礼教束缚之中。”因此,决议提出目前妇女奋斗目标是: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女工及童工的利益。打破旧社会一切礼教习俗的束缚。特别是在这一决议中,提出以下两个观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的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二是目前的妇女运动“不过为达到完全解放目的必须经过的站驿,在私有财产制度之下,妇女真正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前进,才能跑进妇女解放的正路”。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国际帝国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中提出:“制定保护工人、农人和妇孺的法律。”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又进一步提出:“一般的妇女运动如女权运动、参政运动、废娼运动等,亦甚重要。”大会决定中国共产党应随时指导并联合这种运动,并提出以下口号:“全国妇女运动的大联合”、“打破奴隶女子的旧礼教”、“男女教育平等”、“男女职业平等”、“男女社交自由”、“结婚离婚自由”、“男女工资平等”、“母性保护”(即保护母亲)、“赞助劳动女同胞”等。同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中,又提出:“反对蓄婢,反对贩卖人口,反对纳妾及重婚,反对童养媳的恶俗。”这些规定对于推动工农运动中改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大革命时期,工人运动中关于保护女工的规定,已在劳动法中专门阐述,此处侧重说明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在大城市关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原则规定。1927年3月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后建立的权力机关——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于4月11日制定公布了《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其中明确规定:(1)妇女与男子一律平等,得参加一切市政权。(2)严惩拐匪及贩卖人口。严禁卖淫业,现有妓女准其自由择配。(3)市内各学校得男女同学。女学生享有通讯、社交及婚姻自由。(4)保障结婚离婚自由。废除童养媳及奴婢纳妾制度。改良济良所。(5)设立育儿院,保护私生子,并使无力养育儿女或母亲工作关系须暂寄儿女者,得享此社会育儿院的权利。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农民运动兴起后,“地主政权既被打倒,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广大农村妇女争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参加了农民协会(农会设有妇女部),有的成立了“乡村女界联合会”,有的参加了梭镖队,开始向地主豪绅及一切宗法思想和制度展开斗争。
1926年12月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和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都通过了《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注意领导妇女加入农民协会和乡村自治委员会以及各种集会,并引导她们为争取妇女解放而斗争。农民协会所办学校应收纳妇女。女工操同样工作时应得相等的工资。(2)严禁虐待女孩及溺毙女婴,反对恶姑残害媳妇丈夫虐待妻子,禁止童养媳,反对虐待童养媳,禁止妇女缠足、穿耳等恶习。(3)反对买卖婚姻,取消聘金制度。婚姻须得女子之同意,再婚妇在社会上须一律待遇,不得蔑视。会员不得虐待其妻子。
中国共产党早期政纲中关于改革继承制度提出以下基本原则: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明确规定“女子应有遗产承继权”。
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之决议案》进一步规定:“女子应有财产权与承继权。”这一规定不仅肯定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而且应与男子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后一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上述原则,1927年4月《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也明确规定“保障女子之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