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进步,法治报道的写作也在不断发展。但囿于现实原因和各种因素,法治报道写作中存在报道内容失实,议题单一;报道情绪化、低俗化;法治专业知识缺失,报道深度不足以及媒介审判与新闻侵权等问题。
当前我国法治报道在内容上存在报道失实、议题单一的问题。首先,法治报道应该遵循新闻专业主义原则,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地进行报道。但部分媒体在实践中过分追逐快速、轰动的效果,未能严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造成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混淆视听、扰乱大众认知。2020 年 8 月中国商网登载报道《安徽萧县一商人为借贷双方牵线被公诉,此前曾诉多名公职人员》的文章
,称王武忠等几位公职人员欠债不还,假借扫黑除恶之名,罗列材料,以李德敏涉黑涉恶、高利转贷等不实问题,对其进行恶意举报,致使李德敏被抓。报道还称,涉及王武忠等多人的 400 万元债务一直都未偿还。该文报道后,王武忠发起诉讼维护个人名誉权,最后二审法院认定报社侵权成立,判决报社删稿并赔偿王武忠精神损害抚慰金。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部分法治报道往往居高临下,指点江山,看似理直气壮,实则缺乏法治思维,甚至无意中成为某利益集团代言人。
报道议题单一体现在媒体报道内容千篇一律、报道形式模式化,缺乏新意,导致读者审美疲劳。这类法治报道主要表现为照搬执法办案单位通稿,大多千篇一律、言语乏味。对同类、同一案件的报道,切入角度和报道内容大致相同,对案件中的背景补充、细节挖掘较少,也缺乏对案件中相关议题的关注。这反映出媒体对法律案件话题的捕捉能力还不够强,缺乏对案件整体的把握,采访、调查等环节不足,使得报道整体议题的多样性受到损害。
提高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整体认知,寻找不同的报道视角,拓展相关议题的讨论和介绍,丰富报道内容,把报道写活、写实,对于应对报道议题单一问题尤为重要。
个别媒体的法治报道沉溺于表面现象,热衷于搜奇猎异,将庸俗、低俗的情节作为噱头炒作,有的甚至构成新闻侵权,呈现出情绪化、低俗化特征。在术语运用上,除了因缺少法律素养而造成法律术语的混淆误用以外,一些新闻媒体还经常在写作和报道中使用不恰当、带有引导性和主观色彩的词语。江歌案的报道过程中,个别媒体的失范行为推动江歌案的舆论逐步走向了极端。
部分专业媒体聚焦于伦理和道德方面,刻画江歌母亲的悲惨形象和刘鑫的冷漠形象,而忽视了对案件本身的聚焦。
为了凸显法治报道的准确性,法治报道要求记者在报道过程中用专业法律知识准确地报道。法律术语是严密、严肃、严谨的语体,在使用上不容混淆,规范使用才能科学准确地报道。法律的专业性、学理性规定了记者在报道中必须更加客观和理性,根据现实情况、法律条款和法律专家意见来进行报道。例如一些记者在报道时混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认定两者为同一概念,但实际上前者指的是作为企业董事长的自然人,后者指的是一种非生命组织,如公司、经济组织等。法律术语使用失范导致无法精确把握和表述不同案由或罪名,如“上诉”与“抗诉”、“调解”与“调节”等不同的词汇有不同的指涉,不能互用或换用。
如果从事法治报道的媒体缺乏法律专业素养,术语使用不够规范,势必会削弱媒体的专业度、公信力,甚至引发公众在认知上的混乱,不利于法治报道发挥其社会功能。
法治报道涉及重大案件,牵动社会大众关注,在表达用语上更应严谨准确。部分法治报道中,媒体受到大众愤怒情绪的影响,用道德视角对待法律问题,导致报道情绪化,缺乏公正客观性。如在报道中预设被告人罪行,偏听偏信,选择性呈现新闻事实,推高公众情绪,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法治报道是专业性报道,需要新闻工作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但在实际的报道实践中,却出现许多法治专业知识缺失,报道浮于表面、深度不足等现象。首先是术语混用、使用不当。一些新闻媒体对法律术语认识不足,缺乏严谨的态度和探索求知的精神,搞不清“被告”与“被告人”在性质、法律范围的不同。其次是报道缺乏深度,浮于表面。许多法治报道仅对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流程进行介绍,没有具体展开、深挖事件底层原因,缺乏法治分析、教育警戒。
法治报道应向外延伸“最后一公里”,增强新闻质感,增加采访调查,丰富报道内容,积极为受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附加值”。
法治报道记者应谨记自身承担的开展法律科普、提高民众素质的责任,从读者的角度出发,提升法治报道的广度与深度。再者,新媒体发展使网络空间表达更为自由,虽拓展了法治信息传播主体,但也导致大量自媒体涌现冲击法治精神,稀释了法治报道的专业性,还以错误的信息和解读误导受众,助长谣言扩散。
模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是记者专业知识缺失的表现之一。“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本质是一种媒体暴力,借助文字、图片等符号暴力,给被告人、受害人带来舆论压力,削弱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媒介审判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越过司法程序提前为涉案人员定罪,对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定性,并煽动舆论来干预司法结果。新闻媒体具有开展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权利,但在行使监督权时必须把握好尺度,一旦越过法律规定的边界,就会滑向媒介审判、新闻侵权。
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呈现情绪化、极端化特点,媒介审判屡屡发生。在陈永洲事件中,以央视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在嫌疑人还未完全结束司法程序时,就在节目中播出了道歉视频,并在报道中使用了“坦承”“悔罪”等褒贬意义鲜明的词汇,先于法庭审理,对“嫌疑人”定罪,未审先判,缺少对嫌疑人的尊重,妨碍了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我国新闻媒体享有采访权和报道权,但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是指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犯公民或法人组织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如采用偷拍、偷录等不正当方式公开公民隐私,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在报道中故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严重损害当事人名誉,或报道时采用侮辱、谩骂或贬低性的词语对公民进行人身攻击而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未经许可使用公民肖像或通过编辑处理恶意丑化图片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等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并不少见,新闻官司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欲减少新闻媒体侵权带来的被动局面,需要新闻媒体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明确法律边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