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纵览古代农村金融,除了官府和私人间的货币及实物借贷,典当和高利贷是农村主要的金融形式,与广大农民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
典当,又称“质贷”,一般指的是借贷人向典当行质押财物,确立合同字据,获得贷款。若能在合同时限内偿还本金利息,则抵押品原物归还;如有损坏,则按约赔偿;如逾期不能赎取,则抵押品被典当行没收。
典当的开设,需要三个基本条件:雄厚的资本,健全的安保,高超的鉴定技术。典当行需要购置房屋、设施,聘用管理、销售及安保人员,购买各种典当物品,以及日常周转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贵重物品如金银、珠宝首饰、名贵衣服等,需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如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抢劫等。典当物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常有当户混杂假冒伪劣之物谋求暴利,典当行稍有闪失和疏忽就会上当受骗,蒙受损失。因此,典当行必须聘用和培养专业的人才,既要能看出真假并准确估价,又要能识破各种骗局,才能不受骗。
典当作为一种历久弥新的金融方式,在世界各国都相当普遍。中国的典当业兴起较早,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秦汉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以物换钱的典当行为及相关词汇。《后汉书·刘虞传》载:“虞所赍赏,典当胡夷。”算是“典当”一词最早的来源。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一度出现了寺库典当经济。所谓“寺库”,即寺院。《南史·甄张崇传》载:“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这段史料完整描述了当时寺庙与乡农之间典当的过程。农民拿物品跑到寺院换钱,等筹够了钱再把东西赎回来,成为当时农村金融的普遍形式。
寺库典当的出现是寺庙经济膨胀的结果。魏晋南北朝时期,兵连祸结,民不聊生,传统儒道思想濒于破产,新兴的佛教宣扬四谛八正十二因缘(如广受追捧的因果、轮回、极乐世界等思想),迎合了求生艰难的广大民众。佛教多强调逆来顺受、苦修成佛等,对于麻痹广大民众的反抗思想、维护统治秩序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因此,佛教得到官方扶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诸多便利,在社会上迅猛发展。社会上崇佛蔚然成风,如:“菩萨皇帝”梁武帝三次舍身入寺,迫使大臣重金赎回;北齐则动用国库,豢养全国寺庙。上至皇亲国戚、世家望族,下到平民百姓,纷纷捐赠香火钱,施田施物以供养寺庙、僧尼。在统治者的支持下,一时间寺院庙宇、石窟佛像如春笋破地,数量激增。北齐兴建了4万余所寺院,僧尼人数超过200万,约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寺院经济空前发达,“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寺庙经济的膨胀,为寺库典当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在香火钱、田亩收入以及官府免税的基础上,寺院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资本。寺库披上浓厚的宗教外衣,以慈善和崇佛为说辞,宣称按照佛教“无尽财”思想,出贷济贫,计息取利,回转生财,用以事佛,形成一个自圆其说的典当经济。虽然其中不乏慈善济贫的事例,有利于乡村经济和道德维护,但是到后期逐渐失控和变得有名无实。寺库的典当利率越来越高,直接变成恶性的高利贷,迫使乡民卖儿卖地,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王朝接连发起灭佛限佛运动(如北魏太武帝灭佛、唐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乡村寺库典当被削弱,不再独霸乡村金融。
至唐宋时期,乡村典当逐渐多元化,从单一的寺库质贷发展为官营、私营、寺营三典并存的格局。唐朝质贷业十分兴盛,几乎遍及乡村,成为唐朝“最大的商业”,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唐朝的经济。上至达官贵人,下至富商豪绅,纷纷逐利其中,坐地收息。由于公私质库争相牟利,巧取豪夺,朝廷不得不严加整饬,颁布法令限制典当利率。如《大唐六典》卷六载:“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本官不理。”由于城乡典当业的发达,典当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唐朝军费紧张之时,甚至会强行向典当行借钱。
