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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北洋政府时期的农村金融

北洋政府时期的农村金融,受政局影响,在曲折中演进。传统金融机构在新旧交替下加速消亡,新式银行在曲折中发展,开始对农村金融起实际作用。

北洋政府时期,依托于清朝权贵的山西票号的势力已消失,作为地方封建势力的金融支柱的各省官银钱局也纷纷倒闭或改组。钱庄业在辛亥革命中也倒闭了不少。新式银行大体有三类:一是北洋官办中央级银行;二是地方官办银行;三是各地私募银行。

北洋政府官办银行代表有二:一是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是在大清银行的基础上改组而成的,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除了经营一般的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外,还代理国库、经理募集公债、特准发行钞票、铸造银币等业务。二是交通银行,北洋政府的另一个金融支柱。该行于1914年修改章程,改定股本为1000万两,除了继续经营轮、路、邮、电四系统存款为专有的特权外,还获得了代理金库、经付公债本息、代收税款等权利。地方官办银行是中央银行所设分行及军阀割据混战的混合产物。北洋政府时期南北军阀割据一方,筹建或控制各地的银行,但资本少、实力弱,又常被挪用,社会信任度差。影响较大的是各地私人银行,如虞洽卿筹办的四明商业储蓄银行。

值得重视的是,在北洋政府时期,正式的农业银行开始出现和运营。1915年,北洋政府拟订成立农工银行条例46条,并公布施行。该条例规定:农工银行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成立,以通融资财、振兴农工为宗旨。其组织办法模仿德国农业银行的规模,总行设在北京,以县境为营业区域,并在县内以一行为限。条例还规定,农工银行的放款,五年以内分期摊还,以不动产作抵押;三年以内定期归还,以不动产作抵押;一年以内定期或分期归还,以不易变坏的农产品或渔业权和有价证券作抵押等。放款用途限于垦荒、耕作、水利、林业,购买种子、肥料及各项农业原料,农工业运输、囤积,购办或修理农工业器械,购办牲畜、修造牧场等。同时还规定,不动产一经登录或保价不得作抵押品,并以第一次抵押为限。每次放款额不得逾抵押品估值的三分之二。

1915—1921年,我国以县为单位的农业金融机关开始建立起来,是历史的进步。其中代表有四。第一是通县农工银行,1915年成立,直属于财政部,为北洋政府时期最早的地方农业金融机关。该行原定资本20万元,实收10万元。该行最初虽有官股,但最终改为商办。其放款业务有定期抵押放款和分期抵押放款两种。抵押品则以田地债据居多,用于肥料、牲畜、农具、种子、雇工、种棉、农屋、渔业、垦荒、水利、林业等。据统计,到20世纪30年代,该行放款近100万元。第二是江丰农工银行,1922年成立于江苏吴江震泽镇。资本总额定为20万元。经营业务分存款、放款、储蓄及买卖证券、汇兑等。它有三种形式放款:①农业放款,以生丝与米作抵押的农产抵押;②金银饰物作抵押品的动产抵押放款,获利明显;③以房地田业作抵押的不动产抵押放款,是农工贷款的主要项目。信用贷款到1927年共达50万元。第三是浙江嵊县农工银行,1923年正式成立。其业务除一般储蓄、存款、汇兑及保险外,主要经营桑蚕抵押放款,并设有堆栈。第四是农商银行,1921年创立,实质是以军阀为后台打着农业金融的幌子筹办的商业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业务相同。

为筹设和管理各地农工银行,北洋政府于1918年设立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1921年改组为全国农工银行事务局,专门行使管理职能。不过就实际来讲,虽然很多银行名义上都挂着救济农村、发展农业的响亮招牌,实质上都是为官僚资本服务,为农村地主、富农、商业投机者以及经营农产运销、农产加工的城市工商业资本家服务。这些新式农业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但也助长了农村高利贷和商业投机的行为。由于贷款量少,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广大贫苦农民的迫切要求。

对农民来讲,比较实用的是新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起源于1923年河北香河的赈灾机构。其领导者是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1920年西北、华北大旱,300余县受灾,灾民近2000万人,饿殍遍野,粗略统计有50万人左右。中外赈灾团体纷纷成立,开展赈济工作,至1922年共筹款二三百万元,通过组织合作社的形式,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恢复和改善农民生活。1923年,我国最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正式成立,将资金给信用合作社使用,推动农业放款和经济发展。此后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陆续出现。1924年,涞水、定县相继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到1927年底,全国有近600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河北为主,办得相当好。

由于农业经济落后,加之外国银行、钱庄票号、当铺以及军阀等势力的有意挤压、干预,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缓慢。如东北军阀张作霖最开始就反对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后经中外人士多次请愿交涉,才勉强保留下来。但受军阀混战的不良影响,加上币制紊乱、外国银行继续扩张,以及畸形发展的钱庄的存在,少得可怜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很难对广大农民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

欧洲银行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影响,暂时减轻了对华金融侵略,但日美趁虚而入,尤其是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强迫中国大借款,企图在经济上全盘灭亡中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法等国卷土重来,为协调日、美等国对华金融侵略,牟取暴利,多采取银行团的形式,对华大量政治借款,直接操控侵夺中国财政税收,插手北洋政府政治、军事、文化等诸多要务,甚至滥发纸币,扰乱中国金融。它们从中国吸收了大量的资金,加强了对中国人民的掠夺,使无数商民倾家荡产。

与此同时,钱庄的复苏和畸形发展值得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民族资本主义短暂繁荣,有利于深谙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钱庄之复苏和发展。钱庄在社会上为工商业所推崇,也为商界吸收资金。此外,钱庄注重信用,抵押品可以通融,加之中国商人视抵押借款有碍体面,故均愿意与钱庄往来。在放款数目和业务上,钱庄手续简单,放款数额不限。银行由于刚出现不久,发行的钞票及期票难以在短期内获得大众信任。在信息上,钱庄及时调查了解市场情况,更能鉴别洋钱之真假,较受大众青睐。当时金融界的章乃器就曾说:“我们银行界对于社会经济的贡献,实在远不如钱庄。钱庄倘使全体停了业,的确可使上海的商界完全瘫痪。而银行全体停了业恐怕倒没有多大影响。”不过毕竟处于外国势力和封建军阀的夹缝中,缺乏稳定健康的经济环境及制度规划,因此到30年代钱庄很快再次衰落下去。

与此同时,北洋政府时期民不聊生,广大农民为了生存付出的代价相当大。为了尽可能榨取利益,高利贷横行一时,十分猖獗。农村高利贷的新旧形式五花八门,如“驴打滚”“牛犊账”“连根倒”“孤老钱”“九出十三归”等旧式高利贷,层出不穷。而实物抵押(如山东借青麦时借一还四的高利贷)、商店商品高利贷也十分普遍,所拟定的利息非常苛刻,丝毫不亚于高利贷盛行的古代,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激化了农村的社会矛盾,加剧了社会动荡。 k5TyGhySo1sDGqjmDL2MFr8kt94AaVPmrsWL4XmKKKcDRUYLZPDcSlV2qKpUMi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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