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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灶灯

十三夜,悬点灶灯于厨下,凡五夜,至十八夜止。

译文 正月十三日的晚上,悬挂点燃的灶灯在厨房里,一般要点五天,一直到十八日晚上再取下来。

案:《昆新合志》:“上元挂点灶灯,凡三夜。”郡城始于十三夜,曰“试灯”。止于十八夜,曰“收灯”。徐崧、张大纯《百城烟水》云:“吴俗,十三日为试灯日,十八日为收灯日。” ybflMV7QS5KKU0ZOAtmXr/AGdaTTz4Kc/j+yRFnhuGCFLkddL+Rg4jxSyw+k3F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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