宋朝的商品贸易远比唐朝发达,推动了乡村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典当业在唐朝的多元化基础上往专业化发展。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就画有挑着“解”字幌子的典当机构。南宋建炎年间(1127—1130),朝廷为了融通资金、救济流亡、稳定社会、偏安江南,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典当业发展,明令凡开设典当者得授以朝奉郎官衔,跻身仕途,许着皂衫、角带、不顶帽的吏员装束和免除赋税徭役。官府公开提升典当者的政治地位,有力推动了宋朝典当业的繁荣。随着典当机构数量的增多,典当行业正式出现,称谓也名目繁多。北方人谓之“解库”,江南人则叫“质库”,寺院又叫“长生库”。天长日久便衍生出一些富有新意的名称,如“解典库”“典库”“抵当库”等,并最终出现了“典当”这一名称。后来“典当”二字逐渐被大家接受,成为这个行业的名称。
与南宋并存的北方政权金国,典当业也十分发达,但亦有对民间的利息失控之时。据《金史·百官志》载:“大定十三年,上谓宰臣曰: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虽然金国建立官库不乏薄利多销的牟利之意,但是限制利率和控制典当稳定发展,减轻民间压力,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有效管理,金国专门设立官典机构、职官和相关规则。这显示了古代典当业的成熟。
元朝对典当业的管理总体不善,放任权贵阶层向民众放贷典利,设计出“羊羔儿利”等“驴打滚,利滚利”的重复计利方式,骗取高额利息,尽可能地榨取暴利,导致民怨沸腾和社会动荡。元末明初,由于受到战争的影响,许多寺院都搬去深山老林了,佛寺典当不断萎缩,后逐步消失,为明朝整顿典当业提供了历史契机。
明朝统治者吸取了前朝灭亡的经验教训,认为元朝灭亡是因为政治腐败,尤其是官员以权谋私,大肆放高利贷,严重危害了社会生产和经济的正常发展。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凡公侯内外文武官四品以上官,不得放债。”明永乐以后政府又多次重申这一禁令,限制了官员及权贵参与典当牟利的数量。不过由于财政需要,官府并未禁止民间典当,而是强调严加管理,不过度膨胀危害政权即可,从而使典当业进入民间经营占主导的历史阶段。为了兼顾经济发展和税收需要,明朝开始制定灵活的政策,城乡典当分开收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典当经济的繁荣发展。晋商成为明朝典当业代表者之一。晋商典当业繁荣主要表现在:第一,山西人开设的典当行分布地域极广,山西境内的典当业全部由山西人经营,而省外的当铺也有许多山西人在经营。山西人不光是开设的当铺最多,从业人数也是最多的。典当业同业公会的会长也多由山西人担任。第二,山西典当行的资本雄厚,规模庞大。
明朝典当业的发展也绝非偶然。白银的广泛流通和货币化始于明初,政府虽奉行扶持农业自然经济的政策,但在金融领域并未完全阻止白银流通。明宣德年间,由于国内商业贸易的日益发达和海外市场的大力开拓,商业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到宣德十年(1435),政府不得不解除金银作为货币流通的禁令,不光政府征收赋税折银化,就连民间贸易中的粮米、布匹等商品也已用白银来标价。
广大农民和小生产者所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资本市场。为了筹集资金,有些农民和生产者“势不得不贷之有力之家”。到明万历时期,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除一部分贡品继续征收实物外,其余一切赋税“皆计亩征银”,小民承担的货币赋税越来越重。这也导致老百姓要从典当行贷款来支付政府的货币赋税。对生活拮据的百姓来说,典当铺是要经常跑的。一旦凑不够钱赎回自己的财物,他们的财物就会被当铺没收。为了还当铺的钱,这些百姓不得不继续典当其他东西换钱,这也是封建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连民国时期的鲁迅都在《呐喊》自序里写道:“我有四年多,曾经常常,几乎是每天,出入于质铺和药店。”
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为给国库收入开辟税源和防止过度膨胀,朝廷对典当业专设了一个税种,名曰“典税”。它明确规定商人每个月通过经营当铺得到的利润不得超过本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的部分会被征收。这个政策能够很好地防止当铺变成高利贷,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铺的利润。如果过多的商品流入当铺,会使得在市面上流通的商品不足,导致物价上涨。因此,明朝官府在鼓励典当业的同时,也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规定。比如当铺不能当人,当铺接收同一种物品的数量不能过五百,以防止囤积居奇。经过官府的鼓励和引导,明朝的典当行业获得了长足又稳定的发展。
清军入主中原后,清政府从稳定社会经济和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出发,大力支持典当业的发展,甚至皇家也开办典当行牟利,出现皇当、官当、民当、寺当四种形式,达到了古代中国典当的高峰。例如掌管皇室事务和财富的内务府就开设了许多典当行。清朝的典当业及典当税收属户部管理。清朝编《六部成语注解·户部成语》:“典税,业质物典铺之人应纳之税也。”《六部成语注解补遗·户部》亦曰:“凡开典当,商家必须赴部请领凭帖始许开设。”顺治九年(1652)规定各省当铺每年纳税银5两,北京则按铺面大小进行征收。康熙三年(1664)又重申了每年5两的当铺税,该年政府征收当税11万多两。雍正六年(1728),进一步规定各省当铺由布政司钤印颁帖,凭帖抽税。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清末。
