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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犯罪之定义

一、犯罪者,国法上科刑之不法行为也。质言之,即列举于刑法之有责不法之动作也。

(述)不法,指非实施权利者与非国法放任者实施权利。例如,两国失和,即开战衅,所杀敌人不但国法不处罚,并为国家所奖励。又如,监狱官吏执行死刑,为监狱官之职务之类。国法放任,例如,不可抗力之天灾或地变,避难,紧急撞伤他人不治其罪之类。实施权利国法放任,从动作之外形观之,似属不法行为,然不能成立罪素,而内容非不法行为。

第二节
犯罪要素之概念

二、犯罪成立之要素,分普通与特别,普通要素贯彻于犯罪之全体,特别要素限于一定犯罪,其成立所必要之条律也。

(述)普通要素,统犯罪全体而言,刑法总论是也。特别要素,指犯一定之罪而言,刑法各论是也。各国古时皆只有特别要素,中国现时犹然,故惟有犯何罪而言得何刑之文,而无普通要素。近世各国通行者,无论何法,皆有普通条例,不独刑法然也。

三、犯罪全体之成立要素(一)须人为其主体,法益为客体;(二)须律有正条;(三)须有动作;(四)动作须有责任者;(五)其动作须系不法。如此编第二章所论各端。

(述)法益者,法律所保护之利益之略词。主体指行凶者而言,客体指被害者而言。现今立宪各国均取法定主义,而不用擅断主义,故非律有正条,不得为罪。犯罪非仅有犯罪之意思,而成立必达于实行而后成立犯罪,故须有动作。又,幼者(未成年者)、精神障碍者(疯癫、白痴)、不具者(聋者、哑者)均无责任能力,故非有责任者不能成立罪素。有动作有责任,若实施权利国法所放任者,非不法也,亦不能成立罪素,故不法亦成立犯罪之要素。

四、特别之成立要素,当就各罪之规定(即分则)论之。

(述)普通要素定于总则中,特别要素定于分则中。普通要素缺一,即不成立犯罪,特别要素因各种犯行,成何种罪名。 reWiPy/msShFRBVDlFBMXRupIAMHsuIZG8tQpvMIemy5BIAYpFxPS4qee+uxGg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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