到了民国时期,中国典当业呈现日趋衰落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全国当铺大约4500家,比150多年前的乾隆年间锐减70%。衰落的主要原因是清末民初政权更迭频繁,军阀割据,社会动荡不安,货币混乱,苛捐杂税众多,经济萧条,造成典当业的生存环境极为恶劣。更重要的是民国时期西方金融对我国日渐渗入,传统典当业在与钱庄、票号、票局及国内外资本兴办的借贷所、合作社、银行等众多“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中,未能及时转换经营理念,导致典当业资金枯竭,经营形势一落千丈。新中国成立时,出于稳定经济的目的,典当业被暂时保留。1954年底,人民银行召开反高利贷会议,开始对典当业进行限制。1956年,公私合营时期,各地典当行陆续被改造成人民银行领导的“小额质押贷款处”,此后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暂时消失。改革开放后,典当业又浮出水面。随着政策的推进,1987年12月,四川成都华茂典当商行正式成立,标志着沉寂了三十余年的典当业复苏了。
在农村社会生产生活中,谁也无法保证可以避免资本的借贷。典当行借贷资本无须信用,只需值钱的物品质押。只要典当行同意质押,借贷者马上就可得到现款。对于农民来讲,典当行借贷资本是方便快捷的,这也是典当业能在中国存在上千年的理由。尽管有很多当铺提供高息贷款来剥削人民,也有当铺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基层民众和商户渡过难关。但与此同时,典当的牟利和剥削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要妥善立法管理和检查,尤其要严防典当利率过高而往恶性高利贷转变,恶化社会道德和秩序。
高利贷是指利息很高的贷款。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及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收取的利息是相当之高的。
高利贷在中国古代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春秋战国后期,周朝最后一位君主周赧王听信楚考烈王,以天子之名召集六国出兵六千伐秦,但由于没有军费,只好向富商地主借钱并许以高息。结果战败,周赧王无力还钱,被逼无奈躲到宫内高台上来逃避债主。由此,“债台高筑”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因高利贷破产而出现的成语典故,流传至今。
到了春秋时期,以“货币”为基础的高利贷开始出现。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贫富分化也越来越严重,加上战争和饥荒,大量面临经济困境的百姓都有借贷的需求,民间借贷行为开始逐渐兴盛。
在先秦时期,信贷行业的利率平均在50%左右。据《管子》一书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利率超过100%,而在利率最低的地方,借贷利率也高达20%。
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借贷高潮出现在汉朝。据范文澜《中国通史》:“凡是大工商业主,尤其是大子钱家大囤积商,正当商人每年取息十分之二,高利贷囤积商取利息至少是十分之三,有时竟取十倍。”所谓“子钱家”,就是高利贷商人,当时比较出名的有长安的樊嘉、王孙卿,洛阳的张长叔、薛子仲,成都的罗氏等,资本动辄几千万乃至上亿钱。
汉朝最有名的子钱家是汉景帝时长安的无盐氏。《史记》中记载,汉景帝执政的第三年,“七国之乱”爆发,朝廷要平息叛乱,但财政困难、国库空虚,景帝只能向子钱家们借钱。“子钱家以侯邑国在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只有无盐氏肯借钱1000金给朝廷,约定“其息什之”,也就是利息按本金的10倍计算。结果“七国之乱”平定,汉景帝兑现承诺,按照10倍的利率归还了本息。
汉景帝之后,汉武帝为了维护前方战局稳定、打压高利贷而制定了“初算缗钱”,向放贷者收取高额资产税,等等。然而,强势的汉武帝最终没能斗得过高利贷,他打击放贷商人的政策更是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动荡。此外,还有汉成帝在寺庙依仗权贵设立“长生库”作为合法放贷机构。
其实,民间借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融资手段。由于获取资金门槛低、手续便捷、资金使用效率高,其自古以来便广泛存在。时至今日,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相应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进一步发挥了其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
借贷在中国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最早的记载是在《周礼》中。据该书中的《地宫》篇记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贷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也就是说,当时国家设置了“泉府”这样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供需,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
根据《周礼》记载,泉府还有经营赊贷的职能。百姓遇到祭祀、丧葬等没钱办理,可以向泉府赊款,用于祭祀的10天以内还款、用于丧葬的3个月以内还款都不收利息;而遇到其他经济困难,生产生活周转不开,也可以向泉府贷钱,但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泉府是官办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它收取的利息相对较低,不算高利贷,却是古代借贷行为的起源。
唐朝,官员的待遇普遍不高,尤其是大量中下层官员,像白居易辛苦攒了十来年的俸禄仍买不起长安的房子。而唐朝官员又存在大量“轮岗”和“异地任职”,往往干不了几年就得换地方,不仅居无定所,而且需要额外支出不少“安家费”。有的官员要去很远的地方上任,甚至拿不出路费,只得借高利贷。《旧唐书》记载:“又赴选官人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这里揭示了京债比一般高利贷更大的危害,那就是这些官员为了还钱,到任后往往会加倍搜刮,危害社会。
京债这种高利贷形式在唐朝以后仍然存在。明清之际还出现了专门经营京债的机构——账局,经营者有贵族、官吏、商人和其他富人,客户主要是因赴考、赴选、在京候选、赴任而借债的举子或官员。高风险、高利润的京债,在明朝中后期大肆盛行。而这种表面上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却在庞大的官僚体系当中十分流行。明朝的京债看似和官僚体制、社会动荡及百姓生活无甚关系,但正因为其针对的人群是官吏和当时社会阶层当中处于上层的一群人,所以京债的存在,成为破坏明朝官僚体制和危害社会民生的主要诱因。
此外,说到高利贷,不能不提到寺庙。陆游说:“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所谓长生库,便是寺院设立的放贷机构。《梦华录》中,男主人公顾千帆给女主人公赵盼儿的三千贯大相国寺长生库库帖,实质上是大相国寺提供的实物抵押贷款。通俗来说,就是急需用钱的客户可以用房产、地契、贵重物品等作抵押,向经过审批的放贷机构大相国寺申请贷款,大相国寺的僧侣经评估后发放银两,并收取利息。
宋朝的长生库,也就是典当行,分官营、民营和寺院经营。大佛寺是经过官方认可的长生库经营单位。长生库初期的资本主要来源于皇室宗亲参股、权贵富豪投资、民间施舍以及寺院的日常经营、生产收入等。而寺院一般是以善男信女们供奉的香火钱为资本开办质押贷款业务。急需用钱的人把衣物、首饰甚至农具等有实用价值又耐存放的物品拿来抵押,到期归还本息。这其实是典当业务最早的雏形。到了宋朝有了一个专门的名称——长生库。
元朝有一种被称为“羊羔儿利”的高利贷形式,因其约定在羊产羔时本利对收而得名。《元史》记载:“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这种高利贷不仅年利率高达100%,而且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息又生本,所谓“利滚利”。农民一旦借了这种高利贷,无不“破家散族”。关汉卿写的《救风尘》里有“干家的乾落得淘闲气,买虚的看取些羊羔利”的描述。赵翼的《水车十百戽田水入河》一诗中写道:“绝似贫人还宿债,羊羔利较本钱多。”元朝的高利贷利率可谓高到了极致,因此也直接导致了农民起义。
高利贷利率容易加重借贷者的经济负担,激化社会矛盾。历代统治者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规范借贷过程、打击非法行为入手,制定了不少政策。
在规范借贷过程方面,主要是限定利率水平。《汉书》记载汉武帝时陵乡侯刘沂“坐贷谷息过律,免”,说明当时已经制定了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王莽改革一切师法古制,把西周设置泉府的一套政策“依葫芦画瓢”拿来照用,赊钱免息,贷款利率规定为“无过岁什一”,即年利率不超过10%。唐开元年间、宋庆元年间均专门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一般不超过月息四分,明清时期规定的标准一般为月息三分。
此外,历代还采取一些其他临时措施减少高利贷带来的恶劣影响:如王莽改革中设立官营借贷机构,以较低利率向贫困农户贷款;王安石变法中推出的“青苗法”,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户在青黄不接时可以向国家借贷;元太宗时期针对利率过高造成的严重问题,曾规定由国家代偿一部分因支付赋税而借的高息贷款。尽管这些措施在实行过程中都遇到了不少问题,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也算为解决高利贷问题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放高利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综上可见,高利贷行业自古有之,而从未改变的一点就是:放贷者的背后,皆是为了利益,也都有一些其他支持,不论是寺庙,还是钱庄。自古“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显而易见的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此外,还有合会形式,即农村自发形成的小规模集资形式。不过它受制于农民的资金、天灾人祸及官僚地主的压榨,农村合会数量少,非常薄弱,对农业金融整体影响不如典当和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